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编号 | CQ2025121200001 | ||
|---|---|---|---|
| 标的名称 |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及债权 | ||
| 转让底价 |
124,500万元(其中股权转让价格124,400万元,债权转让价格100万元)
|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 所属行业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交易机构联系方式 |
联系人:宋小姐 联系电话: 0755-26566482
联系人:郑先生 联系电话: 0755-26408234
| ||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
一、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深圳市金立科技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住所) |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路18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4501 | |||||
| 法定代表人 | 周刘山 | 成立时间 | 2013-01-15 | |||
| 注册资本 | 100000万元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经营范围 | 从事电子商务(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通信设备、移动互联网产品的技术开发、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 |||||
| 主营业务 | 电子商务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300061429708C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 职工人数 | 0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债权转让 | 是 | 债权转让金额 | 100万元 |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 光曜致新时光(深圳)物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100% | |||||
|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2025年08月20日 财务报表数据 | |||||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92745.991163 | -1512.333687 | 94258.32485 | ||||
| 重大信息披露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采矿权、探矿权) | 否 |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 是否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 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 |
1.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及或有债权、债务由标的企业承继。
2.转让方对标的企业持有债权金额100万元与股权一并转让。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企业名下有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临海大道“金立大厦”(宗地号:T102-0248)的在建工程。根据标的企业同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签署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前海地合字〔2014〕006号)及《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深前海产协字〔2014〕4号),T102-0248宗地的产业发展要求如下:T102-0248宗地主要用于物流产业发展,受让方应当承诺入驻项目需符合前海深港合作区物流产业发展要求。T102-0248宗地地上建筑建成使用后,应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办公用房面积全部自用(自用办公用房可对外出租)。可租办公用房仅限出售或出租给符合前海深港合作区产业导向和入区规定且注册地在前海深港合作区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在核查建筑的实际自用率、房产出售等情况时,受让方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资料。
2.受让方应当承诺,将在办理T102-0248宗地金立大厦竣工验收手续时,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前海地合字〔2014〕006号)附件《土地使用规则》第四条“设计、施工、竣工”第8项的规定以及《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规(2018)11号)第十二条、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深圳市前海管理局的要求的规定,解决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的问题,并解决逾期竣工验收的其他责任。
3.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前海地合字〔2014〕006号),本宗地限自用物业的持有年限不少于10年,持有年限从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或通过规划 验收之日(以日期前者为准)起计。上述物业在持有年限内经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准可以转让的,标的企业应按要求将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上缴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4.T102-0248宗地相关的其它方面权利和责任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深前海地合字〔2014〕006号)及《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产业发展监管协议书》(深前海产协字〔2014〕4号)、《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深土交告(2014)16号]、土地证、《前海十九单元03街坊地下空间和地上公共空间开发导控文件》等合同、文件的要求执行。
5.标的企业重整计划第三部分债权分类和债权调整、受偿方案中“二、偿债资金来源”记载:“2.剥离金立科技的部分资产(包括金立(重庆)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恒泰世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金立世纪网络有限公司及金立科技8个银行账户资金),由管理人统一处置变现后,用于偿债”。另外,京东资产交易平台显示已成交(网拍结束时间2024年3月7日)标的企业名下金立重庆70%股权,京东资产交易平台显示已成交(网拍结束时间2023年7月21日)标的企业名下金立世纪100%股权,京东资产交易平台显示已成交(网拍结束时间2023年7月21日)标的企业名下恒泰世纪100%股权,但至今未办理金立重庆、金立世纪、恒泰世纪上述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具体需与管理人沟通。
6.其他事项详见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
| |||||
二、评估核准/备案情况
| 评估机构 | 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5-08-20 |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 总资产 | 92745.99 | 104802.48 | |
| 总负债 | -1512.33 | -1512.33 | |
| 净资产 | 94258.32 | 106314.81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106314.81 | ||
三、转让方简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光曜致新时光(深圳)物流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100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100 |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合伙人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5-12-10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以挂牌方式公开转让合伙企业持有的金立科技股权及债权的批复 |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3.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备查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及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所有权利主张。
4.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企业的股权结构、资产状况、所涉及的担保、债权、债务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产权交易文件等有关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5.本次交易存在投资风险,意向受让方应充分了解清楚。因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瑕疵以及因本次交易产生的一切风险,由意向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交易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方将有权不予退还交纳的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在参与本次产权转让过程中所作出的任何保证和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其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报名阶段、竞价阶段、受让申请书、交易合同及其他书面承诺中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违反或未兑现其保证和承诺;
(2)意向受让方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3)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4)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5)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活动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6)受让方未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等其他规定的交易文件;
(7)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8)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7.意向受让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44250101100100000132
开 户 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8.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完整性与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9.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且应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
10.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等交易文件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1.本次产权转让如导致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失去标的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名称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12.本项目转让总价格由股权转让价格及债权转让价格两部分组成。股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持有的标的企业100%股权对价人民币124,400万元及所产生的溢价;债权转让价格指转让方对标的企业的全部债权100万元。本项目完成后,受让方受让标的公司股权的同时受让债权。若本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作为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对价的溢价,即标的公司100%股权转让价格=股权挂牌底价+竞价溢价额。
13.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信息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若延长期满仍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竞价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企业,可独立或联合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已在前海深港合作区注册成立从事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产品研发设计、进出口贸易等经营业务之一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其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须具备从事上述主营业务之一三年及以上经验,2024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2)具备从事供应链管理、电子商务、产品研发设计、进出口贸易等主营业务之一三年及以上经验的境外企业,2024年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等值外币。
2、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受让的,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且意向受让方或联合体各方的母公司(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同一家法人机构。
3、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资金支付能力,受让方或其关联方(具有股权控制关系的控股母公司或控股子公司)须提供保证金支付后的不低于挂牌价70%的资金证明或银行保函(若受让方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报名,该联合体各成员方的资金实力可合并计算,合计满足所要求的资金条件)。
|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金额 | 373500000元 |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执行。
2.若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按规定将保证金无息全额原路返还相关主体。若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受让方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一部分。
|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不变更挂牌条件,延长信息公告期限3个工作日。若延长期满仍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则来取网络竟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釆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若采取竞价方式,竞价具体安排以本所网络竞价规则及本所向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派发的竞价须知为准。 | |||
五、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发布当日起不少于20个工作日 |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公告内容,重新挂牌 |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3185号南山智谷产业园A座18层 |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 附件 | -- |
六、特别提示
|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