胃肠镜系统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505230015-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人民医院
采购人地址: 浏阳市道吾山西路452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汇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中青路1048号山河医药健康产业园标准厂房15栋50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胃肠镜系统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胃肠镜系统 | 医用内窥镜 | 详见技术要求 | 个 | 1 | 2362000 |
合计金额小写: 2362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叁拾陆万贰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分项名称 | 单位 | 规格型号 | 品牌产地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胃肠镜系统 | 套 | 290胃肠镜系统 | 奥林巴斯/日本 | 1 | 2362000.00 | 2362000.00 |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设备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负责设备在交货及安装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4)乙方负责其派出的安装调试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5)乙方应保证设备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设备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设备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
(2)图像处理系统、冷光源、全高清电子肠镜、高清治疗型电子胃镜、内镜自动注水泵装置、内镜用二氧化碳送气泵、专用医用液晶监视器、专业医用台车三年整机质保。其他质保期不少于一年。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设备维护、零件更换等全部免费。
(4)乙方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所投设备的品牌型号提供设备,乙方保证提供的设备(包括零部件)是全新的、完整的、原装的正规行货,并且符合国家检测标准以及该设备的出厂标准和原装配置,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
(5)乙方将保证其设备经过安装后,正常操作和保养,在设备寿命期内运转良好。
(6)已提供设备标准配置清单,涉及耗材及易损件提供清单分项报价。
4.售后服务
5.其他要求
5.1 乙方负责设备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2 乙方送达设备及进行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甲方取得联系,以便甲方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乙方须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5.3 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设备资料、中文操作说明书、技术文档及甲方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甲方。
5.4所有设备无条件免费配合医院对接医院信息系统,终身免费提供对接所需要的设备端口、接口文档参数、设备配套软件安装包及配套服务、软件注册码、密钥等院方所需要的软件。涉及PACS、LIS、HIS等医院内网络接入或接口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5.5乙方所投设备在长沙地区具有厂家备件库及售后服务工程师,支持安装、调试及维修。
厂家备件库所在地区名称 | 售后服务工程师联系人及电话 |
奥林巴斯(北京)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1号楼3807、3808 | 熊 威13739088562 何 鹏13875946238 牛 宇 翔13786169516 李 斌19848013763 办公室电话:0731-82239720 全国服务中心电话:4008202084
|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81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经验收合格后 30 日历天内支付合同总额的 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44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正常使用满半年后 30 日历天内付合同总额的 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81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正常使用满一年后 30 日历天内 付合同总额的 5%;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81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正常使用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 纷,以及 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30 日历天内无息一次性付清剩余 5%。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长沙湘湖支行(湖南汇东国际商贸有限公司:431632000018170081272)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单位自行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7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交付使用完毕。若乙方延期交付,除应继续履行交付义务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相关损失。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交货方式:一次性交货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 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在乙方进场前,负责提供设备到达现场后存放场地,存放场地的安全、防盗、卫生等均由乙方负责并需服从总承包方(如有)的要求和管理。
5.负责协调安装期间的用水用电的供应,保证乙方安装、调试、验收工作的正常进行,按要求引入安装、调试用的动力和照明电源接口(水电表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过程中产生水电费按表生成,该部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负责安装施工期间与其他工程单位交叉作业时的协调工作。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安装由乙方直接委派具备安装资质的队伍进行安装,确保安装质量和工期。在施工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返工。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5.委派黄婉贞为该项目的负责人,按投标文件配备相应技术人员。
6.负责乙方施工人员的食宿费用、安全保险、人身保险。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因此给甲方造成工程逾期、对外赔偿的全部损失及其违约金与甲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7.负责设备的保管、存放、吊运、就位、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及交付前的财产安全。
8.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工作,项目完工达到验收标准后及时申请和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向甲方移交。未向甲方移交前所有电费、维护、管理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并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验收费用。
9.保证做好各项施工、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设备(工程)交验时作为验收资料交送甲方。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周明亮 | 法定代表人: | 王永刚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黄婉贞 |
附件列表:
- 产品配置清单.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