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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6年网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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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网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GK-202607130028-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318号   供应商(乙方):  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中山市全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二路22号一栋,二栋二至四层、五层1-3卡,三栋三至八层(一照多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2026年网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单价(元)
12026年网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项目其他服务见附件项800553
 合计金额小写: 68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捌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中标价格

(元/批次)

2026年网红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服务项目

其他服务

见附件

批次

800

553

合同金额小写:442400.00

合同金额大写:肆拾肆万贰仟肆佰元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中标人应建立完善的食品抽检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检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检人员业务培训和指导,加强对样品购买、贮存以及处置等环节管理,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检验检测工作,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准确,确保抽检高效合法。中标人应负责食品抽样、样品采集及封存运输、抽样单填写及样品信息汇总报送(涉及网络平台环节抽样要全过程视频记录)、实验室检验、不合格报告及检验结果信息寄送、检验结果汇总分析等,具体要求如下:

(1)基本要求:本项目抽检任务重、时间紧、批次集中、项目质量要求高,中标人须组建岗位齐全、分工明确、人员稳定的专项服务团队,团队人员身份及岗位须覆盖项目全流程,包含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抽样人员、样品管理人员、实验室检测人员、报告审核人员、数据汇总与报送人员等,中标人需要明确项目团队架构、各岗位人员职责、从业资质及工作履历,承诺服务周期内核心人员不得擅自离岗、更换。中标人应当独立于食品检验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因素的影响,确保抽样、检验数据及结果不受其他组织或者人员的影响。中标人检验能力必须满足采购人需求,具备覆盖或是超出本次食品安全抽检项目全部品类、全部检验项目及参数的能力;不得转包、分包核心检验任务。食品检验机构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

(2)抽样检验:中标人须按照采购人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抽检工作,须搭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管理体系,细化各项工作任务,统一作业标准与操作流程,科学调配工作力量、均衡推进项目实施,保证在约定期限内高质量完成全部项目任务。为保障服务项目抽样检测规范,守牢质量安全底线,中标人需配置足量专用抽样运输车辆和配套的冷藏冷冻、保温密封等防护设备,需全面满足不同储存条件食品样品的转运要求,全程防范样品混运、污染、变质等问题。中标人须配备满足本项目全部检测需求的检验检测设备及配套设施,所有设备须与全部抽检项目的检验参数、检测方法、样品类型和工作量完全匹配,同时,需要配备高精尖检测设备,确保设备性能先进、稳定、精度高,满足采购人需求,积极排查未知领域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破除行业“潜规则”,保障项目高质量完成,取得良好效益。中标人必须建立严重食品安全风险快速响应及处置机制。一旦发现存在《食品抽检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风险情形参考表》载明的食品安全风险,即刻完成样品信息、检验结果核查工作,并在 12 小时内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限时报告情况表》上传至国抽信息系统。

(3)为保证所有检测数据可追溯,中标人投入的所有检验检测设备均须为中标人自有设备,不得以租赁、借用等方式替代,投标文件需提供自有设备清单/购置发票等作为佐证。

(4)结果运用:中标人应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真实有效,不得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报告;按采购人要求,作出抽检质量评价报告。不得擅自发布抽检信息、公开检测结果,中标人应对样品的检测结果及其因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5)廉洁要求:中标人应严格落实食品抽检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采购人要求开展工作,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样单位,不得接受被抽样单位馈赠,不得利用抽检工作及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2.人员配置要求

拟投入本项目人员:共43人

1、拟投入本项目的负责人1人,具有食品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

2、拟投入本项目团队人员(不包含负责人)共35人,其中:

(1)拟投入本项目抽样人员共19人;

(2)拟投入本项目检测人员共16人;

3、拟投入本项目质量监督人员、报告审核人员、样品管理人员及数据汇总与报送人共7人。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1、我司具有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仪(LC-MS/MS)且数量达到3台套;

2、我司具有气相色谱-串联质谱仪(GC-MS/MS)且数量达到4台套;

3、我司具有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ICP-MS)且数量达到3台套。

4.其他要求

(1)响应时间及说明:中标人应有专人负责抽样检测工作,提供人员名单,联系方式等,实行24小时响应,正常情况下,2小时内抽样检测人员须到位,应急情况下,1小时内抽样检测人员须到位,如中标人在本项目合同周期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响应或人员队伍未到位情况累积达到3次(含)以上的,则采购人有权取消本项目抽检服务资格。

(2)考核评价要求:中标人应严格落实采购人管理规定要求,接受采购人组织的关于抽检数据抽查、留样复核查验、现场检查以及样品购买、管理、处置等相关工作的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中发现问题情节严重的,采购人有权取消中标人本项目服务资格,终止委托合同,并从本次招标候选单位中按序增补为定点承检机构。

(3)工作配合要求: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与本项目检验检测相关的任何资料。在合同履约期间,安排专人配合市局秘书处开展抽检数据质量检查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质量标准抓好问题整改工作。

(4)风险分析要求:中标人须在合同期内,按照采购人需求,以本单位承担的我市食品安全抽检任务数据为基础,综合其他地区抽检数据、网络舆情、国内外文献研究成果等风险信息,多维度开展分析和研判,形成分析报告,服务期内至少报送2期至市局抽检秘书处。

(5)项目效益要求:中标人要坚持问题导向,制定抽检工作方案,提升抽检针对性和靶向性,问题检出率不得低于全市上半年问题检出率平均值,数据抽查正确率要高于98%。以上两项指标均作为验收付款指标要求,如果项目验收时,乙方达不到以上两条指标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的违约金。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款50%。项目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再根据中标人实际完成情况按照中标价格据实支付剩余款项。付款以正式税务发票为准,发票须由中标单位开具。如未按要求提供合格发票的,采购人有权拒 2.付款方式:

4.1.1按实结算

4.1.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款50%。项目完成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再根据中标人实际完成情况按照中标价格据实支付剩余款项。付款以正式税务发票为准,发票须由中标单位开具。如未按要求提供合格发票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中标人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4.1.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中标价格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购样费、检测费、设备及材料费,以及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中标人应加强项目费用管理,详细列明购样费、检测费、设备及材料费等一切费用支出。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财务实际支出,均由中标人负责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1.4采购人保留项目服务过程中调整部分抽样检测品种比例、检测品种项目和其他服务的权力,中标人应按投标单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不得拒绝。

4.1.5中标人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出现严重履约错误,影响到项目的正常开展、质量安全和项目效益的,采购方有权终止合同。

4.1.6中标人应严格遵守采购人有关要求,所提供的服务人员中途不得擅自更换,如需更换须向采购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凯茵新城支行(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44319901040004967)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21 —— 2026-11-15
五、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按采购需求执行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需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需求执行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需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按采购需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采购需求执行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协商处理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整改.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本项目无成本补偿,除不可抗力的因素外,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朱智勇法定代表人:陈新文
委托代理人:朱智勇委托代理人:朱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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