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乙方每年提供不限次数的人工上门维修服务。一年至少4 次的定期维护与保养,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的机械安全检查、电气安全检查、影像质量检查、设备除尘保养、运行状态检查等,保养中需要更换的损耗品由乙方提供。维修或保养完成后,乙方需提供维修报告、保养报告及质控报告等资料。
4.5、乙方在收到第一期合同款后向买方设备SOMATOM Force(CN)(序列号:167120)提供一套WGLS-Y-06及一套RSK。本项服务内容约定不适用于第二合同年和第三年合同年。如因非乙方原因未执行满三年三个月且甲方在已执行合同期限内,已为甲方提供上述服务内容,除按比例支付合同款外,甲方还应向乙方支付对应差价。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8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合同签订后30天内支付第一个半年的维保费用,此笔第一期款应于2026年11月23日 前支付。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8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服务半年后支付第二个半年维保费用,此笔第二期款应于2027年04月23日 前支付。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8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服务一年后支付第三个半年维保费用,此笔第三期款应于2027年10月23日 前支付。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8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服务一年半后支付第四个半年维保费用,此笔第四期款应于2028年04月23日 前支付。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8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服务两年后支付第五个半年维保费用,此笔第五期款应于2028年10月23日 前支付。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80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6.67,说明:合同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支付第六个半年维保费用,支付比例为16.65%,此笔第六期款应于2029年10月23日 前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德意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西门子医疗系统有限公司:3549094015)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0-21 —— 2030-01-20
五、服务地点宁乡市人民医院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照西门子医疗原厂要求及当地法规规定执行以下工作:(1)制定检查计划;(2)机械安全检查;(3)电气安全检查;和(4)记录检查结果。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需建立维修记录清单,将每次维修内容记录下来,并由使用科室、医疗设备部签字确认,作为申请付款的附件部分。维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型号、更换时间、维修内容、备件号、备件描述等。每半年度提供一次详细的维修报告汇总及分析。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投标文件第五章 “商务响应偏离表”
(6)履约验收标准:
投标文件第十章 “技术响应偏离表”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设备开机率全年≥95%(以 365 天、每天 24 小时计算),如果此开机率由于乙方原因未能达到,对开机率低于 95%的部分,按 1 :2 延长保修期。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7.1如果第三方基于乙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硬件、软件、服务或其他交付物(“交付产品”)侵犯专利或版权而对甲方提起索赔、诉讼等法律程序(“索赔”),则在遵守第7条以下条款的前提下,乙方应自行选择并自付费用:(i)为甲方获得使用受影响的交付产品的权利;或(ii)向甲方提供不侵权的替代品;或(iii)修改交付产品使其不再构成侵权。如果经乙方评估认为上述任何一项均不可行,则乙方可自行选择收回、删除或阻止甲方使用交付产品(视情况而定),并向甲方退还受影响的交付产品的款项(减去甲方先前使用交付产品的合理折旧费)。
7.2乙方承担第7.1条所述义务的前提是:甲方(i)将声称存在索赔的情况及时书面通知乙方;(ii)不承认侵权,并向乙方提供其合理要求的就索赔进行抗辩或和解所需的授权、信息和协助;以及(iii)让乙方全权控制辩护事宜(包括选择律师的权利)以及全权处理赔偿和解事宜。如果甲方停止使用交付产品或其任何相关部分,其应书面通知第三方此类停止使用的行为并不表示对索赔予以承认。
7.3针对基于以下各项或与以下各项有关的任何索赔,乙方不承担第7条项下的义务:(i)甲方使用交付产品的方式不符合用户文档或本合同条款的规定;(ii)甲方的特定要求;(iii)与交付产品结合使用会侵犯方法或过程的知识产权,但单独使用交付产品时并不构成侵权;(iv)非由乙方对交付产品进行更改;(v)甲方将交付产品与其他软件、技术或设备结合使用,而该等软件、技术或设备并非由乙方提供用于与交付产品结合使用;(vi)甲方未使用交付产品的最新更新、升级或新版本,而如果使用上述更新、升级或新版本,则可避免索赔;或(vii)其他可归因于甲方的索赔。
7.4以上条款已列明乙方就知识产权侵权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甲方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其他索赔、权利和救济应予以排除。同时,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对知识产权侵权的责任应在本合同到期结束时终止。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无。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便乙方诊断设备故障。乙方在使用此类文件和信息时不应损害甲方的知识产权。
5.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维保服务中拆除下来的设备零部件应退还给乙方全权处理。
6. 甲方应根据设备基本运行要求保持良好的现场环境,并应按照操作手册要求对设备进行操作和日常维护。此外,甲方应当负责:
a)提供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压缩空气系统、设备其它外部设施及外部网络系统;
b)对设备进行适当清洁和消毒。
7. 甲方应允许乙方维保人员在双方商定的时间进入用户场所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保服务。同时,甲方应为乙方维保人员采取合理的现场预防措施以保障其健康与安全。乙方每次完成服务后,应由甲方代表在相关服务报告上签字确认。如果甲方对乙方某次服务有异议,应在该次服务结束后2周内向乙方书面反馈。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服务合同对具体服务项目的约定提供服务。
5. 合同范围内的第三方厂家产品服务可由第三方厂家执行。合同范围内的乙方设备服务可由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和/或乙方指定的经原厂培训的工程师执行。前述执行安排不影响乙方应承担的合同义务。
6. 合同不包括以下原因导致的修理设备的人工、零部件和其他费用:
i)由火灾、意外事故、不可抗力事件或不正常的物理冲击/振动造成的设备损害;
ii)因甲方错用、滥用、不当应用或改装设备造成的设备缺陷;
iii)因未经乙方授权的第三方对设备进行维保服务、搬移、改装造成的设备缺陷;
iv)因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添加和/或使用非乙方提供的零部件、设备或软件(包括甲方网络)而造成的设备缺陷;
v)由不符合乙方操作规范引起的电脑病毒导致的设备操作系统故障和/或设备软件故障;
vi)因粉刷设备或为此目的使用(涂装)材料造成的设备缺陷;或
vii)因为外部供电、供水、环境不符合规定的基本运行要求(指设备操作手册规定的或乙方告知的设备正常运行所必需的基本环境条件。它包括但不限于空调、冷却水、电源供应、地线、水路、屏蔽、空间、承重、温度、湿度、压缩空气等。)造成的设备故障。
7. 服务范围不包括对信息技术、病人信息流和影像信息流的设计、分析或问题诊断的服务,也不包括对设备被改装的部分提供维保服务或是为设备上加装非乙方书面同意或提供的第三方产品提供维保服务。乙方的服务范围应以相关设备的输入/输出接口和服务合同正文对于“合同包括部分”的约定为限。此外,虽然设备可能具备短期的储存功能,但是图像的存储(病人图像和图像质量)应由甲方自行负责。
8. 如果设备具备远程接入功能且服务合同包括智在远程服务,乙方、其关联公司和受聘于乙方和/或其关联公司的其他公司可通过连接智在远程服务来访问、维护、修理、校准、操作设备或为设备进行升级或安装补丁,或提供远程培训,以及为上述目的通过连接智在远程服务采集数据。
9. 乙方同意西门子医疗可以提供现场和远程服务依法处理履行服务合同所需的相关设备数据和个人信息。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 不论是否有相关规定,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每年向甲方承担的全部赔偿额累计不超过该年度的合同金额,且该责任应在服务合同到期结束时终止。乙方对甲方的间接损失(例如:利润损失、收入损失、储蓄损失、数据损坏或丢失等)不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在合同项下每年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违约金不应超过当年合同金额的10%。为明确起见,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甲方财产损失或因乙方原因造成人员伤亡事件时,上述责任限额不适用,应依法处理。
4. 如果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付款以外的其他合同义务并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30日内仍未纠正违约行为的,乙方可暂停服务至甲方纠正违约为止。
5. 若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由乙方原因导致解约的除外)终止合同(包含单个合同年度期满后,对合同自动续签提出异议),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数额为合同解除部分对应价格的10%。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 不可抗力应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战争、恐怖活动、暴乱、民政或军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水灾、公共卫生安全事件、整体劳工骚乱(例如罢工或闭厂停工)或网络攻击。因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乙方供应商在供货或服务方面的延迟或中断也应被视为乙方遇到不可抗力。
5.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就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服务合同的影响通知另一方。
6. 如果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履行服务义务所需的费用和时间增加,则双方应就合同价格、交付日期、履行期限以及其他可能受到影响的条款进行合理调整。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 如果甲方拟单方解约或将某设备从合同范围中删除(含多个设备时),甲方应至少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在此情况下,甲方应向乙方支付:(i)截至合同解除日或服务范围变动日(含多个设备时)的所有到期款项,和(ii)合同解除违约金,数额为合同解除部分对应价格的20%。乙方有权没收甲方支付的预付款(如有)抵消上述(ii)违约金,并有权要求甲方补足差额(如涉及)。
2. 如果乙方违约且未能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90日内纠正违约行为的,甲方可以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服务合同。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向乙方支付截至合同解除日的所有到期款项。同时,乙方应按合同约定赔偿给买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如有)。
3. 如果制造商已停止备件供应,造成无原厂备件修复设备的,西门子医疗可选择:(i)解除服务合同(含单个设备时)或(ii)将受影响的服务内容从合同范围中删除(含多个设备时),生效日为乙方接到甲方的相关报修电话之日。乙方应按比例退还合同解除部分对应的款项(如已收款)。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 根据服务合同发出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若通过亲自送达,在送达日视为已通知;若通过快递(邮费已付,寄到服务合同首页的地址)送达,在快递签收日视为已通知。对于因合同引起的纠纷,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在此情形下,如一方提供的送达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送达信息,该方应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4.本采购项目(NXCG-202608310012)项下线下签署的补充协议(西门子双源CT维保服务合同,编号NY-FW-HT-2026-及后续续签合同),属于本项目履约配套文件,同步执行。
5. 出口管制条款
5.1 保留条款
5.1 如因国内国际相关法规而使乙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者严重影响其对合同的履行,则乙方不再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
5.1.2如果销售或提供货物和服务需要事先获得相关出口管制当局的批准,则合同应仅在获得该等批准后才生效。
5.1.3适用本条款及因前述阻碍不予履约由德国西门子医疗公司(Siemens Healthcare GmbH或Siemens Healthineers AG, Germany)自行斟酌决定,并可在收到要求后以书面声明予以确认。
5.2 遵守出口管制法规
5.2.1 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货物(包括无论以何种方式提供的硬件和/或软件和/或技术,以及相关的文件,下称“货物”),以及乙方完成的工作和服务(包括所有种类的技术支持)转让给世界范围内的第三方时,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甲方均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国内、国际(再)出口管制法规。
5.2.2如果需要进行出口管制审查,则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要求后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乙方提供的货物、工作和服务的特定最终客户、最终目的地,以及预期用途的所有信息,以及任何存在的出口管制限制。
5.2.3对于因甲方不遵守出口管制法规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索赔、法律程序、诉讼、罚款、损失、成本和损害,甲方应补偿乙方并使其免受损害。如果上述不合规行为系因甲方过错而导致,甲方应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本条规定并不意味着改变举证责任。
5.2.4甲方不得向任何受国内国际相关法规所制裁的国家销售、出口或再出口乙方供应的货物,并应承诺尽最大努力确保其商业链下游不会绕过或规避上述禁止再出口的规定。
5.2.5上文提及的“国内国际相关法规”指国内、国际外贸规定或海关规定或任何禁运、制裁规定。
6.本合同经双方加盖有效公章后即生效,若本条与本合同其他条款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以本条为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