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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及服务项目比选公告

福建省 单一来源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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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及服务项目经校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决定以公开比选形式选定服务商,现邀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参与。

一、项目概况和预算

1.项目名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及服务项目

2.采购数量: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及服务商1家,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车位不少于13个(含对应数量的充电枪及配套建设的膜结构雨棚设施)。

3.项目需求及评分办法:见附件4

二、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营业执照

投标人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投标人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标人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投标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投标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二)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及身份证明材料

①企业(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除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②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等行业:以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以非法人身份参加投标的,“单位负责人”指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即与实际提交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载明的一致。③投标人(自然人除外):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可不提供授权书。④投标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可不提供授权书。

(三)提供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或上一季度财务审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者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者提供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四)提供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免税的相应证明文件。

(五)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凭据;或者提供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应证明文件。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需提供承诺书。

(七)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行政府采购投标人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的规定,依法在福建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可提供《政府采购投标人资格承诺函》(格式见附件3)。投标人应对其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说明:1.投标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资格承诺函,若不提供资格承诺函的,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2.若招标文件中有与此处描述不一致的,以此处描述为准。

三、材料报送要求

1.需提供本公告“二、投标人资格要求”中所述的资格材料,并注明联系方式。

2.需提供报价文件,并填写《比选响应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3.投标文件一式5份(正本1份,副本4份),副本可用正本的完整复印件,并与正本保持一致(若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正本中的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所有材料胶装,加盖公章封存在档案袋中,档案袋上注明所投项目名称、所投合同包、联系方式,并将档案袋背面两端封口处贴上封条并盖上公章。

4.一个投标人只能提交一个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之间存在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不得同时参加本次投标。

5.未按要求报送材料视为无效投标。

四、注意事项

1.由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评标小组进行评审,采用经评审后符合资格要求的综合评分法。评标小组由校院采购工作小组5人组成。

2.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3.因中标人原因,中标后超过45天未履行采购项目交付或实施的,视同放弃中标,采购人有权取消该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4.中标人提供的标的物经采购人验收不通过的,采购人有权退还标的物、解除合同、不支付款项,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中标人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递交截止时间、地点

投标人请于北京时间2025年7月29日下午17:30时前将比选文件密封投递至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候官大道1号中共福建省委党校新校区南门投标箱(位于保安室内),逾期投递的投标文件无效。联系人:高老师,联系电话:18705992546(请在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电话咨询)。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

后勤服务处(基建处)

2025年7月22日

附件1:

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

致:

我方的单位负责人(填写“单位负责人全名”)授权(填写“投标人代表全名”)为投标人代表,代表我方参加(填写“项目名称”)项目的投标,全权代表我方处理投标过程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投标、谈判、澄清、签约等。投标人代表在投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方均予以认可并对此承担责任。

投标人代表无转委权。特此授权。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号:

手机:

投标人代表:身份证号:

手机:

授权方

投标人:(全称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接受授权方

投标人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附:单位负责人、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附件2:

比选响应承诺书

我方经研究,决定参加本次项目比选。

1、我方愿意按照比选公告的要求,完全响应技术、服务、商务要求等,报价见我方报价文件。

2、如果我方响应文件被接受,我方将严格履行协议,按期、按质、按量完成服务事项。

3、我方应比选要求提供的所有资料及所作的承诺,均真实有效。

响应单位(盖章): 

响应单位法人或授权代表:

年月日

附件3:

福建省政府采购投标人资格承诺函

致(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和电话:

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坚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诚信经营,并郑重承诺:

一、我单位(本人)具备采购文件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投标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情形。

我单位(本人)对本承诺函及所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负责,并已知晓如所作信用承诺不实,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违法情形。经调查属实的,愿意接受行政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年月日

注:

1.我单位(本人)专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含自然人);

2.资格承诺的投标人应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否则,视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人的资格及资信文件,按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附件4:

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及服务项目比选方案

(一)资格要求

资格详见比选公告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注:必须全部响应,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建设规模:建设充电桩13个并配建13个张拉膜车棚。

2、时间:合作年限为8年。

3、合作方式:甲方负责从图书馆内配电房接到充电设施场地的电缆建设及费用,并安装独立计费电表,不向乙方收取场租,乙方负责充电设施(4快充、9慢充)建设及费用,充电服务费及电费由乙方直接向充电用户收取,直接进入项目实施单位结算系统;充电电费按供电公司收取的实际价格计费,校(院)根据充电设施实际使用电量,每季度与项目实施单位结算一次。校(院)开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项目实施单位收到票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校(院)指定账户。

(三)商务要求

1、交付地点:省委党校图书馆南侧停车场。 

2、交付时间:合作年限为8年。

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交付。

4、是否邀请供应商参与验收:是。

5、验收方式: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公开比价文件、响应文件等有关内容进行验收。供应商提供的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必须符合中国相应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6、付款方式:

充电电费按供电公司收取的实际价格计费,采购人根据充电设施实际使用电量,每季度与乙方结算一次。采购人开具福建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成交供应商收到票据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校(院)指定账户。

7、采购人的权利与义务

7.1 在合作场期限内,采购人具有充电系统安装地点的使用权,并保证协议规定的成交供应商权益不受采购人造成的因素的影响。在合作期限内,如因政府行为与政策调整所造成的采购人丧失场地产权或使用权,因此所造成的协议终止及所造成的损失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政府行为与政策调整包含但不限于政府土地收回,采购人使用权到期,所有方要变更场所使用形式等),但采购人需积极协助成交供应商向有关单位申领拆迁补偿所需手续(如有)。

7.2 确保采购人不干扰成交供应商及充电使用者在协议履行期间正常地使用场地。

7.3 协议签订后,除协议另有约定外,因采购人原因提出变更场地、充电设备型号、主控及终端位置、电缆敷设路径等的,由此产生的相应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7.4 保障充电系统安装地点具备施工条件,在充电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期间,指定管理和技术人员配合成交供应商指定人员的施工安装,施工期间不能影响采购人停车场的正常运行,否则应当赔偿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7.5 同意成交供应商在充电系统安装地点设立用于充电站指示、引导、说明的标示、标牌。对充电系统涉及的充电车辆出入口、车辆回转场地、与公共道路衔接等予以协调与支持。

7.6除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成交供应商同意,不得更改充电设备外观、私拉、私接等更改内部构造以及元器件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充电设备进行拆卸、买卖、抵押,否则采购人除应按照充电设备的采购价赔偿成交供应商外,还应赔偿成交供应商将充电设备恢复原状的施工费用等损失。

7.7在成交供应商不违反协议及未损害采购人根本利益情况下 ,采购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成交供应商对外运营,合作期内因归结于采购人的原因造成成交供应商部分或全部系统无法使用的,视为采购人违约,采购人应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7.8 按场地现状配合成交供应商基于采购人场地为充电场站办理面向供电部门合法的电力报装及用电手续,提供必要的支持与资料。

7.9 确保成交供应商充电车位向校(院)内部充电使用者开放使用,如后期相关政策有所调整依据调整后政策实施;采购人保障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派场地人员对场地巡逻、维护充电秩序;同时采购人保证充电站按照约定的营业时间校(院)内部运营,若充电站营业时间有所调整,需及时告知成交供应商,征得成交供应商同意之后方可调整。

8、成交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8.1 享有协议涉及所有充电设备、设施的所有权,是该充电系统的拥有者,包括:品牌、设计、研发、生产、经销及运营实体。

8.2 在确保场地安全及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前提下,成交供应商在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有权对场地按照需要进行装饰、装潢,包括但不限于喷绘场地、设置品牌logo等。

8.3 享有在充电系统设施上发布宣传、推广信息并获取收益的权利。有权依托充电系统设施开展现场促销活动。

8.4 针对充电系统的主要原材料、电气元器件、配套件等应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负责充电系统后期服务以及设备维护,确保充电系统在安全方面的可靠性。

8.5 因国家政府部门对协议项下场地进行拆迁、征收、征用的,对于成交供应商添置的充电设施设备、地上添附之建筑物及相关配套设施所获得的的政府及相关部门支付的赔偿/补偿归成交供应商所有。

8.6成交供应商按协议约定,完成充电系统的设计、制造、成套、安装和调试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和项目各环节的施工进度。在设备拆、装等施工过程中,因施工所造成的破坏应及时予以修复,如造成永久破坏或无法修复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破坏对象包括但不限于道路、停车场设备设施、管道路线等)。

8.7成交供应商负责充电系统后期服务及设备维护,确保充电系统在安全方面的可靠性,确保充电运营的生产工作。因充电系统、充电设备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造成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并保留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由此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采购人有权向成交供应商进行追偿(非成交供应商充电系统、充电设备原因除外)。

8.8 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如因成交供应商擅自停业、歇业超过三个月,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和安全,或对采购人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违约责任。

9、协议履行期间届满后的处理

采购人给予成交供应商自协议履行期间届满、终止或解除之日起的 1 个月作为退场期,退场期内,采购人不另行收取场地使用费用。

10、违约责任

10.1 双方应全面、实际地履行协议。一方违约的,应及时整改。经守约方通知要求纠正,但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仍未纠正的,可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

10.2 除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提前终止、解除协议,否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10.3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协议或以实际行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造成根本违约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5 万元。

10.4 违约方除按照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及其他为获得违约赔偿支出的一切费用。

11、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不可预见,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情形。

11.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协议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

11.3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之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1.4 除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损失。

(四)评分办法

由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福建行政学院)评标小组进行评审,采用经评审后符合资格要求的综合评分法。评标小组由校院采购工作小组代表5人组成。

1.充电服务费报价项,满分为80分。服务费报价项评审因素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0×报价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注:满足比选文件要求且每度电充电服务费最低的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2.超额建设项,满分15分。至少建设4快9慢充电桩及13个车位的张拉膜车棚,多建一个快充电桩(带车棚)得3分,多建一个慢充电位(带车棚)得1分。

3.增值服务项,满分5分。由比选工作小组综合比较,最优方案得5分,次优得3分,其他有提供增值服务方案的得1分,无提供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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