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分中心) NO.新区2024G25、G26地块项目委托开发管理服务委托开发管理服务澄清修改公告(第1次)
项目名称: | NO.新区2024G25、G26地块项目委托开发管理服务委托开发管理服务 |
一、澄清修改内容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承接过住宅或商住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委托开发管理服务或自主开发服务业绩,建筑面积不低于3.5万平方米(委托开发管理服务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自主开发业绩提供规划许可证及项目竣工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时间、建筑面积以合同或规划许可证时间、建筑面积为准;若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可提供建设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未提供)(企业资格条件业绩与企业评分业绩可以兼得)。”
问题一:如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约5万方,约19万方,是否可视为满足建筑面积不低于3.5万方的要求?是否需要建设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建筑面积不低于3.5万方?
回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问题二:委托开发业绩及自主开发业绩的时间及建筑面积认定,是否合同约定或规划许可证载明信息其一满足即可?
回复:委托开发业绩及自主开发业绩的时间及建筑面积认定,合同约定或规划许可证载明信息满足要求即可。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第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第1条“投标人资质要求”的第3小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最新的会计报表或者2024年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而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后正文部分3条“招标文件”的第3.5条“资格审查资料”第3.5.2小条“近年财务状况表”应按投标人须知要求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问题三:以上两处对会计报表的要求有一定不同,如提供会计报表,是否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提供最新的会计报表加盖投标人公章即可?
回复:按照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执行。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形式评审标准”中提及“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问题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为建筑施工企业从业所必须,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此要求,是否可以不提供此文件?
回复:本项目对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作要求。
本项目招标采购监督部门及电话:国企采购自行监管(电话:025-58696301),其他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其他说明
三、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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