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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应急管理局消防车辆采购项目二标段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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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车辆采购项目二标段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FRCG-GK-20250902002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芙蓉区应急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人民东路189号   

供应商(乙方):  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南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消防车辆采购项目二标段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18吨泡沫消防车(国产底盘) 消防车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1270000
2 抢险救援消防车(国产底盘) 消防车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1120000
3 城市主战消防车(国产底盘) 消防车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1270000
4 12吨泡沫消防车(国产底盘) 消防车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970000
5 皮卡车 多用途货车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179000

 合计金额小写: 4809000

 合计金额大写:肆佰捌拾万零玖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18吨泡沫消防车(国产底盘),型号规格:CLW5420GXFPM250/HW,金额:1270000.00元;

2.抢险救援消防车(国产底盘),型号规格:CLW5140TXFJY80/HW,金额:1120000.00元;

3.城市主站消防车(国产底盘),型号规格:CLW5190GXFAP80/AXF,金额:1270000.00元;

4.12吨泡沫消防车(国产底盘),型号规格:CLW5280GXFPM120/HW,金额:970000.00元;

5.皮卡车,型号规格:SH1032E8DD,金额:179000.00元。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1.乙方负责产品到甲方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乙方负责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1)乙方须加强安装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人员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3)项目安装调试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和专用工具与设施,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4)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安装调试完毕,乙方自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甲方进行验收。

3.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全新的(所有零配件、专用工具等)原厂产品,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 鉴定合格证。

2.主要部件生产许可证,各项技术指标完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产品出厂标准,所投产品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及专利权。

3.乙方随车交付资料

(1)交车时提供整车合格证、电子销售发票、底盘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环保清单、底盘服务手册、整车服务手册、发动机号码拓印件、随车消防器材和随车工具包、整车使用说明书、使用视频光盘。

(2)主要部件(包括但不限于底盘、发电机、消防泵、消防炮、升降照明灯、吊臂、压缩机)采用进口设备的,提供全套原产地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进口报关单、生产厂家证明文件、国内外专业机构检测报告)。

4.售后服务

1、供应商应为本项目配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及人员并提供服务团队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完善售后服务内容和流程,提高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和质量。

2、消防车整车质保期为2年,质保期各项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整车保修期不低于5 年(消防车罐体终身质保,且终身跟踪服务),质保期和保修期均从验收合格开始计算。

3、车辆正常保养

3.1供应商按照底盘和上装保养手册提供首保服务:

3.2质保期内,除人为原因损坏情况外,如车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重大技术缺陷或重大安全隐患,乙方无有效整改方案的,必须负责更换新车或退车;

3.3质保期内,车辆正常保养及售后故障维修均不收取工时费及配件费(易损易耗件除外);

3.4除质保期以外的保修期内,车辆正常保养及售后故障维修不收取工时费,需要更换配件或易损易耗件,使用单位可自行购买,如需乙方提供的,则按不超过市场零配件价格收取配件费用;

3.5保修期外,车辆正常保养及售后故障维修按市场价收取工时费,需要更换配件或易损易耗件,使用单位可自行购买,如需乙方提供的,则按不超过市场零配件价格收取配件费用。

4、车辆故障维修

4.1保修期内,车辆正常保养不收取工时费,需要更换易损易耗件的,使用单位可自行购买,如需乙方提供的,则按不超过市场零配件价格收取配件费用;

4.2保修期外,车辆正常保养按市场价收取工时费,需要更换易损易耗件的,使用单位可自行购买,如需乙方提供的,则按不超过市场零配件价格收取配件费用。

5、乙方每年必须对所售整车及主要设备开展不少于1次巡检回访,并负责培训用车单位的相应操作人员。

6、乙方需安排1名技术人员提供24小时远程响应,接受相关技术指导;故障未能远程指导排除的,乙方需在12小时内安排售后人员携带维修工具和零配件到达现场,24小时内解决一般故障;对需到本地特约服务站维修或临时采购国产特殊配件的,必须在72小时内解决故障;对需返厂维修或需临时采购进口配件的,必须在7天内解决故障(如遇不可抗逆因素,需经使用单位同意)。如遇紧急情况,供应商应能安排售后服务人员能在4个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开展工作。

7、如发生重大灾害灾情战勤保障技术需要,供应商需安排2名(含)以上相关人员遂行出动并进行现场技术保障。

5.其他要求

技术培训

1、交货后,乙方免费提供操作及维护培训,直至使用单位受训人员(至少2名)掌握相应的技能为止。

2、培训主要内容为车辆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原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

3、培训时间和地点主要在双方协商安排的地点,如协商不成的,以甲方确定时间和地点为准。

4、培训形成交付培训记录,记录包括培训项目和参加人员等信息,双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受训单位后勤部门公章,复印件交甲方备案存档。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42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第一次为合同签订15日内付合同总金额的30%(1442700.00元,大写金额壹佰肆拾肆万贰仟柒佰元整)作为预付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258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5,说明:第二次为车辆交付15日内付至合同总金额的95%(4568550.00元,大写金额肆佰伍拾陆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404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验收合格后一年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付清剩余合同总金额5%的余款(无息)。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随州牡丹支行(程力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805021109000288088)

3.预付款保函:

甲方在支付每笔合同款项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收据,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付第二笔货款时乙方需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支付说明: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含本项目的所需车辆的购置税、车辆首年交强险、首年车船税、底盘服务站首保(含发动机、电动空压机、齿轮油),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签订合同后2个月内,并具备验收条件。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1、乙方负责所有货物的安装、调试,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安装、培训、验收完毕并交付使用。

2、验收由甲方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采购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性能指标、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3、本项目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履约验收。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甲方此次验收合格不免除乙方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提供的货物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产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若任何第三方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2.若乙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4.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乙方处理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应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甲方再次验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付责任,以及给建设单位、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以及通知乙方。

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可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3年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5.乙方收到通知后应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6.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7.设计方案确认:采购合同签订后3天内,乙方应主动联系采甲方,确认设计方案后进行生产。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违约责任

3.1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经整改后复验合格,但申请复验时间已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该部分总金额的3%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3.2乙方标的物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且整改后复验仍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复验不合格标的物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预付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资金。

4、逾期交货违约责任

4.1乙方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或整改完毕申请复验时间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的(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申请延迟交货的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逾期交货标的物总金额的0.0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4.2乙方未在验收情况告知函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不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30个日历日,且由甲方组织验收期间的时间不计算在交货期限内,

申请延迟交货并经甲方同意的项目以延迟交货时间计算)整改完毕并申请复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未申请复验标的物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资金。

5、其他违约

5.1乙方申请交货验收时,未一次性将全部标的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未送达指定地点标的物总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直接在待付货款中扣除)。

5.2乙方超过合同约定交货期30个日历日(不含提交申请延迟交货项目)未向甲方提交验收申请(含整改后复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资金。

5.3甲方应依据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货款。非因甲方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财政资金未到位、乙方结算资料不齐全)不能按约付 款,甲方不承担责任。

5.4乙方单方面要求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资金。

5.5因乙方原因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资金。

5.6乙方擅自转包、分包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金额10%的违约金(有预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并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资金。

5.7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方发现乙方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串通投标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费用(已支付的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息,并将本息退还至甲方账户),未支付的不再支付,同时乙方赔偿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给甲方。

5.8乙方未能按照售后服务要求以及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售后服务计划履约的:甲方有权约谈乙方负责人;若乙方出现两次及以上违反该款规定的行为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并视情形上报财政、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

5.9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未按时提供质量保修,甲方有权自行寻找维修机构,维修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财产人员伤害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6.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谢耀辉 法定代表人: 程阿罗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张微

附件列表

  1. 技术规格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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