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项目名称: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新院区医用气体采购项目预算:638081.10元/2年。
序号 | 产品品目 | 规格 | 计量单位 | 最高上限单价(元) | 医用气体采购技术要求 |
1 | 医用二氧化碳 | 40L | 瓶 | 50.00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标准,二氧化碳含量≥99.5%,用于腹腔镜气腹手术。 |
2 | 医用氧(1) | 40L | 瓶 | 30.18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标准要求,氧纯度≥99.5%。 |
3 | 医用氧(2) | 10-15L | 瓶 | 15.00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标准要求,氧纯度≥99.5%。 |
4 | 医用氧(3) | 2-3L | 瓶 | 15.00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标准要求,氧纯度≥99.5%。 |
5 | 气体医用氧 | 气态 | m? | 2.30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二部标准要求,氧纯度≥99.5%。 |
6 | 液氮 | 液态 | 升 | 14.04 | 符合国标GB/T 8979-2025标准要求,氮含量≥99.99%。 |
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1.供应商每次配送医用气体时,须同步随货提供对应批次医用气体检测报告或产品合格证,交由采购人归档留存;未按要求提供资料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货物。2.供应商对医用气体质量全权负责,采购人有权随时对到货气体进行抽样送检、现场验收,一经发现质量不达标等问题,采购人有权无条件拒收,责令供应商无条件清运离场,由此产生的运费、损耗、诊疗损失、医患纠纷损失等全部由供应商承担。3.供应商须建立完整的生产、充装、运输、销售、检验全流程追溯体系,留存全套原始记录,做到批次可查、源头可溯、责任可究,随时配合卫健、药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检查。4.所有到货产品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5个月,临近过期、有效期不足、质量存疑产品采购人一律拒收,供应商需无条件合规调换合格产品,相关成本及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六、验收标准:1.采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情况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
4.项目验收不合格,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1.供应商在生产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安全及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具有交通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危化品车辆通行证,运输、装卸、充装全过程发生的交通安全事故、安全泄漏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全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责任及费用,与采购人无关。2.供应商配送服务时需随车驾驶员和押运员要有交通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如医用液态氧气等医用气体及供应商提供的其他气体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由此导致使用者(住院、门诊患者)受到伤害,以及医院检验和实验中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供应商负全部责任。3.供应商在配送服务过程中,有责任和义务协助采购人做好对医院储罐设备完好性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医院气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4.供应商承诺保证气体的质量,做好服务,无论气体供应宽松或紧张都务必确保医院的气体供应。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48小时内(节假日期间要求不间断送货)将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特殊情况下的紧急用氧需求,全天候不分时段必须1小时以内送达。如因供应商未保证气体的正常供应导致医院诊疗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等情况,一切责任均由供应商承担。5.医用液氧计量方式:以供应商地磅称重计量磅单或氧气流量表数据作为结算凭据。若采购人对供应商计量产生异议,则可以由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第三方计量设备称重计量磅单或邀请专业技术人员使用标准流量校准装置对流量表进行现场检测后的数据作为结算依据,如数据有误该费用由供应商承担。6.供应商需适配医院瓶装气体零库存管理模式,足额提供合规、检测合格、标识清晰的各规格医用气体周转钢瓶,相关成本及费用均包含在投标包干单价内,采购人不另行计费。服务期内所有周转气瓶免收租赁费、使用费,气瓶定期检测费、校验费、维修费全部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提供的气瓶接口、规格、参数必须100%匹配医院现有设备及管路系统,如需改造、适配、调试,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7.结算方法:(1)付款人:长沙县第二人民医院(2)付款方式:医用气体费用的支付为按每月结算,按合同约定计量方式进行收货,由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凭收货清单凭证,根据成交单价及实际供货量据实结算。(3)合同期限到期或累计送货实际金额达到最高上限值638081.10元,本项目合同终止。以合同期限或送货实际金额上限值两者为条件,任一条件先达到均为合同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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