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资产转让项目公告 | |||
标的基本信息 | |||
项目编号 | C25099-1 | 转让底价 | 48.78万元 |
项目名称 | 洪湖市瑞湖世家13号1-2201房产转让项目 | ||
挂牌日期 | 2025-07-2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5-08-08 |
标的所在地区 | 湖北省荆州洪湖市 | ||
房产具体信息 | |||
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 HH2022000701 | 地址 | 洪湖市瑞湖世家13号1-2201 |
建筑面积 | 129.04㎡ | 证载权利人 | |
建成时间 | 已用年限 | ||
腾空日期 | 托管单位 | ||
瑕疵问题 | 查封状态 | 房屋现状 | 毛坯 |
规划用途 | 土地使用权类型 | ||
土地权证编号 | 土地性质 | ||
土地用途 | 住宅 | 土地面积 | |
其他说明 | |||
标的为罚没资产,位于洪湖市瑞湖世家13号1-2201号房产,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29.04㎡,房产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现为查封状态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
一、交易条件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5-7-28 | ||
挂牌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提出受让申请前需自行前往标的现场勘察(包括但不限于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标的实物等),并自行到房产、土地、规划等部门查询了解相关变更及过户政策,转让方及荆州市国信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标的现状挂牌转让,不承担标的资产能否变更及过户责任,受让方自行完成转让后标的变更、过户手续并承担上述所有责任。 2.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对该标的现状和瑕疵知晓和认可,不得因标的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而向转让方、荆州市国信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进行追责,转让方、荆州市国信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3.本次转让标的由转让方负责移交,转让方在办理标的交接手续时,以资产现状为准交付,如转让标的涉及的资产、土地不动产权证等载明的信息与现状有差异,则以实物现场及土地相关管理部门实测核定为准,面积差额及用途性质变化不影响本次产权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4.本次标的成交后,受让方在办理权证和过户等过程中按规定由转让方、受让方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和所涉及的一切关联费用及其他未作说明的费用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在竞买之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咨询确认办理权证和过户等相关手续及费用,如成交后因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的瑕疵等原因不能办理权证及过户手续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5.受让方缴清成交款取得法院出具的相关裁定文件后一个月内完成权证过户手续,转让方予以配合。 6.成交款票据为收据。 7.标的查勘时间:2025年8月6日上午10:00;联系人:袁主任;电话:18186960568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报名登记时须交纳人民币10万元交易保证金到荆州市国信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以挂牌截止时17:00前到达荆州市国信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为准)。并于截止日17时(法定工作时间)前持保证金进账凭证及有效证件到荆州市国信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取得竞买资格,逾期不予办理。交易价款和保证金不接受第三方代付。 2.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 《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实物资产转让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足额交至荆州市国信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成交款则按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 3.受让方须同意荆州市国信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次转让是以转让方提供的《产权转让申请书》及洪湖市量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洪量信评报字[2025]第17号》资产评估报告中所列资产进行挂牌,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表示对转让标的全部内容无异议。 5、本次转让标的是以现状转让,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前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和瑕疵,并对本次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不因资产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 ||
二、处置方案 | |||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受让方采用的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三、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 |||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否 | ||
四、保证金交纳规则 | |||
收取方案 |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10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荆州市国信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716900380410001 开户行:招商银行荆州分行营业部 | ||
保证金内容及处置方式 | 1.在挂牌截止后,经资格审核,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该保证金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费后,余额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如挂牌期满有两家或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该保证金直接转为竞价保证金。竞价结束,成为受让方者,该保证金扣除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费后,余额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未能成为受让方者,该保证金自办理完退款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2.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意向转让方所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不予退还,荆州市国信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将直接从该保证金中先扣取荆州市国信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按约定应收取的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余额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赔偿,经转让方书面申请后支付。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和荆州市国信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转让方和荆州市国信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还有权进一步追究意向受让方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①现场拍卖方式转让的,意向受让方未按要求参与竞价及应价,或者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不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②未在规定期限内交清全部成交款及产权交易费用的。 除非转让方和受让方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时起,扣除交易费用后剩余的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保证金保证作用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履行。 | ||
转让方信息 | |||
转让方名称 | 中共洪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 ||
评估信息 | |||
评估机构 | 洪湖市量信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
核准(备案)日期 | |||
评估基准日 | 2025.5.23 | ||
评估报告文号 | 洪量信评报字[2025]第17号 | ||
标的评估值(万元) | 54.2万元 | ||
账面净值(万元) | |||
经办人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荆州市国信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胡经理0716-4088511 | ||
交易机构地址 | 荆州市沙北新区楚天都市朗园22号楼3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