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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长沙市望城区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服务机构采购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公开招标 2026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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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服务机构采购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WCCG-GK-202609160007-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裕中路100号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城南东路291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望城区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服务机构采购项目(标段一)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长沙市望城区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服务机构采购项目(标段一)其他保险服务为进一步加强望城区校园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形成事前防控、事后转移有机结合的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促进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形成安全风险防控长效机制,现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长沙市望城区中小学校方责任保险承保服务机构,以协助开展相关工作。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项133
 合计金额小写: 33 元  合计金额大写:叁拾叁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投保范围:全区所有中小学校、公办幼儿园必须投保校责险,确保实现应保尽保。

2.投保时间与期限:按学年投保,保险期限为每年9月1日零时至次年8月31日24时。

3.校方责任保险保费:每生每年保费33元,其中校方责任保险主险保费19元,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3元,附加传染病责任保费3元,附加救助补偿责任保费5元,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费3元。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其注册学生、来自其他教育机构的交流学生或者借读生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地区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10)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11)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13)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14)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校园责任:每人责任限额125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年度累计责任限额1500万元

2、由学校组织的劳动体验(劳动实践场所的各种劳动、义务劳动、环境卫生劳动,校内外劳动教育、公益类活动等)、课外活动(第二课堂、写生采风、课外情景教育、课外体育活动等)时,每人责任限额125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年度累计责任限额1500万元;其他活动(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其他校外非教育类活动、非研学类活动、学生自愿参与的活动等)时,每人责任限额125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年度累计责任限额1500万元。

3、校园延伸责任:包括上下学时段校园护学岗执勤范围内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学生因乘坐校车发生的事故除外);放学后、节假日自行滞留学校在校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在校期间,学校组织或开展运动类教学或比赛过程中突发猝死;校园内建筑附属物或装置装饰等的外物伤害。校园延伸责任部分每人责任限额125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年度累计责任限额1500万元。

4、校园内第三方侵害责任:在校园内受到第三方侵害、动物攻击、外物伤害等,每人责任限额70万元,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0万元,年度累计责任限额1500万元。

上述1、2、3、4点不重复计赔。

5、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意外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包括诺如病毒、甲流、乙流、新冠病毒、肺结核、手足口病)(以下简称“传染病”),在保险单载明的观察期(7天)届满后,经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学校在同一时间段(7天内)确诊同一种传染病,确认人数达到20人(含)以上启动理赔机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赔偿医疗费用。其中,每人每次事故门急诊赔偿限额20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学生在校(园)内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意外感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或保险单载明的其他传染病病种(包括诺如病毒、甲流、乙流、新冠病毒、肺结核、手足口病)(以下简称“传染病”),在保险单载明的观察期届满后经二级(含)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并因传染病导致其死亡或残疾的,保险人依法承保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50万元,每校每次赔偿限额1000万元,每校全年累计赔偿限额1500万元。

6、本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为诉讼。

2.人员配置要求

组建服务团队。据项目特点设置专业服务团队,提供365×24小时专业服务,包含咨询、培训、回访等服务,配合长沙市望城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的承保理赔服务等工作。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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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要求

乙方建立健全的服务网络,及时为投保学校、幼儿园办理投保、理赔、保全及其他相关事宜。乙方的理赔服务应主动、及时、准确,有明确的理赔服务流程,有统一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对校园常发、多发的学生伤害事件的理赔工作应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理赔工作区别对待,充分提高校方责任保险定责、赔偿效率。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单价 2.付款方式:

据实结算。按年度支付,以当年实际参保学生人数为准进行结算。合同签订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甲方一次性全额拨付给中标人。

收款账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1504061052501597、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左家塘支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01504061052501597)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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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0-11 —— 2027-08-31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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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需求执行。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甲方通过印发通知或问卷形式,向长沙市望城区辖区内各所学校、幼儿园服务的保险服务机构进行征集服务评价,征集服务评价内容包含:投保时效及投保便捷性、咨询服务满意度、理赔处理满意度、问题投诉的回复质量、对接人员的服务态度、对接人员解决问题回复及时率、对接人员的沟通能力、对接人员的专业能力、对接人员的个人形象等内容。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按甲方需求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甲方根据各学校、幼儿园征集服务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考核,满意程度达60%视为合格单位,满意程度低于60%视为不合格单位;对考核不合格单位甲方将对相关业务进行调查,经调查属实,确定考核不及格的,将要求限期整改,若不能及时改进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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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向乙方提出书面或口头改进意见。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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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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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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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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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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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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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乙方已报批报备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保险单效力优先于保险协议。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朱凡法定代表人:欧阳俊
委托代理人:杨国君委托代理人:邓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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