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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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 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股权转让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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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标的企业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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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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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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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投佳达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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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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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标的企业的名称为梧州市城投佳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企业”)。标的企业的资产主要是围绕开发梧州市广平镇思化展复冲矿区石英砂矿项目(以下简称展复冲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主要是展复冲项目采矿权。
标的企业成立于2020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200万元,梧州市城建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标的企业51%的股权,认缴出资612万元,已实缴出资331.5万元。
标的的详细信息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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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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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矿采选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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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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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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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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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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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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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广平镇关帝路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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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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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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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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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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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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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建筑用石加工;土石方工程施工;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土地整治服务;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矿物洗选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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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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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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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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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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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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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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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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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50407MA5Q0RTY6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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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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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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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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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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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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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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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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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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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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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建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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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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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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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宇建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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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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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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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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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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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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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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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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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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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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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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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542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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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8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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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6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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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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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汇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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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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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数据摘自《梧州市城投佳达建材有限公司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报告》(桂汇业专审字[2024]第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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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数据出自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月报)(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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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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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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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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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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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31日
|
0
|
3957.52
|
3957.52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计(元)
|
负债总计(元)
|
所有者权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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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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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69958.62
|
11438100
|
653185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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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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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数据摘自梧州市城投佳达建材有限公司2025年7月31日(月报)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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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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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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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同诚资产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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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核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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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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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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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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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基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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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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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报告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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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诚评报字[2024]第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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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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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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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价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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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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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81
|
4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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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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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61
|
2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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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资产
|
1795.42
|
29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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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负债
|
1143.81
|
114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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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动负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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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负债
|
1143.81
|
114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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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6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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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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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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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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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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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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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转让标的企业具体股权比例为51%。
2、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按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约定各自承担一半。
3、标的企业向股东梧州市宇建贸易有限公司借款1118.31万元,本次股权转让后标的公司需继续履行标的公司的相关债务,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受让方承担。
4、标的企业无拖欠职工债务,不涉及职工分流安置问题。
5、股权转让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梧州市城投佳达建材有限公司原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6、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用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成交后收取(交易服务费可从成交价款中优先扣除)。受让方向广西交易所集团交纳的94万元受让保证金自成交后优先扣除其应缴纳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剩余的成交价款在广西交易所集团统一结算,应当自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
7、受让方需知晓标的公司原股东签订了《梧州市广平镇思化展复冲矿区石英砂矿合作协议书》(CTKY20191201-2)(具体详见附件),并按《梧州市广平镇思化展复冲矿区石英砂矿合作协议书》(CTKY20191201-2)继续履行相关权利义务。
8、受让方需同意在股权变更后,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于两年内变更标的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中不能出现“城投”字样,同时秉承诚信及善意原则,合法经营,不得作有损转让方以及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声誉的任何行为;在标的公司经营中,须登报公示明确对外告知标的企业与转让方以及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没有任何股权关系,均为独立法人,不得虚假宣传标的公司与转让方以及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间关系,所有业务均不得以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开展,否则应当赔偿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因此受到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损失、经济损失、维权的调查费、公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9、受让方需接受并在广西交易所集团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股权转让工商登记及变更标的公司中由转让方委派的董事、监事人员及财务负责人等人员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业务登记。转让方人员不再在标的公司任职。在办理完毕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及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受让方的相关义务完全履行后,把标的公司的公章、财务管理权移交给标的公司新管理人员接管。
10、本项目转让方认缴出资612万元,已实缴出资 331.5万元,未实缴部分由受让方履行实缴义务。即股权转让成交后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前,受让方转账280.50万元(该资金不包含在挂牌价格940万元内)到标的公司账户履行受让股权的实缴出资义务。在转让方未完全履行实缴义务期间,标的公司产生的债务由梧州市宇建贸易有限公司及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11、本次转让的股权未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也未被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或存在其他有碍股权转让的情况,股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
12、其他约定详见股权转让合同(范本),意向受让方需自行阅知。
13、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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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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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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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让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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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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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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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建城市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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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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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三龙大道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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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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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燕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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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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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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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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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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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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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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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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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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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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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50400MA5NPPC67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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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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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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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转让产(股)权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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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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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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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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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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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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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城建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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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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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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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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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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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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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国资委关于公开挂牌对外转让梧州市城投佳达建材有限公司51%股权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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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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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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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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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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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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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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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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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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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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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交易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签收成交确认书,并于成交确认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2.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成交后优先扣除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按《受让申请与承诺书》中的约定收取)剩余部分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受让方须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成交价款,剩余的成交价款在交易所统一结算。
3. 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税金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按规定各自承担,交易服务费由转让方、受让方按约定各自承担50%。
4.从评估基准日起至股权交割日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间转让标的对应的标的企业的亏损或盈利均由受让方按所占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不因期间损益调整成交价格。即转让、受让双方不因标的企业在过渡期间的亏损或者盈利而调整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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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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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必须为合法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接受联合受让。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交易所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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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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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交易所提供范本);
2. 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 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4.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 标的状况确认书;
6.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
1. 受让申请与承诺书(交易所提供范本);
2. 身份证明文件;
3. 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 标的状况确认书;
5. 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2. 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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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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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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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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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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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0日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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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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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纳资金以到达交易所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及现场交纳现金。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路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股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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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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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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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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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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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001013900137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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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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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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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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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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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成交后优先扣除其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2. 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未以不低于转让底价应价(有其它意向受让方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受让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交易程序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交易合同的;
(9)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五个工作日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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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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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股权转让合同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梧州市广平镇思化展复冲矿区石英砂矿合作协议书》(CTKY2019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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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挂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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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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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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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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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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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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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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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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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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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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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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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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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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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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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7187712、0771-5708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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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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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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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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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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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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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57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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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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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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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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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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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