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二元民生”政府救助保险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NXCG-GK-202506240024-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宁乡市应急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宁乡市行政中心西院办公楼5楼
供应商(乙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56 号平安财富大厦 7 楼整层及 601-610 单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宁乡市“二元民生”政府救助保险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二元民生”政府救助保险 | 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 按宁乡市实际所有户籍人口和拥有居住权的流动人口计算,基本保险费标准按每人每年2元计算,预计资金不超260万人民币。 | 项 | 1300000 | 1976000 |
合计金额小写: 1976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柒万陆仟元整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宁乡市实际所有户籍人口和拥有居住权的流动人口计算,合计:1300000人(以宁乡市公安局户籍科提供的户籍人口数据为准),每人每年1.52元,合计1976000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指派资深业务人员负责与项目的日常服务,并配备工作年限在6年以上且职级在中级以上的对口核保人,提供更为专业的投保、核保、保全、续期、理赔等咨询及协调服务,以保证日常沟通的顺畅及服务质量。
2.人员配置要求
专属管理服务:为项目建立专门独立的承保及理赔档案,进行专属管理,建立承保及理赔信息台帐,专人管理,随时提供对账查询服务,定期向客户报送承保和理赔报表。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无
4.其他要求
无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合同年度内的保费一次性支付,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18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年度保费总额的100%,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如乙方未提供发票或延迟提供发票或者提供的发票不合格,甲方有权中止付款,且不负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收款账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营业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19014526086006)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27 —— 2026-09-26
五、服务地点
宁乡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甲方作为投保人为宁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以及临时来宁乡市出差、旅游、务工的流动人口)统一向乙方投保二元民生保障保险,保险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按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保险责任:
(1)见义勇为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县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2)自然灾害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人身伤亡,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①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暴雪、寒潮、雪崩、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风暴潮巨浪、赤潮、海冰、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冰雹、沙尘暴、干旱、森林草原火灾;
②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3)公众场所火灾保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4)火灾公众责任仅承保宁乡市区域内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无须申请工商登记的项目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该场所内发生火灾、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
公共场所溺水事故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对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
本责任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非营利性公共场所无须申请工商登记的项目包括政府机关、学校、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侯诊室、侯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非盈利场所。
(5)救灾人员伤亡救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参与事故现场救助的人员在救助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经灾害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应由被保险人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6)政府维稳救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对宁乡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实施维稳救助。
(7)紧急救援费用补偿是指自然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而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人员场所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劳务费和被征用设施、场所的补偿费、事故现场的医疗救治费用。
(8)善后处置费用补偿是指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损失金额、进行善后等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第三方专家发生的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2、赔偿限额
(1)见义勇为救助责任累计责任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2)火灾、爆炸救助累计责任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5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3)自然灾害救助累计责任限额20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15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4)公共区域溺水事故救助,居民因发生公共区域溺水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每人伤亡责任限额8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累计责任限额200万。
(5)救灾人员伤亡救助保险责任,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40万元,每人医疗责任限额4万元。
(6)特别约定,对宁乡市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突发事件实施维稳救助,每人救助限额5万元,累计责任限额150万元。
(7)紧急救援费用补偿,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万元。
(8)善后处置费用补偿,累计责任限额20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60万元。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便函【2025】15号文件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SARMRA评估得分为86.78分。
2、根据中国保险服务质量指数信息查询系统发布的 2024年度财产险服务质量指数得分结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服务质量指数得分为92.44分。
3、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金融消保局《关于2024年保险业消费投诉情况的监管通报》金消保发【2025】2号证明文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亿元保单投诉量为0.20件/亿元。
(6)履约验收标准:
1、验收方式:本项目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相关要求组织验收。
2、验收依据:采购人提供的投保人员名单、成交供应商出具的保单、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
3、验收要求:由采购人组织三名或以上工作人员根据对投保人员名单、成交供应商出具的保单、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进行人数、姓名、身份证号、保险范围、理赔数额等信息检查核对,资料齐全、准确,核对无误的验收合格,有漏出单或是信息有误的由成交供应商补充和修改后再进行检查核对,直至验收合格后为止。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无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协商处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无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2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无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无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无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秦岳坤 | 法定代表人: | 冯征 |
委托代理人: | 严安乐 | 委托代理人: | 谢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