一、原公告内容:1、一标段:若供应商为生产厂家,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备省级及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若供应商为代理商,生产厂家与投标产品相符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具备省级及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变更为:1、一标段:若供应商为生产厂家,须具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具备省级及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若供应商为代理商,须具备生产厂家与投标产品相符的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具备省级及以上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 二、对第一标段原招标文件第四部分中的“采购需求”进行修改,调整后的内容详见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