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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金茂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工作质疑公示

贵州省 竞争性谈判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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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152025000CUJ项目名称:2025年金茂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工作

品目编号:P5201152025000CUJ001品目名称:2025年金茂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工作

采购代理:贵州铭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康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办事处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F-02,F-03栋14层20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二)质疑事项2: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委编号 - 002)存在主观分畸低打分行为,违反评审公正原则,影响评审结果合法性

事实依据:1.事实依据:

(1)根据本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及我方获取的评审打分明细(附打分表截图),针对我方投标文件的主观分评审环节,三位评委打分存在显著异常差异:评委编号 - 001 打分为 22 分,评委编号 - 003 打分为 25 分,评委编号 - 002 仅打分为 13 分,与其他两位评委打分差距达 9-12 分,占主观分总分比例超 30%(需根据招标文件主观分总分换算,若总分 40 分则差距占比 22.5%-30%),属于明显的畸低打分。​

(2)招标文件明确约定主观分评审标准为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完整、可行的得 5 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较完整、可行的得 4 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一般的得 2 分;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差的得 1 分;缺项的得 0 分” 等量化指标(附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截图),我方投标文件已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无任何重大偏离或实质性缺陷,评委编号 - 002 的打分未体现与投标文件实际质量对应的关联性,未说明任何扣分理由,也未指出我方投标文件存在符合扣分标准的具体问题。​

(3)该畸低打分直接拉低我方主观分总分,导致我方在竞标中原本具备的技术响应优势被掩盖,无法体现投标文件的真实竞争力,最终影响评审排名结果,严重破坏了政府采购评审的公平原则与公正底线。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六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阅读投标文件,审慎打分,独立发表评审意见,不得泄露评审情况。” 评委编号 - 002 未按招标文件明确的 “项目实施方案合理性、技术响应完整性” 等标准打分,未认真核查我方投标文件的响应情况,仅给出远低于合理范围的分数且无任何依据,既违反 “按照评审标准打分” 的要求,也未做到 “审慎打分”,属于典型的违规评审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评委编号 - 002 的畸低打分属于 “未按评审标准评审”,且已影响中标结果,符合该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形,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委编号 - 002 的打分未基于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无任何合法依据,违背该条款 “客观、公正评审” 的核心要求。

质疑事项2:(一)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贵阳睿鸿嘉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投标及中标资格,其投标应认定为无效

事实依据:1.事实依据:

(1)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供应商需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根据《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第二条 “主要人员” 第(一)款规定,该资质要求企业配备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3)经我方通过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EF%BC%89%E6%9F%A5%E8%AF%A2%E6%A0%B8%E5%AE%9E%EF%BC%8C%E8%B4%B5%E9%98%B3%E7%9D%BF%E9%B8%BF%E5%98%89%E8%AA%89%E8%A3%85%E9%A5%B0%E5%B7%A5%E7%A8%8B%E6%9C%89%E9%99%90%E5%85%AC%E5%8F%B8%E5%BD%93%E5%89%8D%E6%B3%A8%E5%86%8C%E7%9A%84%E5%BB%BA%E7%AD%91%E5%B7%A5%E7%A8%8B%E4%B8%93%E4%B8%9A%E6%B3%A8%E5%86%8C%E5%BB%BA%E9%80%A0%E5%B8%88%E4%BB%85%E4%B8%BA 2 人(附查询截图),未达到二级资质法定人员要求,其持有的《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存在合规性瑕疵,不符合招标文件约定的投标资格条件。​

(4)我方已依法获取该公司资质证书公示信息(附截图),其资质申报时的注册建造师人数与当前实际人数一致,均未满足二级资质最低要求,属于 “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资质参与投标” 情形。

法律依据: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4)《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第二条 “主要人员” 第(一)款:“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3 人。”

请求:(一)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贵阳睿鸿嘉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具备投标及中标资格,其投标应认定为无效

(二)质疑事项2:评标委员会成员(评委编号 - 002)存在主观分畸低打分行为,违反评审公正原则,影响评审结果合法性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对质疑事项回复1:(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本项目依法进入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所有环节均在交易系统中进行,开标、评标全程录音录像。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审,不存在评分畸低的情况。(二)贵公司认为自己的投标文件件已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无任何重大偏离或实质性缺陷,完全是贵公司的主观推测、猜想,不能代表专家的评审意见。

对质疑事项回复2:经核实中标供应商贵阳睿鸿嘉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员调整,存在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正在申请备案当中,由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EF%BC%89%E5%AD%98%E5%9C%A8%E6%9B%B4%E6%96%B0%E4%B8%8D%E5%8F%8A%E6%97%B6%E6%83%85%E5%BD%A2%EF%BC%8C%E6%97%A0%E6%B3%95%E5%AE%9E%E6%97%B6%E6%98%BE%E7%A4%BA%E5%BD%93%E5%89%8D%E4%BA%BA%E5%91%98%E9%85%8D%E7%BD%AE%E3%80%82%E4%B8%AD%E6%A0%87%E4%BE%9B%E5%BA%94%E5%95%86%E8%B4%B5%E9%98%B3%E7%9D%BF%E9%B8%BF%E5%98%89%E8%AA%89%E8%A3%85%E9%A5%B0%E5%B7%A5%E7%A8%8B%E6%9C%89%E9%99%90%E5%85%AC%E5%8F%B8%E6%8F%90%E4%BE%9B%E7%9B%B8%E5%85%B3%E8%AF%81%E6%98%8E%E6%9D%90%E6%96%99%E8%AF%81%E5%AE%9E%E9%85%8D%E5%A4%87%E7%9A%84%E5%BB%BA%E7%AD%91%E5%B7%A5%E7%A8%8B%E4%B8%93%E4%B8%9A%E6%B3%A8%E5%86%8C%E5%BB%BA%E9%80%A0%E5%B8%88%E6%BB%A1%E8%B6%B3%E4%B8%8D%E5%B0%91%E4%BA%8E3%E4%BA%BA%E7%9A%84%E8%A6%81%E6%B1%82%E3%80%82%3Cp%3E

本项目将严格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继续推进采购活动。若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服,可自本答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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