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武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你司提交的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审批申请(项目代码:2012-500156-04-01-867966)和《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依据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及资料采用基本正确。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的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弃渣场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的级别与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和典型措施设计。
二、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工程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为1140.97万元,其中:主体已列1097.92万元,方案新增43.0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5.21万元,临时措施费27.84万元,独立费用10.00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四)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附件: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专家复审意见
重庆市水利局
2025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春才;联系电话:023—88707091)
附件
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
(平桥至大顺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
方案补充报告书专家复审意见
2025年2月24日,重庆市水利局组织召开了《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以下简称《水保方案》)专家复审会,武隆区水利局、重庆武两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中铁长江交通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告编制单位)、四川名阳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弃渣场安全稳定评估单位)、中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与会人员会上认真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办水保〔2023〕177号”和“渝水〔2018〕267号”,专家组对《水保方案》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合格,同时提出了修改补充意见。报告编制单位会后对《水保方案》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2025年5月29日,项目法人提交了修改完善后的《水保方案》(报批稿)。经专家组复核,形成专家复审意见如下:
一、项目简况
(一)项目组成、布局及建设情况介绍较完整。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以下简称“项目”)位于重庆市南川区、武隆区、涪陵区境内,路线起于南川区水江镇东北侧,与南涪高速公路相接,止于涪陵区大顺乡南侧,与南两高速公路相接。项目为新建,路线全长36.716km,采用四车道高速公路,路基宽度26m,设计速度100km/h。项目设置桥梁4.325km/11座,隧道9.162km/3座,互通立交5座,停车区1处;项目设置弃渣场10处,施工道路76.000km,施工生产生活区16处。
项目总占地331.68hm2,其中:永久占地231.73hm2,临时占地99.95hm2。项目挖方1225.62万m3(含表土剥离59.44万m3),填方866.78万m3(含表土回覆59.44万m3),资源化利用48.50万m3,弃方310.34万m3,无借方。项目弃方全部运往设置弃渣场集中堆放。项目已于2022年8月开工,计划2026年7月完工,工期48个月。项目总投资66.78亿元,其中土建投资46.84亿元。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介绍清楚。2022年4月28日,项目取得了《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水土保持方案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渝水许可〔2022〕46号)。
(三)基本同意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形的分析。项目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确定弃渣场8处,实施阶段设置弃渣场10处,其中启用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6处,且等级未提高,取消弃渣场2处,新增弃渣场4处。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七条,新增弃渣场4处为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二、弃渣场变更情况
(一)弃渣场变更情况介绍较清楚。项目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确定弃渣场8处,占地面积31.95hm2,设计弃渣量340.37万m3。项目实施阶段设置弃渣场10处,占地面积32.39hm2,设计弃渣量310.34万m3,其中:6处(1#、4#、5#、6#、7#、8#)为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其余4处(Q-2、Q-3、Q-4、Q-2-1)为新增弃渣场;已启用7处(Q-2、Q-3、Q-4、4#、5#、6#、8#),其余3处(1#、Q-2-1、7#)未启用。
(二)基本同意提出的本批次弃渣场变更理由,同意对弃渣场进行变更。项目实施阶段,受主体工程建设方案调整、地方河道管理范围划定调整、土地权属人不同意等原因导致已批复2#、3#弃渣场无法启用,需重新选址,故新增Q-2、Q-3、Q-4、Q-2-1弃渣场。
三、弃渣场评价
(一)基本同意对弃渣场选址的分析与评价。
变更弃渣场已取得所在区水利、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村委会的选址确认意见。目前,Q-2弃渣场中部左侧3#居民点和下游5#居民点完成拆迁;Q-4下游存在1处废弃建筑物,当地村委会出具了非居民住宅,后期不予恢复使用的说明;第三方评估单位提供了弃渣场安全稳定评估报告,出具了对其他敏感点无重大影响结论。弃渣场选址避开了对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有重大影响的区域,不涉及河道和建成水库管理范围(含水库淹没区)。弃渣场选址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的规定与要求。
(二)基本同意对弃渣场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四、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一)同意弃渣场的级别与设计标准。Q-3、Q-4、Q-2-1弃渣场级别为4级,Q-2弃渣场级别为5级。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和典型措施设计。Q-2、Q-3、Q-4等弃渣场已启用,部分弃渣场已实施挡渣墙、排水沟、沉砂池、土地整治、植被恢复等措施。后续完善措施为:(1)Q-2弃渣场正在堆渣,尽快完善环形排水沟及排水末端消能顺接措施;堆放完毕后实施弃渣场整形、土地整治、边坡复绿及顶部复耕措施。(2)Q-3弃渣场已封场,立即落实既有排水沟整改及排水末端消能顺接、土地整治及植被恢复措施。(3)Q-4弃渣场正在堆渣,尽快完善环形排水沟及排水末端消能顺接措施;堆放完毕后实施弃渣场土地整治、边坡复绿及顶部复耕措施。
Q-2-1弃渣场尚未启用。弃渣前,对施工扰动范围开展表土剥离,并做好剥离表土堆存保护措施;按照“先挡后弃”原则,在弃渣场坡脚设挡渣墙,沟底布置片石排水盲沟,四周布设环形排水沟,排水沟上游来水处布设沉沙池,配套导流翼墙,排水末端处布设消能池。堆渣过程中,采取由下向上、分层堆放、分层碾压、分级放坡、控制坡比的堆渣方案。堆渣结束后,立即实施弃渣场土地整治、边坡绿化及顶部复耕措施。
五、弃渣场变更投资估算
(一)变更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正确,费用及定额选择基本合理,编制深度基本满足规范要求。
(二)经审核,本次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1140.97万元,其中:主体已列1097.92万元,方案新增43.05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5.21万元,临时措施费27.84万元,独立费用10.00万元)。
六、其他
(一)落实弃渣场详细地质勘察成果,加强弃渣场拦挡设计,完善弃渣场排洪排水设计,复核弃渣场安全稳定性和排洪(水)过流能力,满足规范要求。
(二)加强弃渣场施工管理,严禁乱挖乱堆乱放,弃渣必须运至指定地点集中堆放,严禁超高超界堆放,切实落实生态恢复措施,严格控制水土流失。
(三)加强弃渣场堆渣及运行过程中监测,做好雨季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及时疏通水系,确保弃渣场安全稳定运行。
附件: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投资估算审核表
专家组组长:
2025年6月3日
附件
武隆至两江新区高速公路(平桥至大顺段)弃渣场变更
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投资估算审核表
单位:万元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审核投资 | 备注 | ||
方案 新增 | 主体 已列 | 合计 | |||
一 | 第一部分:工程措施 | 5.21 | 999.94 | 1005.15 | |
二 | 第二部分:植物措施 | 42.16 | 42.16 | ||
三 | 第三部分:监测措施 | ||||
四 | 第四部分:施工临时措施 | 27.84 | 55.82 | 83.66 | |
五 | 第五部分:独立费用 | 10.00 | 10.00 | ||
总投资 | 43.05 | 1097.92 | 1140.9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