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数智经信(一期)”应用开发监理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号:CQCBJQ2608-352
采 购 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篇采购邀请书
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委托,对“经济·数智经信(一期)”应用开发监理(项目号:CQCBJQ2608-352)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磋商。
一、竞争性磋商内容
项目内容 | 最高限价 (万元) | 磋商保证金(元) |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经济·数智经信(一期)”应用开发监理 | 14.69 | 0 | 1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二、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预算金额为:14.69 元(含税金额)。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供应商自身应为中小企业,并且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人员均是与供应商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无其他人员(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
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供应商出具,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在评审供应商资格条件时,若发现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服务人员中有其他人员的(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应认定供应商不满足资格条件。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供应商提供服务承接企业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供应商提供服务承接企业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条件:无。
四、磋商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磋商的供应商,请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链接])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磋商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磋商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
1.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2026年10月28日-2026年11月4日(9:00-17:00)。
2.竞争性磋商文件提供期限内,供应商将标书费转账凭证扫描后会同联系方式发送至hulin@[链接]。
3.竞争性磋商文件售价:人民币300 元/包,缴纳标书费时请务必备注项目号(售后不退)。
收款账户: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行号:104653083895
(四)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06会议室
(五)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6年11月10日北京时间14:30
(六)磋商开始时间:2026年11月10日北京时间14:30
五、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意见》(财库〔2025〕30号)。
七、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响应。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上([链接])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四)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五)磋商费用:无论磋商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七)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响应处理。
(八)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联系人:李老师
电 话:(023)63896418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云杉南路12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菲童、胡琳
电 话:(023)88505900、88758852
传 真:(023)88505947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财富大道2号财富大厦A座9楼
第二篇项目服务需求
“※”标注的服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监理服务内容
(一)监理阶段
监理过程要覆盖本项目建设内容以下各阶段。具体包括前期准备、实施阶段、项目验收阶段。
(二)监理范围
监理要对本项目以下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包括整个项目的实施和验收阶段的安全管理、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文档(资料)管理、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现场每个点位监督管理、隐蔽验收到位(含文档、影像资料等),所涉及的车辆、人员等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三)监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实施阶段
审核承建单位项目建设内容的具体实施方案。
审核承建单位的技术验证环境建设情况、技术验证方案和执行情况。
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开发和采购计划、安装调试计划、测试计划、
试运行计划、正式运行计划。
检查承建单位项目实施的相关文档。
检查项目实施的环境准备情况。
对软硬件设备等进行到货验收。
监督项目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符合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偏差最小化。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进行审核。
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
代表委托方负责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协调安排。
2.初验和试运行阶段:
组织审查系统试运行方案和项目验收大纲。
组织委托方制定验收程序和标准,审查验收方案和验收文档。
组织委托方进行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测试及初验。
检查系统的调试和试运行工作日志或记录。
处理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
协调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解决纠纷。
监督、检查并督促各承建单位对用户的培训工作。
3.终验和系统移交阶段:
协助委托方进行项目终验。
进行项目配置审核。
协助委托方完成项目审计工作。
系统验收完毕进入保修阶段的审核与签发移交证书。
协助并监督承建单位对委托方的项目整体移交。
4.监理职责
(1)项目组织及技术方案的把关
审核和确认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关键技术方案;
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组织和实施方案,承建单位提交的《项目计划》;
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计划、质量控制体系;
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调试方案;
审核和确认承建单位的进度计划和进度控制节点;
项目质量控制
(2)实施质量的控制
对采购的硬件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测试和验收;
对设备安装、系统软件的安装调试进行验收;
对项目进行总体验收。
人员培训的质量控制
审核确认承建单位的培训计划;
监督承建单位实施其培训计划,并征求用户的反馈意见;
监督审查考核工作,评估培训效果(若需);
(3)进度控制
审核承建单位的进度分解计划,确认分解计划可以保证总体计划目标;
对项目实施进度进行实时跟踪,并要求承建单位对进度计划进行动态调整,以确保项目的阶段和总体进度目标的实现;
当工期目标偏离时,应及时指出,并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督促承建单位尽快采取措施。
(4)项目投资控制
通过对项目实施中的方案及设计的优化,确保投资控制在合理、性价比高的范围内;
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支付预算的现金流量表,将付款进度与项目质量与形象进度结合起来。
(5)项目合同管理
跟踪检查合同的执行情况,确保承建单位按时履约;
对合同工期的延误和延期进行审核确认;
对合同变更、索赔等事宜进行审核确认;
根据合同约定,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支付申请,签发付款凭证。
(6)信息管理/项目文档管理
做好监理日记及项目大事记;
做好合同批复等各类往来文件的批复和存档;
做好项目协调会、技术专题会等各项会议纪要;
管理好实施期间的各类、各方技术文档;
做好项目周报;
做好监理建议书和监理通知书存档;
阶段性项目总结。
(7)经采购人委托,负责协调本项目所涉及的各承建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纠纷。
(8)遵循保密原则,除向采购人提交相关报告外,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引用和泄露项目内容和结果。
(9)廉政及职业道德要求
应客观公正依法审核,遵守审核纪律和职业道德。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审核任务转包给其他审核机构。与被审核单位或者审核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履行回避原则。
5.监理服务准则
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执行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不收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任何礼金等。
不泄漏所监理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二、监理服务需求清单
为保障项目过程信息的持续管理,故需要监理单位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过程管理数据的实时采集及归档留痕,并以可视化手段实现实时抓取展现,支撑项目建设成效评估及长效管理。监理单位按照采购人对政府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相关要求,强化项目建设过程的全方位管理、控制和协调,并及时将各阶段资料上传至相关项目管理信息化平台,便于采购人第一时间把握存在问题,实时追溯。
具体监理服务工作内容与输出成果包含但不限于:
序号 | 内容分类 | 工作内容 | 服务描述 | 服务成果 |
1 | 验收准备 | 质量检查 | 1.根据项目的类型以及项目承建方提交的开发计划确定文件审查点,对项目承建方提供的过程文件(如计划、方案、报告等)进行审查和确认。 2.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需求确认、关键测试验收点设立控制点,对该质量控制点的实施过程进行认真的监督、检查,并详细记录该工作内容、质量并签字确认,作为凭证。 | 专题报告 分部分项验收记录 关键文档审查意见 |
2 | 变更审核 | 1.协同采购人或项目承建方就变更有关的申请、评估、计划、实施方案和验证材料等进行书面记录并进行备案; 2.组织和项目承建方对变更做必要的风险评估,包括对项目的计划、费用、效益、质量和进度等的影响; 3.涉及合同变更的,纳入合同管理范围提供相应服务。 | 项目变更单 | |
3 | 信息管理 | 对项目全过程的信息文档进行管理,记录文档各种版本、版本变更、版本评审意见和版本变更的原因等。纳入文档管理服务的文档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文档、需求分析文档、设计文档、评审纪要文档、重要会议记录、验收文档、资产信息备案和记录等。终验结束后,总结、整理项目有关的全部文档,并移交采购人。 | 交付物变更记录 文档移交清单 | |
4 | 验收管理服务 | 项目初验服务 | 1.评审项目承建方交付的预验收测试方案,并搞好组织协调,检查验收测试的环境和资源的落实情况; 2.检查项目承建方交付的文档和程序开发卷宗; 3.监督检查测试的有效性; 4.对验收测试结果组织评估。 | 验收初审意见 专家评审申请 |
5 | 试运行监控服务 | 1.督促项目承建方提交详细可实施的系统试运行计划; 2.协助采购人监督项目承建方的系统安装活动,观察系统运行情况,记录系统安装和运行时的结果情况; 3.检测验证系统功能、性能与合同的符合性; 4.监督系统网站运营维护情况,监督平台宣传推广工作执行情况; 5.如果试运行期间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项,形成监理意见,协助采购人审核项目承建方提交的整改方案,并监督落实。 | 试运行方案评审意见试运行跟踪表 试运行报告确认单 | |
6 | 项目终验服务 | 1.协助采购人结合合同及内控制度要求制定验收流程、标准。 2.审核项目承建方提交的终验申请,并核验项目是否满足终验条件。 3.要求项目承建方提交终验方案,并审核终验方案。 4.协助采购人邀请验收专家,协调终验评审会的召开。 5.参与终验,汇总备案验收活动结果形成的文档,督促供应商解决终验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合格项,最终签署终验报告。 | 验收专家评审意见确认单 项目验收报告 |
※三、监理团队要求
(一)监理机构
监理单位在执行监理合同时建立本项目的监理机构,在完成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方可解散。监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监理责任,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设备和工具,应妥善使用采购人所提供的设施。
监理机构应遵守相应的监理工作制度,包括会议制度、监理文件制度、监理记录制度、工作报告制度等,保证监理工作协调有序的进行,并遵守国家及政企行业相关廉政建设和法规要求。
监理单位所派人员不能胜任该相关工作的,采购人有权向中标人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中标人应另外指派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能胜任该工作的人员,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或解除合同或进行处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建设过程中的重大设计变更及其费用由中标人审核后,项目实施前需报采购人备案和同意,其他设计变更及项目洽商需报采购人备案后方可实施。
监理单位应无条件配合采购人本项目的相关采购工作,全程维护采购人的利益,按采购人要求,及时、高效的完成任务,保证项目质量并通过审计审查。
监理单位提供的相关代理及监理服务应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应与采购人签署保密协议,保证对采购人的采购项目及其经手的相关资料和信息终身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监理单位不得与主体项目采购相关的潜在供应商、设备生产厂家、设备代理商及提供设备配套场地建设、设备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的任何单位有利益关联关系;监理单位不得通过挂靠其他公司、租借其他公司资质和人员挂靠等方式参与采购人主体项目的实施过程。
对项目安全质量负责,每周开展至少一次以上专项安全质量检查工作,对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加强保密安全教育等内容,并做好书面记录;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具体责任,并及时组织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监理单位应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对其提供的代理及监理服务开展的各类审计及审查。
(二)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必须满足项目管理日常需求,并报采购人备案。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特性及时调整服务团队人员组成,如履行职责的团队人数不满足现场实际监理需求,监理人员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团队服务人数,如拒不增加,采购人有权按照相关规定对供应商采取相应处罚。项目启动后,监理单位也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如需更换须取得采购人同意。
第三篇项目商务需求
“※”标注的商务需求为符合性审查中的实质性要求,响应文件若不满足按无效响应处理。
※一、完成时间、服务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完成时间
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至“经济·数智经信(一期)开发项目”验收完成为止。
(二)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或同意地点。
(三)验收方式:
1.验收组织单位: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验收标准:成交供应商完成所有工作后提请验收,采购人在7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采购合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对成交供应商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如验收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成交供应商应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则视为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由此对采购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成交供应商必须在合同执行完毕之日准备好全套验收资料,因成交供应商递交不全或不及时对验收工作造成的影响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
3.成交供应商需积极配合做好项目审计。
※二、报价要求
磋商报价应包括完成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劳务费、监理费、通讯费、交通费、采购代理服务费及税费等与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因报价估计不足或市场价格波动,一律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均不承担价差补偿。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三、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足额正规发票及与预付款同等额度的担保函,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发票及担保函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10个工作日内支付8.81万元的合同金额作为预付款。如合同金额不足8.81万元,则支付合同金额的60%作为预付款。
成交供应商完成本项目的所有工作内容并通过验收,向采购人提供剩余合同金额的正规发票,采购人原则上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办理支付手续,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应付合同金额。
※四、违约条款
(一)若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节点内完成相应工作内容的,每延后1天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延后时间累计达10天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通过预付款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二)采购人将不定期对成交供应商的工作效果进行审核。出现一次审核不达标的,采购人予以口头警告;出现两次不达标的,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支付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出现三次不达标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通过预付款担保函收回已支付的预付款,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保密要求
成交供应商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对所获悉的所有项目内容进行保密,未经采购人允许不得随意公布、不得转交给第三方。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时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若有违反按保密协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将有权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六、知识产权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肖像权等侵权行为的起诉或索赔。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本项目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
※七、不可抗力
因相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延期或取消或调整的,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后因无法履行而解除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提供承诺函,格式见后附,加盖供应商公章)。
八、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第四篇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
一、磋商程序及方法
(一)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
(二)资格审查
1.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对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 检查因素 | 检查内容 | |
(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 | ||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 |||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 |||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 |||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
(二)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 |
注:
①供应商资格审查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为依据,审查范围不能超过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
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链接])、“中国政府采购网([链接])”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2.磋商小组资格审查结束后,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确定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名单,并说明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的原因。
3.磋商小组出具资格审查报告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资格审查和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名单向所有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当场宣布,并告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磋商小组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与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磋商的顺序以现场抽签或者其他能够给予供应商平等机会的方式确定。
(三)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磋商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确认。
磋商小组将变动的内容书面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做好书面记录。
磋商小组变动采购文件的,将要求供应商就变动的部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给予供应商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合理时间。响应文件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 ,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轮次。
(四)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磋商小组。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变更内容书面材料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五)磋商小组经与供应商磋商和对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后,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磋商小组将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实质性响应审查资料表如下:
序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有效性审查 | 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 | 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 | ||
响应方案 | 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 ||
2 | 完整性审查 | 响应文件份数 | 响应文件正、副本数量(含电子文档)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
3 | 响应程度审查 | 实质性响应 | 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篇、第三篇“※”标注部分。 |
磋商有效期 |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 ||
(六)根据《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七)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磋商有关的服务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八)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
(九)供应商进行现场报价,应当在评审室外填写报价单,密封递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收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能拆封供应商报价单。
供应商报价单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报价单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
(十)供应商报价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然后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的顺序推荐。
(十一)澄清有关问题
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需要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的,将以书面形式(须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作出,并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材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已经提供授权书、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
二、评审标准
序号 | 评分因素及权值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说明 |
1 | 磋商报价 (30%) | 30分 | 满足资格性、符合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为满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每个供应商的磋商报价得分。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 计算机构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
2 | 服务部分(45%) | 总体方案(5分) | 1.响应文件中需对本项目涉及的软件系统、系统集成的监理方法进行描述,内容包括: ①监理工作目标明确; ②项目认识到位; ③对项目建设背景、相关技术情况理解准确; ④具有科学合理的监理实施方案。 内容不存在瑕疵,得5分; 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4分; 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3分; 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2分; 内容存在4处瑕疵,得1分; 内容存在5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得0分。 | 1.提供方案(格式自定) 2.本项内容中所称的“瑕疵”指以下任一种情形,每出现以下情形一次的视为一处瑕疵: ①未深刻理解项目要求,导致方案内容表述简单空洞; ②内容缺项; ③内容表述不完整; ④内容表述前后矛盾、无连贯性; ⑤内容存在逻辑漏洞; ⑥内容存在常识性错误; ⑦现有技术条件下不可能实现采购目标。上述任意一种情形为1处瑕疵。 |
质量管理(15分) | 2.供应商提供项目质量体系方案,内容包含: ①质量控制措施; ②针对本招标项目的重点和难点提出确保工程质量的建议; ③本招标项目的重点和难点采取的监理措施。 内容不存在瑕疵,得15分; 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12分; 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9分; 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6分; 内容存在4处瑕疵,得3分; 内容存在5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得0分。 | |||
工作程序(10分) | 3.供应商提供工作程序方案,对监理工作程序进行清晰的说明,内容包含: ①建立完善的项目监理日志制度; ②提出组织项目进度协调的方案; ③对采购人进度计划严格,能督促施工进度。 内容不存在瑕疵,得10分; 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8分; 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6分; 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4分; 内容存在4处瑕疵,得2分; 内容存在5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得0分。 | |||
投资控制(10分) | 4.供应商提供控制投资方案,内容包含: ①控制投资措施; ②具有项目投资控制经验; ③对方案经济性、工程用款计划及结算资料审核,能提出有效的控制措施和合理化建议。 内容不存在瑕疵,得10分; 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8分; 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6分; 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4分; 内容存在4处瑕疵,得2分; 内容存在5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得0分。 | |||
管理控制(10分) | 5.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管理措施,内容包括: ①安全控制:含应对突发事件有应急措施、项目信息安全和知识产权的管理措施。 ②合同和信息管理的方法和措施:项目问题管理、风险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对系统建设过程中文档的监管把握。 ③项目组织协调的方法和措施:对项目管理和项目涉及的各种关系有较好的协调措施。 ④项目验收管理的方法和措施:对系统建设各阶段的验收和总体验收进行详细说明。 ⑤运用信息化相应的管理工具,实现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管理、现场管理、安全管理、数字监理、统计分析等功能特点。 内容不存在瑕疵,得10分; 内容存在1处瑕疵,得8分; 内容存在2处瑕疵,得6分; 内容存在3处瑕疵,得4分; 内容存在4处瑕疵,得2分; 内容存在5处及以上瑕疵或未提供得0分。 | |||
3 | 商务部分(20%) | 人员配置(14分) | 1.总监工程师(1人): 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通信工程),提供项得4分,本项最高得4分,其他不得分。 | 1.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2.提供人员名单和在本项目中担任的职责。 3.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6年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任意一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成立不足1月的供应商或入职不满1月的人员可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 4.以上内容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 |
2.监理工程师(1人): 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系统规划与管理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通信工程)证书的,每提供一项得3分,本项最高得6分,其他不得分。 | ||||
3.团队成员: 拟派本项目的团队成员中(除总监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具有信息系统监理师证书的,每提供1名得2分,本项最高得4分。 | ||||
业绩 (6分) | 2023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具有类似项目监理相关业绩,每提供1项得2分,最多得6分。 | 提供有效合同及验收证明材料复印件。 |
注:关于政府采购异常低价的说明
1.评审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程序:
(1)响应报价低于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响应报价平均值65%的,即响应报价<>
(2)响应报价低于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次低报价供应商响应报价65%的,即响应报价<>
(3)响应报价低于采购项目最高限价60%的,即响应报价<>
(4)磋商小组基于专业判断,认为供应商报价过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其他情形。
2.磋商小组启动异常低价响应审查后,属于前述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应当要求相关供应商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对响应价格作出解释,提供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等,给予相关供应商的合理时间一般不少于30分钟。其中,属于第(3)项情形,供应商已随响应文件一并提交相关书面说明及必要的证明材料的,在评审现场可不再重复提交。
3.磋商小组依据专业经验,参考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情况,对报价合理性进行判断。供应商不能提供书面说明、证明材料,或者提供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磋商小组在评审现场及时获取同类项目中标(成交)价格、类似产品市场价格水平、行业人工费用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平均成本等相关信息资料提供便利。磋商小组借助互联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的,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实施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5.异常低价响应审查的启动原因、审查意见和审查结果应当在评审报告中记录,并随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及磋商小组有关互联网浏览、查询历史一并归档。
三、无效响应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响应,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磋商;
(三)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按“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四)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包采购中同时参与磋商;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八)供应商磋商有效期不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
(九)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十)法律、法规和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篇供应商须知
一、磋商费用
参与磋商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由采购邀请书、项目服务需求、项目商务需求、磋商程序及方法、评审标准、无效响应和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政府采购合同、响应文件编制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磋商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解释
供应商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有疑问,必须以书面形式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3个工作日前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求澄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视具体情况做出处理或答复。如供应商未提出疑问,视为完全理解并同意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进入磋商程序,即视为供应商已详细阅读全部文件资料,完全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有条款内容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白及误解的权利。
(四)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进行磋商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五)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书面承诺)。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三、磋商要求
(一)响应文件
1.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同时应编制完整的页码、目录。
2.响应文件组成
响应文件由“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部分和供应商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和承诺等文件组成,供应商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规定的目录顺序组织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供应商自定格式。
(二)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本项目无需缴纳磋商保证金。
(四)磋商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五)修正错误
1.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2.磋商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失去成为成交供应商的资格。
(六)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文档一份(电子文档内容应与纸质文件正本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文件正本为准。推荐采用光盘或U盘为电子文档载体);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响应文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七)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均应密封送达磋商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磋商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以及电子文档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电子文档”字样。
(八)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个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磋商,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认和变更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采购人收到评审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按照评审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确认采购结果过程中,应当对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条件和其成交产品实质性要求等内容进行核实,不得确认不符合要求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采购人不确定排序前一位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将不确定的理由书面告知该成交候选供应商。
(三)采购人依法确定不出成交供应商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书面告知成交候选供应商,说明理由。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四)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1.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链接])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七、采购代理服务费
(一)采购代理服务费标准
供应商成交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本项目为服务采购):
采购类型 成交金额(万元) | 货物采购 | 服务采购 | 工程采购 |
100(含)以下 | 1.5% | 1.5% | 1.0% |
100以上-500 | 1.1% | 0.8% | 0.7% |
500以上-1000 | 0.8% | 0.45% | 0.55% |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采购代理服务费按上表计算出不足3500元的,按3500元计取。
(二)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账户信息:
户 名:重庆市中基致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重庆江北支行
账 号:1144 6718 4234
八、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采购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进行合同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管理要求在网上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未按要求公告及备案的,应当及时进行补充公告及备案。
(三)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五)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六)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九、项目验收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第六篇政府采购合同
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号: )
甲方(需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计价单位:
乙方(供方): 计量单位:
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购销合同:
磋商项目名称 | 数量 | 综合单价 | 总价 | 服务时间 | 服务地点 | ||
合计人民币(小写):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一、服务要求 | |||||||
二、考核方式 | |||||||
三、付款方式: | |||||||
四、违约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或按双方约定。 | |||||||
五、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采购人应按项目实际情况完整填写) 3.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其他: | |||||||
需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 | 供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授权代表: (本栏请用计算机打印以便于准确付款) | ||||||
备注: | |||||||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附件1: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验收单
重庆市经济信息委验收单 | ||
处室名称: | ||
采购类别:货物□服务□工程□ | ||
项目名称: | ||
合同金额:验收金额: | ||
服务时间: | ||
服务地点: | ||
主要服务内容 | 执行情况 | |
“经济·数智经信(一期)”应用开发监理 | ||
供应商名称(盖章) | 供应商签字:时间: | |
使用处室验收意见(盖章) | 验收人签字:时间: | |
其他参与处室验收意见(若有) | 验收人签字:时间: | |
备注 | ||
附件2:服务质量审核表
“经济·数智经信(一期)”应用开发监理 质量审核表 | ||||
成交供应商 名称 | 审核日期 | 审核结果及说明 | 审核人签字 | 成交供应商代表 签字 |
附件3: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
甲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乙方:
第一条 保密资料的范围
在 (以下简称“本项目”或“项目”)磋商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已向乙方披露或乙方将/已从甲方知悉保密信息。为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甲乙双方特就保密事宜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1.保密资料指在协议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由甲方或其授权代表以文字、图纸或任何其他形式透露给乙方,或者乙方以任何其他形式从甲方获取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资料。
2.任何包含保密资料的手册、说明、报告、图纸、信函、电传、电子邮件和其他资料或载体,均视为保密资料。
3.在甲方告知乙方时,已经是公开资料的,不是保密资料。
第二条 保密义务的内容
1.乙方应对任何保密资料保密并促使、监督其雇员对保密资料保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任何关于保密资料存在的信息或为第三方使用、复制保密资料或以任何形式了解保密资料的内容提供便利。
3.除为合同的履行外,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三条 保密对象
保密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其关联公司及其相关人士。相关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所属集团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咨询者、代理人、顾问等。
第四条 保密期限
乙方应在职责范围内对所接触的甲方资料负有保密义务,该保密义务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不因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第五条 其他
1.任何保密资料的版权,除有明确规定外,都归甲方所有。
2.当合同履行完毕或被解除时,乙方应立即将保密资料归还给甲方。不能归还的,应在按照甲方的要求或者在甲方指定人员的监督下将其销毁。
因履行合同的需要或根据本协议,保密资料需要为第三方所知时,乙方应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且确保第三方签署一份与协议中的保密义务相等的保密承诺书。
4.如乙方未按上述条款所述义务保密从而导致甲方遭受损失,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的索赔、支出、法庭或仲裁庭或任何其它监管机构作出的处罚。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乙方: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 话: 电 话: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 章 日期: 年 月 日
第七篇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二)分项报价明细表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
(三)不可抗力承诺函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竞争性磋商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我方收到 (磋商项目名称)的竞争性磋商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项目的磋商。
1.愿意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服务,初始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1 份,副本2 份,电子文档1 份。
3.我方承诺:本次磋商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磋商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磋商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磋商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 月 日
(二)分项报价明细表
分项报价明细表
项目号:
项目名称: 单位:元
序号 | 费用名称 | 相关信息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 | |||||
总计(元): | |||||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供应商可自行设计表格格式,分项内容应当完整;
2.供应商的分项报价为含税价(即税费不单列),应包含本篇“二、报价要求(一)”所列的所有费用
3.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明细报价表”的“相关信息”一栏中详细列出明细报价组成情况。若明细内容较多的,供应商可自行增加列表。
二、服务部分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序号 | 采购需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提醒: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或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 |||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三、商务部分
(一)商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磋商项目名称:
序号 | 磋商项目商务需求 | 响应情况 | 差异说明 |
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或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 |||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项目商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其它优惠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性别)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磋商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身份证代码: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磋商、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注:
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链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链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采购人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为本标的提供的服务人员 人,其中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人,其他人员 人。有其他人员的不符合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于服务采购项目);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供应商总体情况介绍、其他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等(如果有)
(三)不可抗力承诺函
不可抗力承诺函
我单位承诺:
因相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延期或取消或调整的,或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无法订立或订立后因无法履行而解除的,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供应商名称
年 月 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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