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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名称:包头分公司外购4500煤炭密封竞价采购(2025年12月10日)
资源编号:25MTA837001
需方单位名称:国能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交易方式: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交易时间:2025年12月10日 17:15:07至2025年12月10日 17:45:07
交货日期:2025年12月13日 18:00:00至2025年12月31日 18:00:00
交易保证金:固定金额500000.0元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0日 17:14:37
二、产品信息
交割方式:车板交货
运输方式:铁运
交割地:敖包沟
产品名称
| 交易数量(吨)
|
外购4500
| 60000.0
|
三、考核条款
5.质价、数质量确认及兑现率考核
5.1 质量价格调整(价格保留两位小数,四舍五入法)
5.2 热值调整原则
5.2.1以合同期内按照入厂煤验收质量除触发“保底价执行原则”条款的列车煤外其它列车煤加权平均热值结果进行计价,具体如下:
热值>4500Kcal/kg时,按4500Kcal/kg结算,即热值调整价格=((合同价格+41.7)/4500)×(热值-4500))元/吨;
4300Kcal/kg≤热值<4500Kcal/kg,即热值调整价格=((合同价格+41.7)/4500)×(热值-4500)元/吨;
4000Kcal/kg≤热值<4300Kcal/kg,即热值调整价格=((合同价格+41.7)/4500)×(热值-4500)×2)元/吨;
热值<4000Kcal/kg触发保底价执行原则,即合同结算单价=((合同价格+41.7)*40%-41.7元/吨。
5.2.2收到基全水分调整原则
以合同期内按照入厂煤验收质量除触发“保底价执行原则”条款的列车煤外其它列车煤加权平均全水分结果进行计价,具体如下:
收到基全水分≤24%,即收到基全水分价格不进行调整,取值为零;
24%<收到基全水分≤26%,即收到基全水分调整价格=(合同价格+41.7)×(-0.5%);
26%<收到基全水分≤28%,即收到基全水分调整价格=(合同价格+41.7)×(-1%);
收到基全水分>28%,触发保底价执行原则,合同结算单价=((合同价格+41.7)×40%-41.7)元/吨。
5.2.3收到基全硫调整原则
5.2.3.1以合同期内按照入厂煤验收质量除触发“保底价执行原则”条款的列车煤外其它列车煤加权平均全硫结果进行计价,具体如下:
收到基全硫≤0.8%,即收到基全硫价格不进行调整,取值为零,
0.8%<收到基全硫<1%,每超合同标准值0.1%,结算价减少2元/吨,即收到基全硫调整价格=【(0.8%-收到基全硫)/0.1%】×2;
1.0%≤收到基全硫<1.5时,结算价减少4元/吨,即收到基全硫调整价格=【(0.8%-收到基全硫)/0.1%】×4;
收到基全硫≥1.5时,结算价减少8元/吨,即收到基全硫调整价格=【(0.8%-收到基全硫)/0.1%】×8。
5.2.3.2除热值、全水分、全硫作为煤质调价指标,其它指标均不作为质量价格调整的依据,触发“保底价执行原则”条款的单列火车煤不进行加权平均取值。
5.2.3.3合同结算单价=合同价格+热值调整价格+收到基全水调整价格+收到基全硫调整价格(触发保底价执行原则时,合同结算单价=(合同价格+41.7)*40%-41.7元/吨。
5.2.3.4合同数量兑现率<100%时,从最终结算煤款金额中扣除合同销售客户侧总金额的5%。
6.质量确认及异议处理
6.1 质量验收
6.1.1 按照买方提供的数量、质量需求函中各项指标进行到厂验收,指标分析结果以买方数据为准。
6.1.2 买方负责煤炭到厂质量验收;当煤炭中金属及非金属杂物(煤泥、矸石等)造成买方装卸作业困难或导致买方其它损失时,买方有权要求赔偿。
6.2 质量检验
6.2.1 买方负责对到厂煤炭进行取样分析化验,卖方有权到现场监督取样,买方需确保采、制、化工作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煤质化验结果以买方到厂化验数据为准。统计周期为双方约定执行期统计。买方需留存化验备样,留存期为1个月。
6.2.2 具体实施执行国能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外购煤质量管理方案。
6.2.3若卖方对煤炭检验结果有异议,需在接到化验报告单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双方对买方留存备查样进行买方厂内复检,复检使用当批次原始测得水分作为唯一水分依据,以复检结果作为供需双方最终结算依据。若卖方在收到买方化验结果三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即视为卖方同意买方化验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6.2.4如果存在煤质争议,最终煤炭质量买卖双方可协商解决,或以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有异议批次留存化验备样的质量检验分析后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为准(第三方检验使用当批次原始测得水分作为唯一水分依据),结算以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结果,按照执行期内备样对应煤炭数量进行加权平均后所计算的结果作为有异议批次检验数据。
6.2.5主要质量指标标准
(1)热值以Kcal/kg为计量单位,热值≧ 4500 Kcal/kg,保留至个位数。
(2)收到基全硫≦ 0.8 %,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3)收到基灰分≦ 25 %,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4)全水份≦ 24 %,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四、备注
联系人:兰晖
联系电话:18686170032
发布单位:国能销售集团西北能源贸易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发布平台: 国能e商(网址:www.e-ce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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