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小区老旧化粪池设施维护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507220002-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鑫利家园5栋4楼
供应商(乙方):湖南铭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润和商业广场5栋160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开放式小区老旧化粪池设施维护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开放式小区老旧化粪池设施维护 |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 | 本市政设施维护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的职责和基本工作内容为:①负责开福区无物业管理、开放式、纯居民楼栋房屋化粪池及自有排水设施的疏浚、清掏维护及各类案卷处置及管理工作;②负责做好对各节日、重大活动及大型检查的市政基础设施保障工作;③负责做好全国文明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的相关工作;④负责做好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城区防涝排渍等工作;⑤负责市区交办的各类维护作业及其它临时交办事项等工作。 | 项 | 1 | 3079258.22 |
合计金额小写:3079258.22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零柒万玖仟贰佰伍拾捌元贰角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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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合同年中标金额为3079258.22元(大写:叁佰零柒万玖仟贰佰伍拾捌元贰角贰分),本合同最终价款由甲方根据考核结果按实结算。本合同最终价款已含税及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所有相关费用。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针对开福区范围内无物业管理、纯居民开放式小区、破产改制企业宿舍共计化粪池6517座,污水检查井28666座,污水管道208601米,雨水篦子595座,雨水沟273米,雨水井248座,雨水管道6455米等排水设施进行维护。
(二)服务内容
本市政设施维护作业服务采购项目的职责和基本工作内容为:①负责开福区无物业管理、开放式、纯居民楼栋房屋化粪池及自有排水设施的疏浚、清掏维护及各类案卷处置及管理工作;②负责做好对各节日、重大活动及大型检查的市政基础设施保障工作;③负责做好全国文明城市文明程度指数测评的相关工作;④负责做好辖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城区防涝排渍等工作;⑤负责市区交办的各类维护作业及其它临时交办事项等工作。
1、乙方应根据本项目的甲方核定的各街道社区楼栋房屋的化粪池、污水管道、污水检查井和明沟进行清掏疏浚、弃渣、污泥外运作业维护,本项目的设施维护量详见项目概况,项目采取包干价形式。
2、为科学地解决市政设施日常维护和高效地处置各类城管数字化案件的需要,乙方需提供自有或租赁场地的承诺函。
3、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机械设备种类及用于日常办公、材料堆放和机械设备停放场地的真实性进行核验,如在核验过程中发现与投标文件或与投标承诺不符的,甲方上报主管部门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4、考虑到本项目的维护设施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了维护工作的延续性及保证甲方维护工作的正常开展,乙方应对整个区域的概括和各类设施的分布,有一定的了解,以便项目的顺利实施开展。乙方在投标前,可自行踏勘现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乙方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基本维护作业要求
1、为保证本项目日常维护和数字化案卷处置的效果(数字化案卷处置标准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乙方须在合同期内合理配备市政维护作业工人、相应机械设备、专业维护车辆及该作业所需的驾驶员;
2、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配备相应专业技术的岗位人员,乙方在维护作业期间应按照实际情况保证每个施工人员签订了正规的用工合同,依法为作业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如因乙方原因产生的用工纠纷,甲方将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乙方在市政设施维护作业期间所产生的任何安全生产施工的事故,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将追究其产生的一切后果。
3、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生产日志、安全生产台账、城管数字化案卷台账等相关维护资料移交甲方。
4、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进场实施并履行采购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
(四)其他服务要求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提供维护服务,乙方在报价时应考虑项目的特殊性和风险性,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费用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乙方应负责履行标段的维护和修缮等工作的一切事务,负责与维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如:财政、交通、环卫、消防、城建、城管、社区街道等)的协调工作,并承担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和开支。(签订合同后,乙方应按采购人要求的时间进场服务,如因乙方原因所产生的维护滞后或中断,甲方将有权终止执行采购合同,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在项目履约过程中如发生拆迁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作量减少,双方通过协商核减相应合同金额。
3、考虑到本次项目的作业服务特殊性,乙方应对项目管理制定完善管理体系方案(包括维护作业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乙方中标后应在服务期内组建与维护内容相匹配的作业服务班组,以满足甲方日常维护作业的需要。
2.人员配置要求
乙方在合同期内须合理配备维护管理人员和维护作业人员,确保辖区内市政设施维护工作按要求正常开展。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乙方在合同期内须合理配备市政设施维护工作开展所需的各类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设备等,并保持机械设备的正常使用。
4.其他要求
1)、维护质量标准:乙方必须按照《长沙市市政维护作业标准》中的相关设施维护作业标准要求进行维护作业。
2)、项目基本工作内容根据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服务外包责任及工作内容划分标准》实施。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604.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604.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604.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604.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604.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604.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604.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604.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604.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604.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604.8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3,说明: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56604.98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37,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江支行(湖南铭顺景观建设有限公司:43050175363600000160)
3.预付款保函:
否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8-18 ——2026-08-17
五、服务地点
开福区范围内无物业开放式小区、破产改制企业宿舍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一)验收程序
1、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因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相关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4、本合同约定乙方服务工作验收完成是指乙方完成相关市政设施维护工作,并办理好验收。
5、验收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二)质量要求
乙方按照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长沙市市政维护作业标准》中的相关设施维护作业标准进行维护作业。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甲方按政府采购简易验收程序的相关要求执行验收,甲方根据《长沙市市政维护作业标准》、《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服务外包责任及工作内容划分标准》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审定乙方制定的作业服务方案;审核乙方每周、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检查、监督乙方作业服务的实施情况;负责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明确市政排水设施维护的具体范围,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乙方。
5、甲方有权对乙方交办各项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区重大活动等),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指挥调度。
6、甲方有权对乙方日常管理和维护作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乙方应及时采纳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7、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辖区内同一问题被媒体曝光2次以上(含2次)或被省、市、区领导严厉批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2)甲方就乙方责任范围内同一问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2次以上(含2次),整改仍不合格的。
(3)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规章,不能妥善处理与作业工人之间的劳资纠纷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4)市对区城管考核中,甲方在市级行业连续两次排名末尾和同一时间段内乙方在甲方月度维护作业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名末尾同时发生的。
(5)由于有地方市政维护原因造成文明程度指数测评连续两次排名落后的。
(6)合同期内2次以上(含2次)不服从甲方的调配。
(7)辖区内乙方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施工未设立安全防范保障措施设备等导致发生人身伤亡事件的。
8、甲方有义务在乙方按计划完成当月日常维护工作后,根据维护作业考核结果,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维护作业经费。
9、甲方配合乙方做好相关方面的协调工作,负责提供维护作业要求、作业标准和质量检查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有权根据合同收取作业服务费,有义务按合同附件所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向甲方提供相关市政设施的维护服务。
5、根据甲方的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乙方制定市政维护作业服务实施方案,经甲方审定后按方案完成各项作业任务。及时并准确上报各类统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处理好城管数字化案卷、110案卷、12345市民热线工单和内部案卷等,维护作业达到质量标准和作业规范优质等级的要求。每月接受甲方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维护作业考核办法(暂行)》等相关文件。
6、乙方在合同期内须合理配备维护管理人员和维护作业人员,确保辖区内市政设施维护工作按要求正常开展;乙方保证作业工人工资标准符合长沙市劳动用工工资标准要求;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正规的劳务合同;依法为作业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如上述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劳动、劳务、雇佣等相关纠纷的,乙方负责妥善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如甲方由此而承担相关责任的,最终实际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不予支付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用。
7、乙方应对其所有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岗位培训,并为工作人员提供安全生产保障条件,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在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时所发生的任何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妥善处理并承担一切责任,如甲方由此而承担相关责任的,最终实际由乙方承担。如因第三方过错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事故的,乙方负责处理追究第三方法律责任,甲方全面配合。
8、乙方在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中发生投诉、举报(如12345市民热线投诉等)等事件的,乙方负责妥善处理该事件(包括但不仅限于准备资料、书面回复、电话联系等),不得让该事件被评定为不满意结果(恶意投诉等情况除外)。
9、乙方必须在中标辖区设立项目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项目负责人代表每月向甲方报告作业服务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甲方交办的各项任务及临时性、突发性任务(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区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统一指挥调度。对甲方提出的意见及时釆纳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对于作业服务范围内发生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条例的人和事,要积极采取劝阻、制止等措施,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10、做好各类机械设备维修、维护的日常工作,使之达到正常的使用功能 ,并负责承担相关的维修、维护费用。
11、乙方应做好外包服务内容台帐,在进行维护服务过程中应保留所有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作业资料、技术文档、视频、照片)等,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向甲方提供,以供甲方备档查询。
12、乙方在日常维护工作中,应严格按甲方制定的维护作业计划或甲方的要求进行作业,并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指挥和临时工作安排。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
13、乙方承诺自身拥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资质,且不得违法违规转包或以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肢解后分别转包给他人。
14、乙方应负责履行标段的维护和修缮等工作的一切事务,负责与维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如:财政、交通、环卫、消防、城建、城管、社区街道等)的协调工作,并承担一切与之相关的费用和开支。
15、本项目的质量保修期按国家相关标准和甲方的要求执行。保修期间由乙方负责进场维修,保证无偿修理完好。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导致乙方未完成规定服务管理目标,不视为乙方违约。
4、若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不按约定质量标准或未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节点完成服务工作的,或未按投标书承诺投入人力、物力和设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或甲方验收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不予支付后期未支付的所有款项,因此造成的甲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的服务工作由甲方按《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维护作业考核办法(暂行)》、《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维护作业考核细则》进行考核检查,乙方应无条件配合和接受甲方对维护和修缮等工作的检查。如乙方在检查中未予配合或达不到甲方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甲方将有权按考核优劣的程度扣除相应合同价款或提前终止本合同,所有服务费用甲方有权不再支付,因此造成的甲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不按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按时移交相关资料、不撤离作业区域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因乙方管理不善或乙方作业人员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或对甲方、乙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甲方由此而向他方承担的相关责任,最终实际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罚。因乙方上述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且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单方解除本合同,另行委托其他供应商替代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服务工作。
8、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因违约行为造成甲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的经济赔偿。如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因违约行为造成乙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的经济赔偿。
9、因乙方原因导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单方终止合同,甲方不再支付所有的服务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①辖区内同一问题被媒体曝光三次以上(含三次)或被省、市、区领导严厉批评并造成恶劣影响的。②甲方就乙方责任范围内同一个问题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三次以上(含三次),整改仍不合格的。③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规章,不能妥善处理与作业工人之间劳资纠纷并造成恶劣影响的。④市对区城管考核中,甲方在市级行业排名连续两次排名末位和乙方在甲方考核屮连续两次排名末位同时发生的。⑤3次以上(含3次)不服从甲方的调配。⑥造成甲方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重大经济损失或荣誉损失的。
10、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每次违约,按2000元/次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达3次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所有服务费不再支付,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养护,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11、甲方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向第三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款,或维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费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款项等,甲方有权直接从应付服务费中直接扣除,而无须乙方同意或认可。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为维护公众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财产损失的,甲乙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如遇不可抗力如地震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甲方财产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履行告知、避免损失扩大等义务,如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甲方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并按合同约定执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乙方已充分知晓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服务标准,并有能力全面按质按量完成。甲方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价款,合理、对等安排维护计划,在甲方安排的总维护计划工作量范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服务价款。
4、针对本合同违约责任第2条款,经双方协商因国家或省、市政府、区政府政策调整或城管体制改革等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服务内容减少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或根据投标报价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蒋灵虎 | 法定代表人: | 田坤 |
委托代理人: | 李伟 | 委托代理人: | 吴少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