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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长沙市普惠托育机构保险采购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长沙市 竞争性磋商 2026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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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普惠托育机构保险采购项目续签合同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CSCG-CS-202609110015-1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合同类型:服务类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采购人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人民政府一办六楼   供应商(乙方):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供应商地址:  金星北路一段26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普惠托育机构保险采购项目续签合同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其他保险服务其他保险服务无项1885500
 合计金额小写: 8855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捌万伍仟伍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其他保险服务。

合计金额885500元,大写捌拾捌万伍仟伍佰元整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保险保障描述

机构人员50人以下

机构人员50-100人

机构人员100人以上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

合同期内,被保险人在长沙市辖区登记在册的托育机构场所范围内的、机构组织的外出活动中、机构负责接送的学员上下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和伤残,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

每人人身伤

亡和伤残赔偿限额2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累计赔偿限额200万。

每人人身伤

亡和伤残赔偿限额2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万,累计赔偿限额240万。

每人人身伤

亡和伤残赔偿限额2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80万,累计赔偿限额280万。

合同期内,被保险人在长沙市辖区登记在册的托育机构场所范围内的、机构组织的外出活动中、机构负责接送的学员上下学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进行门诊或住院治疗,有医保,给付比例100%。无医保,给付比例90%,保险公司按约定给付保险金

。若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保险公司提供急救救援,同时开通应急理赔绿色通道,优先处理相关理赔申请。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医保目录范围外费用每人每次限额1500元。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2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医保目录范围外费用每人每次限额1500元。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5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医保目录范围外费用每人每次限额1500元。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长沙市辖区登记在册的托育机构场所范围内因有缺陷的食品、饮料发生群体性食品中毒事件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每次事故每

人赔偿限额2万(含每人每次事故住院费用3000元),每次事故限额15万,累计限额100万。

每次事故每

人赔偿限额2万(

含每人每次事故住院费用3000元),每次事故限额18万,累计限额120万。

每次事故每

人赔偿限额2万(

含每人每次事故住院费用3000元),每次事故限额20万,累计限额140万。

属于长沙市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托育机构员工、婴幼儿的被保险人,在托育机构场地内因动物咬伤造成的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

每人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

每人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1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30天等待期后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甲类、乙类、丙类传染病,且经托育机构认定的,保险公司依约给付身故理赔金。

每人身故赔偿限额2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累计赔偿限额100万。

每人身故赔

偿限额2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5万,累计赔偿限额110万。

每人身故赔

偿限额2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万,累计赔偿限额120万。

属于长沙市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托育机构员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在出差和上下班途中因意外导致身故或伤残,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

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20万元每人。

在获得工伤

赔偿后,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20万元每人。

在获得工伤

赔偿后,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20万元每人。

属于长沙市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托育机构员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期内,在出差和上下班途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万,累计赔偿限额30万。

每人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2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5万,累计赔偿限额40万。

每人医疗费

用赔偿限额2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万,累计赔偿限额50万。

在保险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长沙市辖区内登记在册的托育机构场所范围内遭遇意外,触发保险责任,由此产生的急救费用,涵盖紧急施救所需的急救费,以及病情危重时入住ICU接受治疗的ICU日津贴费,保险公司依约给付保险金。

每人急救费用赔偿限额0.5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累计赔 偿限额10万。

每人急救费用赔偿限额0.5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万,累计赔偿限额10万。

每人急救费用赔偿限额0.5万,每次事故赔偿限

额1万,累计赔偿限额10万。

2.人员配置要求

序号

人员名称

专业

在该项目中担任职务

资质证书等材料

1

李虎成

经济法学

项目负责人

学历证、社保证明

2

周泓宇

经济

副经理

学历证、社保证明

3

董方

法学

承保审核

学历证、社保证明

4

王骁宇

保险

承保审核

学历证、社保证明

5

杨宇

医学

理赔审核

学历证、社保证明

6

周婷

金融

理赔审核

学历证、社保证明

7

王桑

市场营销

销售支持

学历证、社保证明

8

谭子卿

市场营销

销售支持

学历证、社保证明

9

蔡蓉晖

/

承保、理赔服务人员

身份证

10

曾玖红

/

承保、理赔服务人员

身份证

11

张晶蕾

1

承保、理赔服务人员

身份证

12

赵一平

1

承保、理赔服务人员

身份证

13

许爱玲

1

承保、理赔服务人员

身份证

14

裴佳

1

承保、理赔服务人员

身份证

15

唐曲平

/

承保、理赔服务人员

身份证

16

罗燕

1

承保、理赔服务人员

身份证

17

吴军

/

承保、理赔服务人员

身份证

18

程成

/

承保、理赔服务人员

身份证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无

4.其他要求

4.其他要求

(1)乙方需具备理赔能力及经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有良好的信誉。

(2)乙方需提供宣传报道服务,充分利用相关媒体途径进行项目宣传。

(3)乙方在服务过程中遇见特殊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并协助讨论优化服务工作,避免出现不可控情况。

(4)要求乙方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候的服务专线,并组织专业团队负责承保、理赔及后续跟踪服务;能提供保单状况、缴费记录等信息以及各类活动、最新优惠的查询服务。

(5)要求乙方在服务期内拟派服务团队至甲方指定地点,提供相关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不限于服务对象的理赔、保险答疑、核查保单、批单、发票的正确性、合规性等,如无法胜任,甲方有权提出更换。

(6)乙方在接收到甲方提供的投保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单工作,并寄送保单和相关资料。

(7)要求乙方对出险当事人提供紧急的措施。如建立小额赔案免查勘、突发医疗费垫付制度及紧急救援、预付赔款、便捷理赔以及重大灾害事故应急处置等便捷服务。

(8)乙方必须按月处理理赔结算付款,不得无故推迟;在业务经办窗口直接受理理赔案件,必须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付款。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期次

支付金额(元)

计划支付日期

收款人

支付说明

1

885,500.00

2026-09-30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

目前全市约有368家备案托育机构实际运营,其中机构人员50人以下的机构约336家,机构人员50-100人的机构约30家,机构人员100人以上的机构约2家。截至本公告发布时,托育机构因各种原因在本公告发布后至保险服务期限内发生新增或退出,经长沙市卫生健康委确认,本采购项目承保数量和范围同步调整,年度内承保数量以最终实际承保数量为准,年度总保费不超过90万元(含税)。乙方收款账户信息户名: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账号:430501784436000002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桐梓坡路支行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桐梓坡路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43050178443600000286) 3.预付款保函: 否

不支持预付款保函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9-15 —— 2027-09-14
五、服务地点由甲方指定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否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由甲方组建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全面掌握项目验收内容和标准,乙方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做好验收所需要的准备工作。验收小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查验承保期限内属于保障内的责任是否进行理赔,理赔额度和意外伤残等级理赔比例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无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查验承保期限内日常理赔事项处理是否按投标(响应)文件执行。

(6)履约验收标准:

具体保障责任的赔偿限额,意外伤残等级理赔比例是否按要求执行。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中规定的赔付方案、赔付金额等内容进行理赔。

2、乙方应严格按照投标(响应)文件中规定的理赔时效进行理赔。

3、乙方应积极同甲方单位沟通,结合甲方意见开展宣传活动。

4、乙方应及时响应甲方、参保单位的疑问咨询,并予以完善详细的解答。

5、乙方应规范服务标准,严防投诉事件。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一、乙方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乙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甲方享有本项目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二、乙方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乙方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甲方享有使用权(甲方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

三、如采用乙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四、知识产权其他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向乙方提供符合参保条件的承保对象相关信息,便于乙方进行业务处理。

5.甲方不承担办理投保、保全、赔付等责任,但可以协助乙方做好投保和理赔过程需支持的相关工作。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1.对本合同规定的委托服务范围内的项目按照响应文件提供服务。

2.接到被保险人或甲方出险报案后,乙方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理算核赔和支付赔款。

3.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投诉。

4.配合甲方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让承保对象充分了解“补充医疗保险”,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5.做好与出险人员的沟通解释工作,避免因理赔工作中可能出现的或受益人不理解的理赔不及时、理赔金额不准、理赔程序复杂、理赔态度不端正产生的投诉和信访事件。

6.本合同洽商和履行过程中接触到该项目的一切信息和文件资料,以及参保客户个人信息等,乙方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本保密条例,无论是本合同履行期间,还是提前终止、解除或履行期满,长期有效。

7.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1.本合同签订后,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如有违约,应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和甲方过错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外,乙方不得拒绝履行本合同,如乙方拒绝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本合同约定服务金额的30%。

3.如果乙方提供服务不符合响应文件规定及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提供或限期整改,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重新提供或限期整改的,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支付的全部费用,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如因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5.如乙方在合同有效期内漏保人员出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则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对漏保人员承担理赔责任。漏保人员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6.本合同洽商和履行过程中接触到该项目的一切信息和文件资料,乙方应承担严格的保密义务。本保密条例,无论是本合同履行期间,还是提前终止、解除或履行期满,长期有效。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或乙方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非为完成本合同目的而使用。乙方违反保密条款约定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7.合作履行中若涉及客户信息收集、使用等处理,甲乙双方应确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规定要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向客户明示收集、使用及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客户授权同意。甲乙双方均应对客户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客户信息安全。无论本合同因何种原因终止,本客户信息保护约定依然有效。违约方因未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处理客户信息,给守约方及守约方的客户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同时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损失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律师费、交通费、调查取证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上年度协议服务期间为2025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因本年度协议备案时间为2026年9月14日,导致系统协议服务期间开始日期不得早于2026年9月14日,且无法修改。本服务项目为一招两年,为延续至上年度服务期间,故本年度协议服务期间设定为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

2.合同经双方加盖电子签章后生效。

3.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任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函件、要求、数据电文等,或就合同发生纠纷时送达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应当发送至本合同首部载明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任一方变更名称、地址、联系人或通信终端的,应当在变更后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收到变更信息之前,未变更方按本合同约定发出的通知和送达均视为有效通知、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双方于2025年度签订的《长沙市托育机构保险采购项目-1:长沙市普惠托育机构保险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内容与本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合同约定为准。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苏敏芳法定代表人:徐勇
委托代理人:陈东委托代理人:李虎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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