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评审内容的“售后服务方案”的第2点”评审依据:提供承诺函原件扫描件技改投标人公章,未提供不得分。”修改为:评审依据:提供承诺函原件扫描件及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扫描件及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注册地到项目所在地通用地图软件导航截图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2、原招标文件第50页8、资格证明文件一、资格性评审:(投标人开标现场单独提供一份纸质版资格证明文件并密封加盖公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变更为:删除(投标人开标现场单独提供一份纸质版资格证明文件并密封加盖公章,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本项目为电子不见面开标,投标人不需要现场提供纸质资格证明材料。
3、商务需求中增加:项目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有权现场核验中标候选人所提供的投标材料原件,若发现存在虚假情况或所投设备出现贴牌、套牌的,则视为虚假应标,将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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