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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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的20年经营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经营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标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资产经营权拥有处置权;
2.我方转让标的资产经营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经营权转让申请及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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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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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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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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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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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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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兴武大道245号(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政府大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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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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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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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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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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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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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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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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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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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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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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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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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5011005274567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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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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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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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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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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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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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6.3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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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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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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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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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起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经营权转让合同。
2.受让方需在资产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成交价款一次性全额支付。一次付清成交价款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成交价款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指定账户名称:南宁市武鸣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行;账号:615875933800)。
4.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交纳受让保证金。
5.本项目标的的评估费用(7.5万元)、交易服务费(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均由受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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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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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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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受让方须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资产运营或物业管理的相关经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资产运营或物业管理相关内容(挂牌公告期前)。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4.意向受让方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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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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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2.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关于“具备资产运营或物业管理的相关经验”的承诺文件;
6.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1.除受让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标的状况确认书、承诺文件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
2.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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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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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转让标的的经营期限为20年,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45年12月31日。
2. 附件《资产清单明细表》中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3. 本次标的转让产生的前期评估费(7.5万元)、交易服务费(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均由受让方承担。
4. 本次转让标的资产中部分资产为带租约转让(原合同期限详见附件),受让方须依法履行原合同约定,资产经营权交付后的原合同期限内的租金由受让方收取(必要时受让方、带租约资产原承租人、转让方可签订三方协议)。转让方协助受让方与带租约资产原承租人进行沟通,确保原租约的继续履行。
5. 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标的资产按现状于2026年1月1日前交付给受让方使用,受让方应根据标的资产的使用性质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6. 在报名本项目前,意向受让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标的包括权属、结构、面积、装修装饰、所处位置、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及现状和相关费用。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7. 本次标的转让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交易双方依法依规进行足额缴纳。
8.合同期内因标的物的安全及运营需要对标的物进行推倒重建的,受让方应提前向转让方提交包含重建方案、施工计划及安全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经转让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
9.转让合同期满后,受让方应按资产现状交还标的物,合同期内受让方在标的物上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装饰装修、附属物等)无偿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主张补偿或拆除。
10.受让方应在经营期限内,运营、维护本项目的资产,承担项目资产的维护、公摊水电费及其经营期间按时交纳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水、电、通讯、网络、维修、维护、安保、检查、消防、卫生等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11.受让方责任义务及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12.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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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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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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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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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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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7日1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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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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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经营权转让合同,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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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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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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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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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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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3001013900137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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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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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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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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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处置
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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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让方交纳的受让保证金抵扣评估费、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收到转让方来函后原路退回给受让方(受让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评估费的,须补足余款)。
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过程中做出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投标文件并被确认成交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程序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协议的;
(8)协议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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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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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清单明细表
2.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承诺函;
5.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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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挂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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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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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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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格意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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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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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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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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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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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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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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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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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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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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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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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7187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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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名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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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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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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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2856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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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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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570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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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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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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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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