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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手机采集设备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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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采集设备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603003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公安局   采购人地址:  芙蓉区解放西路138号   供应商(乙方):  长沙同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48号融科三万英尺公寓1号栋住宅202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手机采集设备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手机采集设备物证检验鉴定设备AS500台541203120
 合计金额小写: 120312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贰拾万零叁仟壹佰贰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金额小写:1203120元
合同金额大写:壹佰贰拾万零叁仟壹佰贰拾元整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及合同的要求供货和安装,供货品牌、型号等必须与投标一致,性能及技术指标应达到该产品说明书中提供的相关参数及要求,不得以次充好,检验不合格或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乙方除无条件退货外,还应承担甲方的一切损失。

3.质量要求

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具体技术参数要求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乙方须提供相关技术文档供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维护过程中使用。

4.售后服务

(1)乙方必须提供原厂售后服务,并对本项目软件提供永久免费升级,硬件质保五年,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所有设备系统免费提供系统功能调整、升级、维护工作。

(2)故障响应:在接到甲方相关用户电话报修后,乙方应提供电话咨询服务解决,2小时内对维修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提供应急策略;如无法通过电话指导解决,安排专职工程师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到达现场后如不能排除故障的,应当提供备用设备供用户使用,故障处理结束后需书面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3)在本地有技术人员,提供7X24技术支持。

(4)提供1人常驻现场技术服务。

5.安装调试要求

(1)乙方提供所供产品的免费初始安装调试(按甲方具体需求安装)服务。

(2)乙方在项目实施前对用户单位使用该设备的业务工作进行充分调研,以满足业务系统规划、部署和实施的要求。

(3)乙方根据所投产品性能,对长沙市公安局的设计方案提出技术建议,确保软、硬件设备完整。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缺少设备、配件或服务导致用户单位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由乙方无条件补充提供,甲方无须支付任何费用;除用户单位明确提出的变更外,本项目不再增加任何费用。

6.培训要求

乙方组织专门技术人员对用户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1)为了使用户单位技术人员更好的了解和使用,乙方须安排专业工程师进行培训。设备到货后,委派工程师前往用户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并对设备操作维护及相应的应用技术进行培训。

(2)培训地点由用户单位指定地点。

(3)培训内容:设备的操作、使用要领,设备各项质量性能,设备主要技术指标或参数及性能的详细说明,使用注意事项和常见的故障处理,设备的基本原理、安装、调试、操作使用和日常保养维修等,达到用户对仪器能进行熟练的操作和日常维护。让用户都能够熟练的了解和使用操作。在以后根据客户的需求,供应商可以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如果用户在使用操作中遇到什么问题时,可随时致电与技术人员沟通。

5.其他要求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因接触本项目而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文档、资料、图片、数据等所有相关信息均严格保密,且不得用于合同目的之外任何用途。严格遵守甲方关于保密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泄密。一旦发生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造成的失泄密事件,经查证属实,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赔偿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外,保密条款长期有效,不因合同的终止、解除而失效。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4296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各子合同甲方于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且收到乙方提供的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起60日内,向乙方支付其子合同价款的95%;本项目采用统招分签模式,乙方须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及主合同(本合同)约定,分别与各实际使用单位(附件一)签订子合同;各子合同对应价款,由各实际使用单位作为付款主体,在履约验收合格后按各自子合同约定分别向乙方支付。主合同甲方仅承担统筹监管职责,不承担子合同项下付款义务及连带责任,乙方不得就子合同款项向主合同甲方主张付款责任,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15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验收合格之日起设备运行正常满一年后60日内,向乙方支付其子合同价款的5%。本项目合同总额为¥1203120.00(大写:壹佰贰拾万零叁仟壹佰贰拾元整),各使用单位的具体数量、金额详见附件一,并以其各自子合同约定为准。付款由各子合同甲方按其子合同价款分别、独立向乙方支付。主合同甲方承担付款阶段统筹监管职责,不承担子合同项下付款义务及连带责任。
收款账户: 工商银行长沙市东升支行(长沙同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90100100920142254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设备交付、安装调试、投入正常使用并提交验收申请。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合同终验: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组织验收。

2、甲方可根据项目执行情况要求乙方对其提供的产品送公安部刑事技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测,其检测报告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3、如到货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该批货物全部重新供货,累计两次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验收中出现未达到退货要求,但需对货物进行更换时,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须在24小时内将更换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

5、乙方对验收中甲方提出的问题,应立即给予书面答复,并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签订承诺函交由甲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乙方必须提供原厂售后服务,并对本项目软件永久升级服务,硬件五年质保服务,质保期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所有设备系统提供系统功能调整、升级、维护工作,甲方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需求要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公安部相关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乙方保证,乙方依据本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配件和技术资料,乙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且应当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备品备件保障项目正常运行。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对该批货物全部重新供货,累计两次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5.因政策调整、采购计划变更等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我公司应当予以理解、同意,且不得向甲方提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要求。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质保期内,除人为破坏、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项目设备、系统出现任何质量故障、功能异常、配件损坏等问题,乙方必须提供全免费维修、更换服务,全程免收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运输费等一切相关费用,不得向甲方及使用单位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5.质保期内设备故障处置后需达到正常使用标准,维修更换配件需为全新原厂正品,性能、参数与原设备一致,确保设备稳定运行,维修后需提供不少于原配件剩余质保时长的质保服务。

6.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第三方维保乙方,乙方必须长期以优惠价格为本项目提供全部所需备品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抬价、拒供、拖延供货,保障设备后续运维需求。

7.乙方需为本项目配套软件提供质保期内免费升级服务,包含功能迭代、漏洞修复、系统适配、安全补丁更新等全部软件升级内容。升级前需提前告知甲方,升级过程不得影响系统正常运行,升级后需完成调试、试运行,确保系统兼容稳定,全程不收取任何升级费用、服务费。

8.乙方需在国家法定重大节假日、行业及属地规定的敏感时期、重大活动保障期间,安排专属持证技术人员提供全天候技术保障服务。

9.乙方必须建立7×24小时故障受理及技术咨询通道,开通专属电话、线上工单、微信等多渠道服务方式,接收甲方故障报修、技术咨询需求。

10.一般故障需在2小时内完成故障排查及彻底修复,重大故障需及时提供备用产品供甲方使用直至恢复设备及系统正常使用,故障处置完成后需提交书面故障处置报告,说明故障原因、处置过程、整改措施。

11.项目发生重大故障、设备配件损坏无法正常运行时,乙方需无条件提供设备所需全部更换备件,提前储备常用备品备件,确保备件供应及时、充足,杜绝因备件缺失导致故障延期处置、设备长期停机的情况,保障故障快速闭环处置。

12.乙方应当负责本项目全部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购买和手续办理,如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乙方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安全事故、意外事件等,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索赔要求。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如乙方未依约交货的,每逾期一日应按未交付部分合同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实际损失。

4.乙方未履行招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售后服务义务的,视为乙方履约违约,甲方有权根据违约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扣除质保金、追究赔偿责任、终止合同、上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等追责措施,违约情形及责任如下:

①存在如故障受理通道不通畅、轻微故障处理不及时等一般违约的,甲方有权向乙方出具整改通知书,责令乙方在24小时内完成整改,同时每次扣除1000元作为违约金;

②存在如故障处置超期、质保期内服务违规收费等较重违约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立即整改,每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计入政府采购不良履约记录;

③存在如不履行硬件质保和软件升级义务、恶意拖延、拒绝故障处置等严重违约的,甲方有权全额扣除全部质保金,乙方需承担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将乙方不良行为上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纳入失信乙方名单,限制其参与甲方后续政府采购项目;

5.乙方存在如发生数据泄露、违规留存数据、设备预留后门、违规外传涉密资料、逾期处置安全漏洞、迟报瞒报安全事件的等违反甲方网络安全管理行为的,每次扣除合同金额的1%作为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全额扣除全部质保金,乙方需承担甲方全部经济损失,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6.乙方存在违反本合同关于产品质量、转包分包、知识产权、安装调试、培训要求等约定的,均构成乙方违约,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1%的违约金,并限期整改、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全部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有权在任一笔应付款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上述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赔偿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实际损失的,乙方需差额补足甲方全部损失(包含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整改费用、第三方维保替代费用、维权费用等)。

乙方违约整改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不减免、不抵扣合同价款及质保义务。

质保期内乙方所有违约记录,将作为项目最终验收、质保金兑付、履约评价的核心依据。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余良勇法定代表人:邓青云
委托代理人:廖晓东委托代理人:汤斌贤
附件列表:
  1. 附件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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