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浏阳湖国有2025年度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劳务-连云山分场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LYCG-GK-202508210038-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浏阳市浏阳湖国有林场
采购人地址: 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环府路49号
供应商(乙方): 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荷花街道荷兴路9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浏阳市浏阳湖国有2025年度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劳务-连云山分场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浏阳市浏阳湖国有林场2025年度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劳务-连云山分场 | 林木抚育管理服务 | 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 项 | 1 | 1924314.3 |
合计金额小写: 1924314.3 元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贰万肆仟叁佰壹拾肆元叁角
|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根据项目属性,按货物、服务、工程分别列表。 | |||||||
项目编号: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
序号 | 服务内容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备注 | |
1 | 低质低效林改造 | 亩 | 3751.1 | 513 | 1924314.3 | 抚育采伐、林地清理、补植补造 | |
合计报价 | 1924314.3 |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服务内容:
1.1.1实施地点:浏阳湖国有林场所属连云山分场,实施面积:面积3751.1亩(全部为低质低效林改造)。
1.1.2 具体服务地点以采购人提供的作业设计和相应的施工图纸为准。
1.1.3根据作业设计和采伐设计要求,设计小班内所采伐的木材由中标方采伐后搬运至采购人指定货场,采购人对外销售时中标方需负责装车。采伐、搬运及装车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招标预算里面,中标后须由中标方承担。
1.2、实施的技术规程
(1)《浏阳市浏阳湖国有林场2025年度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2)《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
(3)《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23);
(4)《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23);
(5)《森林质量精准提升技术规程》(DB43/T 2045-2021);
(6)《湖南省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关于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林办造〔2022〕4号); 关于森林质量精准提升的实施意见>
(7)《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通知》(湘林资函〔2023〕17号);
(8)《关于印发〈中央生态环保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储备制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91号);
(9)《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0);
(10)《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资环〔2022〕171);
(11)《湖南省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导则》(湖南省林业局,2022年10月)。
(12)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 2025 年第二批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市县部分)的通知(湘财预〔2025〕123 号)
1.3、服务技术要求
1.3.1低质低效林改造技术
(1)低质低效改造对象
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分。
(2)经营模式
人工松林疏松补阔混交林择伐经营模式。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因灾致死)松树进行择伐。对择伐的松木和采伐迹地上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柢进行全部清理,并实行全过程现场监管。通过林地清理、抚育间伐、修枝整形、补植、培蔸抚育等技术措施,清除有碍于苗木栽植和生长的芒草、杂木、藤灌木,将剩余物移出小班或检带堆放,保留乡土阔叶树种、珍贵树种的幼苗、幼树,在林中空地和林冠下进行穴垦,施放基肥,补植木荷、闽楠、青冈栎等优质珍贵乡土树种苗木。
(3)择伐
采用择伐,对松材线虫病疫情小班及其周边松林中的病死(濒死、枯死、因灾致死)松树进行采伐,林分伐后郁闭度调至0.5-0.6;伐除非目的树种、无培育前途的老龄木、病腐木、频死木、受松材线虫疫情的疫木等(疫木要求送到找定地点进行处置)。坡度在35度以下的林地进行低产林改造时,可不受郁闭度和亩平蓄积指标的约束。
(4)林地清理
采取局部清理,砍除杂灌、清理枯死木及枝桠等,将采伐和修剪后的剩余物平铺于林班内或按6-8米的间距均匀堆放,堆放高度不超过80厘米。受松材线虫危害的马尾松、湿地松,采伐后还要连同1cm以上枝条带下山粉碎(削片)或销毁。注意保护原生态环境,尽量保留原有植被,对林地中有培养前途针、阔叶树种予以保留。
(5)补植
选择能与现有树种互利生长或相容生长、并且其幼树具备从林下生长到主林层的基本耐阴能力的目的树种作为补植树种。如闽楠、木荷、青冈栎、赤皮青冈等。对于人工用材林纯林,选择材质好、生长快、经济价值高的树种;对于天然用材林,要优先补植材质好、经济价值高、生长周期长的珍贵树种或乡土树种;对于防护林,选择能在冠下生长、防护性能良好并能与主林层形成复层混交的树种。补植苗木采用2年生以上、苗高120cm、地径1cm以上的良种容器苗。补植16-20株/亩(含幼树幼苗培蔸),穴状整地,规格50×50×40cm。
2.人员配置要求
姓名 | 性别 | 执业或岗位资格证明 | 拟在本项目担任的工作岗位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身份证号码 | |||
张鹦 | 男 | 项目经理证/职称证书 | / | 2014021001469 | 园林绿化 | 430181198512028710 | 项目负责人 |
何昌发 | 男 | 职称证书 | 中级 | B08131010000000464 | 园林绿化 | 430181197006208714 | 技术负责人 |
郑清香 | 女 | 职称证书 | 中级 | B0624130200000335 | 园林绿化 | 43018119890908530X | 管理人员 |
王启文 | 女 | 职称证书 | 中级 | B0624130200000334 | 园林绿化 | 430181198909257722 | 管理人员 |
周业武 | 男 | 岗位证书 | / | 0432010494316004301 | / | 430181198701268916 | 施工员 |
黄进良 | 女 | 岗位证书 | / | 0432411400018001151 | / | 432502198307063021 | 资料员 |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序号 | 名 称 | 型 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注 |
1 | 维护工具车(皮卡车1) | 田野牌/BQ1030NJK1M | 台 | 1 | 湘AJ6750 |
2 | 维护工具车(皮卡车2) | 大通牌 | 台 | 1 | 湘A6B097 |
3 | 作业人员运输车 | 艾力坤牌/DHW6499R9HEV | 台 | 1 | 湘A88NP7 |
4 | 作业人员运输车 | 艾力坤牌/DHW6499R9HEV | 台 | 1 | 湘ARX364 |
5 | 油锯 | 雅马哈 | 把 | 5 | |
6 | 高枝油锯 | 三菱 | 把 | 2 |
4.其他要求
4.1项目相关要求
(1)中标供应商要根据作业设计要求的实际情况开展小班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和项目建设的示范推广,发挥可持续经营试点项目的示范效应。
(2)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配备的施工员、资料员,施工期间必须到岗职履职,在施工期间到岗不少于22天/月。每日需进行安全业务培训,施工人员每天需进行签到打卡并按时参加培训,如实记载每天的施工进度,形成出勤日志,且需通过业主的确认。
(3)严格遵守浏阳市环保部门制定的有关区域环境规划和环境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损坏周围的电力设施设备等,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造成二次破坏或污染,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供应商负责。
(4)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操作规程组织施工。生产前,须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施工过程中,应加强人员、设备、现场的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财产安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管住火源,严格依法控制野外火源。
(5)中标供应商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区域内林地的使用功能。所有标语牌或广告设置必须经采购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对需临时占用绿地或因建设需要占用绿地移伐树木,依照管理权限按程序报经采购人审批。
(6)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进行,中标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设施,包括:劳务费(抚育采伐、林地清理、整地、挖穴、栽植)、辅助设施等费用。但不限于项目所需的培训、人工、管理、财务、应急、办公场地、服装费及劳保用品等所有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7)本项目在实施时由采购人提供苗木.
(8)林地清理剩余物林道可视范围内的由中标供应商外运处理,其他区域须由中标供应商外运或归带整齐堆放处理。
(9)中标供应商需负责协调项目实施期间与当地的矛盾纠纷的协调处理,以及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负责。
(10)从事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在服务期间必须购置意外险和工伤保险,服务期间如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人身疾病及财产损失或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与采购人无关,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负责解决,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费用。
(11)本项目在中标通知书发布后的三日内,采购人有权对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核验。如在核验过程中发现中标供应商有弄虚作假等行为,采购人有权上报主管部门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2)供应商在投标前,踏勘现场的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
2.付款方式:
分期付款
序号 | 付款条件 | 达到付款条件起XX日 | 支付合同总金额XX% | 是否为履约验收期 |
1 | 完成抚育采伐、林地清理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 | 30日 | 40% | 是 |
2 | 项目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 | 30日 | 40% | 是 |
3 | 项目经市局验收合格、提供实施资料后 | 30日 | 20% | 是 |
本项目按进度付款。完成抚育采伐、林地清理后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合同款40%;项目全部完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付至合同总金额80%,项目经市局验收合格、提供实施资料后,付清合同剩余金额20%。每次付款金额50%付至中标方农民工账户,50%付至中标方公司指定账户。
收款账户: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荷花支行(湖南尼塔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82010200000035544)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9-29 —— 2026-03-30
五、服务地点
浏阳湖国有林场所属连云山分场,实施面积:面积3751.1亩(全部为低质低效林改造)。具体服务地点以采购人提供的作业设计和相应的施工图纸为准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内容。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响应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符合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商务响应内容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6)履约验收标准:
6.1项目验收国家或相关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按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2验收标准:
(1)项目实施完成后中标供应商组织项目自查验收组,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和评审通过的作业设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向采购人提交验收评估报告。
(2)采购人收到中标供应商验收评估报告5日内组织相关单位按照作业设计和相关技术规程要求进行验收。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返工后,再进行验收,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单位实施,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不涉及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配合乙方做好协调管理工作。
5.审核乙方提交的配置管理和维护计划等方案,加强对乙方的日常监管。
6.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维保服务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不得泄露与本合同内容有关的任何资料,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篡改、删除、泄露系统数据和信息。
5.故意或者过失工作致使甲方或者任何第三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相关直接和间接损失。
6.乙方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及安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乙方应当亲自组织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合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在服务期间不得将接触到有关甲方的数据泄露给第三人,所有服务人员必须签订保密协议,一旦造成数据泄露并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甲方有权索赔。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无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用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事件发生的详情和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并在其后10日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确认。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60天,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
4、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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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法定代表人: | 刘俊杰 | 法定代表人: | 张玲 |
委托代理人: | 戴良选 | 委托代理人: | 周业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