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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及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其他 2026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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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及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采购项目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qjcg202609-01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全椒县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及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9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1、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P67 业绩自2023 年1 月1 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具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及运营项目(合同应同时包括智能回收设备、收运车辆、运营管理平台等内容)业绩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2 分,其他的不得分,满分2 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拟采购A、B、C 类房亭箱565 套(包含安装事宜)等,不包含项目运营,业绩要求建设及运营项目不符合本次招标内容。

答:1、经核查,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两大板块:一是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含点位智能监控设备及运维),二是智能监管平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其中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具体包括:不低于230座再生资源回收箱配置、收运车辆配备、智能监管平台建设。上述各子项并非彼此独立的采购内容,而是共同构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这一有机整体,智能回收设备承担前端收集功能,收运车辆负责中端运输,管理平台实现全流程数字化监管,三者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任一环节缺失都将导致回收体系无法正常运转。

2、通常要求供应商具有近三年内的业绩,时间太长无法反映当前履约能力,项目履约不仅要看投标人历史上曾经做过同类项目,更重点考察投标人近期实际项目实践经验,评判其是否熟悉现行业务标准、掌握当前运营管理模式。

3、该业绩评分项是结合项目的实际需求以及业务迭代特点作出的针对性而设定,此外本项业绩未作为资格门槛,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未限定项目金额阈值、建设规模等判定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与项目实际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滁州、杭州,安庆,青岛等多地均有类似项目。故不做调整。

2、质疑事项二:招标文件P67 综合实力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生活垃圾智能分类管理系统,垃圾分类宣教管理系统,智慧垃圾分类投放监管系统,垃圾分类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垃圾分类质量智能评价系统,垃圾智能收集管理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小项最高得6 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不得拆分大量细分软著清单加分,每项单独计分。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生活垃圾分类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平台须具备生活垃圾一张图、环卫基础数据管理、环卫车辆监管、垃圾处置监管、资源利用监管、建筑垃圾运输监管、零散生活垃圾(摊群点、夜市街区餐厨垃圾)源头监管、生活垃圾分类移动执法应用、公众服务应用、运营管理十大类功能,相关数据同步需与安徽省垃圾分类智慧监管平台完成数据同步、资源共享。上述功能要求涉及复杂的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工作,平台建设的质量和稳定性直接影响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运营效果。

投标人拥有与上述功能直接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一方面证明其具备平台自主研发能力,另一方面也确保平台交付后不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争议,能够保障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和后续迭代维护。该评分项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紧密关联,具有合理的必要性。

同时说明:招标文件要求的是“生活垃圾智能分类管理系统,垃圾分类宣教管理系统,智慧垃圾分类投放监管系统,垃圾分类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垃圾分类质量智能评价系统,垃圾智能收集管理系统类软件著作权”,评分项中“类”的开放性表述,明确不要求软著证书名称与招标文件列举名称逐字完全一致,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结合投标人提交的软著证书名称、软件功能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实质性判别其是否对应相关数据治理技术领域,不以证书名称与招标文件列举名称逐字完全一致作为得分唯一标准。故不做调整。

3、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P68 拟配备项目经理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证书,得1 分;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证书,加1 分;本项最高得2 分。

事实依据: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是指经考试取得并依法注册取得执业印章的证书,为主要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工作需要的设计人员注册证书。本项目为采购A、B、C 类房亭箱565 套(包含安装事宜)等,不包含设计,无论是证书的适用范围(工程/设计)还是证书前后的匹配程度,都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答:1、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通过国家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是从事环保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本项目采购需求涉及的垃圾分类设施属于环保类设备,设备供货、现场安装调试属于环保工程项目实施环节。项目经理作为项目实施总负责人,需要对环保设备工艺原理、设备技术性能、环保达标要求进行把控,并非只有设计工作才需要掌握该类专业能力,注册环保工程师体现持证人员在环保领域整体专业技术能力,并非限定仅从事设计业务。

2、本项属于商务评分项,并非资格准入条件,属于择优加分,并非强制要求所有投标人必须具备该证书,不设置一票否决,供应商可以凭借其他条件获取分值,未对供应商设置强制性门槛。故不做调整。

4、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P68 拟配备平台运维人员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电子信息专业高级职称证书,得1 分;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加1 分;本项最高得2 分。

事实依据:电子信息和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都属于计算机类职称证书,招标文件不得拆分大量细分专业证书加分,每项单独计分。

答:1、两份证书属性并不等同。电子信息专业高级职称属于高级工程师职称,侧重信息化技术专业技术能力;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为软考中级资格证书,核心考核信息化项目全过程管理能力,二者代表的能力维度不一样:一个偏向技术专业能力,一个偏向项目管理能力,并非同一专业同一层级证书。

2、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生活垃圾分类智能监管平台建设”,相关数据同步需与安徽省垃圾分类智慧监管平台完成数据同步、资源共享。既需要运维人员具备电子信息方向专业技术工地,同时也需要掌握信息化项目管理能力,两项能力均为平台运维岗位履约所需要考察的能力要素。设置两项不同能力对应的证书作为择优加分项,分别对应两项不同能力维度,不属于简单拆分同一类证书重复计分情形。故不做调整。

5、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P68 拟配备的其他项目团队成员②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得2 分,本项最高得2 分;

事实依据: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是指经考试取得并依法注册取得执业印章的证书,为主要从事设计及相关工作需要的设计人员注册证书。本项目为采购A、B、C 类房亭箱565 套(包含安装事宜)等,不包含设计,无论是证书的适用范围(工程/设计)还是证书前后的匹配程度,都与本项目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答:1、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或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执业范畴并非仅限于工程设计岗位。

2、本项目涉及大量垃圾分类投放站点现场安装工作,安装实施过程中存在设备装卸、现场作业、用电等安全风险,项目团队需要落实现场安全管控、风险辨识、作业安全管理等工作,并非只有设计业务才需要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能力。

安全管理工作是保障项目安全、规范、高质量实施的基本要求,配备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能力的团队成员,有利于管控现场作业安全风险,保障项目安全实施。故不做调整。

6、质疑事项六: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采购需求 (生活垃圾智能分类管理系统,垃圾分类宣教管理系统,智慧垃圾分类投放监管系统, 垃圾分类智能设备管理系统, 垃圾分类质量智能评价系统, 垃圾智能收集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事实依据:项目:生活垃圾智能分类管理系统、垃圾分类宣教管理系统、智慧垃圾分类投放监管系统、垃圾分类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垃圾分类质量智能评价系统、垃圾智能收集管理系统。招标文件将该6类软件的国家版权局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设为投标人评分项。

1. 软著仅证明版权登记,不能证明软件功能满足项目需求软件著作权登记是自愿登记,证书保护的是代码版权,不代表该软件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垃圾分类业务功能性能。单纯以软著名称匹配来打分,无法真实评判投标人交付本项目系统的能力。

2.软著名称无国家标准,强制指定 6 个系统名称,客观缩小竞争范围、指向性风险软著名称由申请人自行填报,市场上大量供应商开发的垃圾分类系统,功能完全覆盖采购需求,但软著命名表述不一样。评审规则要求必须是生活垃圾智能分类管理系统、垃圾分类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垃圾分类质量智能评价系统、垃圾智能收集管理系统这 6 个名称类别的软著才能得分,大量功能等同、只是命名不同的供应商无法拿到对应分值,构成不公平。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生活垃圾分类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平台须具备生活垃圾一张图、环卫基础数据管理、环卫车辆监管、垃圾处置监管、资源利用监管、建筑垃圾运输监管、零散生活垃圾(摊群点、夜市街区餐厨垃圾)源头监管、生活垃圾分类移动执法应用、公众服务应用、运营管理十大类功能,相关数据同步需与安徽省垃圾分类智慧监管平台完成数据同步、资源共享。上述功能要求涉及复杂的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工作,平台建设的质量和稳定性直接影响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运营效果。

投标人拥有与上述功能直接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一方面证明其具备平台自主研发能力,另一方面也确保平台交付后不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争议,能够保障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和后续迭代维护。该评分项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紧密关联,具有合理的必要性。

同时说明:招标文件要求的是“生活垃圾智能分类管理系统,垃圾分类宣教管理系统,智慧垃圾分类投放监管系统,垃圾分类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垃圾分类质量智能评价系统,垃圾智能收集管理系统类软件著作权”,评分项中“类”的开放性表述,明确不要求软著证书名称与招标文件列举名称逐字完全一致,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结合投标人提交的软著证书名称、软件功能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实质性判别其是否对应相关数据治理技术领域,不以证书名称与招标文件列举名称逐字完全一致作为得分唯一标准。故不做调整。

7、质疑事项七: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和标准业绩评分项:“(2)自2023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投标人具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及运营项目(合同应同时包括智能回收设备、收运车辆、运营管理平台等内容)业绩的,每提供1个业绩得2分,其他的不得分,满分2分。”【招标文件P67】

评分规则要求单一份合同必须2023年1月1日起同时集齐三项模块:智能回收设备 + 收运车辆 + 运营管理平台,属于典型的 “多要素捆绑式业绩门槛”。业绩设置多重强制捆绑要件,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大幅缩小有效竞争主体范围。该条件不是评判投标人是否具备分项履约能力,而是强制要求投标人承接过“全链条一体化打包项目”,人为抬高业绩门槛,大量具备分项实施能力、能够通过整合资源完成本项目的供应商被直接剥夺得分机会。

事实依据:1、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普遍专业化分工,市场上同时包含三项全部内容的单一合同数量极少。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市场发包模式存在明显拆分特征:市场中大量项目分为智能回收设备采购项目、收运运营服务项目、数字化管理平台开发项目独立招标;能够将智能回收设备、收运车辆、运营管理平台三项内容全部打包在同一份合同对外发包的项目属于少数一体化大型项目。评分条款强制要求单一份合同必须同时集齐三项业务模块方可得分,人为抬高业绩认定门槛,大量具备对应分项履约能力、可通过资源整合完成本项目全部工作内容的供应商无法取得该项得分,直接缩小有效竞争主体范围。

2、该业绩条件客观上偏向少数大型一体化企业,对中小再生资源运营企业形成排斥。同时具备“(智能回收设备、收运车辆、运营管理平台)”的企业多为行业头部大型企业;多数深耕区域运营的中小服务商,承接的项目大多为分项发包项目,难以满足本条业绩认定要求。该条款通过业绩要件设置制造竞争壁垒,不利于充分市场竞争,不符合扶持中小企业、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导向。

3、该业绩认定规则未预留多份业绩组合佐证实施经验的通道。招标文件仅认可单一合同同时涵盖全部三类业务,不接受多份业绩分别证明智能回收设备、收运车辆、运营管理平台相关实施经验。同等业务经验情况下,仅仅因为历史合同拆分形式不同而不予计分,对不同投标人设置差异化评判标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实行差别待遇。

4、业绩时间节点设置缺乏合理依据。项目履约能力取决于投标人同类项目实施经验、运营管理水平,业绩形成于 2023 年 1 月 1 日之前的同类成熟项目同样能够有效印证投标人业务实力。在缺乏充分、正当理由的前提下,硬性排除该时间节点之前的有效业绩,无依据缩小业绩计分范围,属于与采购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限制性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公平参与竞争。

答:1、经核查,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两大板块:一是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含点位智能监控设备及运维),二是智能监管平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其中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具体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箱配置、收运车辆配备、智能监管平台建设。上述各子项并非彼此独立的采购内容,而是共同构成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这一有机整体,智能回收设备承担前端收集功能,收运车辆负责中端运输,管理平台实现全流程数字化监管,三者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任一环节缺失都将导致回收体系无法正常运转。

2、通常要求供应商具有近三年内的业绩,时间太长无法反映当前履约能力,项目履约不仅要看投标人历史上曾经做过同类项目,更重点考察投标人近期实际项目实践经验,评判其是否熟悉现行业务标准、掌握当前运营管理模式。

3、该业绩评分项是结合项目的实际需求以及业务迭代特点作出的针对性而设定,此外本项业绩未作为资格门槛,未限定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未限定项目金额阈值、建设规模等判定条件,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与项目实际履约能力直接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滁州、杭州,安庆,青岛等多地均有类似项目。故不做调整。

8、质疑事项八:招标文件第四章综合评分标准综合实力评分项:“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生活垃圾智能分类管理系统,垃圾分类宣教管理系统,智慧垃圾分类投放监管系统,垃圾分类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垃圾分类质量智能评价系统,垃圾智能收集管理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 分,本小项最高得6 分。提供相关证书扫描件,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招标文件P67-P68】

该评审条款限定投标人必须持有六类特定软件著作权方可计分。本项目核心采购内容为设备布设、收运调度、分拣运营及配套服务,并非软件研发项目。投标人可通过合法授权、合规采购成熟系统等多种方式满足项目信息化管理需求,无需自有对应软件著作权。该条款属于增设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条件,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软件著作权登记仅体现软件权属归属,不能等同于信息化服务履约能力。

事实依据:1.本项目不属于软件定制开发项目,采购需求未要求投标人自主研发软件。招标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明确,项目主要涵盖生活垃圾分类设施(A类、B类、C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四分类垃圾备桶)及其监管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及专业化运营等核心工作。【招标文件P29-P56】,并未要求投标人自行研发信息化管理软件。投标人完全可以通过购买成熟软件、租用SaaS服务等方式提供满足功能要求的信息化管理工具,无需自行持有软件著作权。

2.招标文件仅认可自有软件著作权证书,不接受其他合法替代方式。评价投标人数字化运营能力,应当重点审查信息化实施方案、系统功能响应、运维保障体系等实质性内容。单纯依靠软件著作权证书予以计分,无法客观评判项目实际落地效果,评审因素设置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

3.六类软件著作权指向性过强,市场上同时持有六类的供应商极少。评分条款精准划分“生活垃圾智能分类管理系统,垃圾分类宣教管理系统,智慧垃圾分类投放监管系统,垃圾分类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垃圾分类质量智能评价系统,垃圾智能收集管理系统类软件著作权)”六类细分软件著作权分项计分,上述类型软著指向性强,大量具备项目运营、设备供应能力的供应商难以同时拥有六类软著,人为抬高得分门槛。

4.软件著作权仅体现软件权属归属,不能等同于信息化服务履约能力。软件著作权登记仅证明软件权属归属,与软件功能是否满足项目需求、系统是否稳定可靠、能否顺利对接安徽省垃圾分类综合服务平台等核心履约能力无直接关联。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生活垃圾分类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平台须具备生活垃圾一张图、环卫基础数据管理、环卫车辆监管、垃圾处置监管、资源利用监管、建筑垃圾运输监管、零散生活垃圾(摊群点、夜市街区餐厨垃圾)源头监管、生活垃圾分类移动执法应用、公众服务应用、运营管理十大类功能,相关数据同步需与安徽省垃圾分类智慧监管平台完成数据同步、资源共享。上述功能要求涉及复杂的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工作,平台建设的质量和稳定性直接影响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运营效果。

投标人拥有与上述功能直接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一方面证明其具备平台自主研发能力,另一方面也确保平台交付后不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争议,能够保障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和后续迭代维护。该评分项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紧密关联,具有合理的必要性。

同时说明:招标文件要求的是“生活垃圾智能分类管理系统,垃圾分类宣教管理系统,智慧垃圾分类投放监管系统,垃圾分类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垃圾分类质量智能评价系统,垃圾智能收集管理系统类软件著作权”,评分项中“类”的开放性表述,明确不要求软著证书名称与招标文件列举名称逐字完全一致,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结合投标人提交的软著证书名称、软件功能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实质性判别其是否对应相关数据治理技术领域,不以证书名称与招标文件列举名称逐字完全一致作为得分唯一标准。故不做调整。

9、质疑事项九:招标文件第四章综合评分标准拟配备团队评分项:(1)拟配备项目经理(1 人):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证书,得1分;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注册环保工程师证书,加1 分;本项最高得2分。(2)拟配备技术负责人(1 人):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市政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得2 分。(3)拟配备平台运维人员(1 人):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电子信息专业高级职称证书,得1 分;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证书,加1分;本项最高得2 分。(4)拟配备的其他项目团队成员(4 人):①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环境工程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证书的,每提供一个得1 分,本项最高得2 分。②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证书,得2 分,本项最高得2 分;③具有人社部门颁发的机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和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类证书的,得2 分,本项最高得2分;

注:以上人员一人一岗,不得兼任,且以上人员均为投标单位在职在岗人员,证书需在有效期内的。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和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投标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或供应商承诺已为上述人员缴纳开标截止日前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承诺格式自拟),未提供的,不得分;本项目不接收退休人员的证书得分。【招标文件P68-P69】

该评分条款设置多重小众专业职称叠加计分、强制人员一人一岗不得兼任,相关评审要求与本项目货物采购及运营服务的实际履约需求不相匹配,分值权重过高,变相以从业人员规模作为评审门槛,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1、本项目主要涵盖生活垃圾分类设施(A 类、B 类、C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四分类垃圾备桶)及其监管平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及专业化运营等核心服务工作,无需同时配备如此多专业的专职持证人员。本项目属于“货物供货+运营服务”类项目,不属于大型复杂软件研发、大型市政基建、高危化工工程类特种项目。无需同时配齐环保工程高级、机电中级、电子信息高级、系统集成、环境工程中级、注册安全、市政高级等多类持证专职人员。项目实际运营中,同类专业岗位完全可由一人兼任统筹管理,招标文件禁止兼任无任何履约必要性。

2、“一人一岗,不得兼任”变相以从业人员规模设置评审门槛。该条款硬性规定一人一岗不得兼任,等于要求投标人必须同时储备多名不同专业持证人员,否则无法得分。市场绝大多数中小服务商、设备供货企业无法同时储备上述多类不同专业持证专职在岗人员,大型一体化企业才具备该人员配置条件。以从业人员数量作为评审因素,涉嫌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不得将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的规定。

3、人员分值占比过高(12 分),评审重心偏离货物供货、设备质量、运营方案核心采购需求。项目核心标的为 A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点、B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点、C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点货物。评审将拟配备团队设置高达12分,远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再生资源回收箱)建设方案(5分)、生活垃圾分类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及运营对接方案(5分)、售后服务(宣传培训)方案(5分)等核心实施内容分值,过度放大人员职称权重,评审因素设置失衡,违反了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匹配”的要求。

4.人社部门职称证书的获取周期长、评审标准不统一,将其作为主要评分依据对中小企业构成实质性歧视。高级职称通常要求硕士及以上学历并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方可申报评审,新成立企业客观上无法在短期内配备多名持证人员。该条款直接导致新设立、轻资产的中小企业无法在本项得分,实质上将从业年限、人员规模等规模条件转化为评审得分差异,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答:本项目实际工作内容涵盖环保、机电、系统集成、安全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上述工作分属不同专业技术领域,要求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分别负责,是保障项目安全、规范、高质量实施的基本要求。“一人一岗,不得兼任”系确保各关键岗位均有专人履职,避免因人员兼任导致职责不清、专业力量不足,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上述证书均为专业能力的证明,获取渠道规范、透明,不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故不做调整。

10、质疑事项十:本项目招标文件“拟配备团队”评分标准中,要求项目经理具备“人社部门颁发的环保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技术负责人具备“市政工程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且设定“一人一岗,不得兼任”“不接收退休人员”等条款,存在设定不合理门槛、专业指向性过强、排斥潜在供应商及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的情形,请求予以修改或删除。

事实依据:1.专业设定与项目属性不匹配,存在明显排他性(针对项目经理“环保工程专业”)

本项目为“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采购项目”(属货物类),核心内容涉及垃圾分类设施的采购、安装及基础运维。招标文件要求项目经理具备“环保工程专业高级职称”(且加分项绑定注册环保工程师),而“环保工程”专业多偏向工业废水、废气治理等大型环保设备工程。普通垃圾分类设施(垃圾房/亭)的土建与设备配套要求“环保工程”专业,超出了项目实际履约需求,具有明显指向性和排他性,限制了具备市政、建筑、环境工程等常规履约能力的企业参与。

2.职称等级过高,人员配置要求堆叠,构成门槛歧视。

评分标准要求项目经理(环保高工)、技术负责人(市政高工)、平台运维人员(电子信息高工)等均需高级职称,且备注“一人一岗,不得兼任”。本项为货物类采购,强制要求企业同时配备多名不同专业的高端人才,且本项最高得12分,过度堆叠高精尖人才要求,大幅抬高了投标成本,与项目常规管理需求不符,构成对中小企业及普通环卫/设施供应企业的差别待遇。

3.附加条件过细,限制竞争(社保、退休、证书颁发部门)

文件明确“以上人员均为投标单位在职在岗人员,证书需在有效期内”“不接收退休人员的证书得分”,并要求提供近至月社保 同时强调人社部门颁发”职称与“注册类工程师”捆绑加分。此类设定未考虑实际履约能力,将具备丰富经验但年龄偏大的人员(如退休人员返聘,行业内常见)及非人社部门体系但具备等效能力的人员排除在外,属于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答:1、本项目虽归类货物类采购,但履约内容涵盖设备供货、现场安装施工、配套环保处理、调试及运维管理,具有复合属性;项目经理作为现场施工、环保处理、调试及运维总负责人,其专业能力直接关系设施合规运行,而设施运行涉及污染物管控、异味治理等环保需求,故要求具备该职称。该职称系人社部门按国家职称制度统一评审认定,标准公开、全国通用,该条件与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不存在具有明显指向性和排他性的情形。本项属于商务评分项,并非资格准入条件,属于择优加分,并非强制要求所有投标人必须具备该证书,不设置一票否决,供应商可以凭借其他条件获取分值,未对供应商设置强制性门槛。

2、本项目实际工作内容涵盖环保、机电、系统集成、安全管理等多个专业领域。上述工作分属不同专业技术领域,要求不同专业背景的人员分别负责,是保障项目安全、规范、高质量实施的基本要求。“一人一岗,不得兼任”系确保各关键岗位均有专人履职,避免因人员兼任导致职责不清、专业力量不足,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上述证书均为专业能力的证明,获取渠道规范、透明,不构成对中小企业及普通环卫/设施供应企业的差别待遇。

3、关于拟派人员在职在岗及社保证明的要求旨在真实核查人员与投标单位的劳动关系,防范证书挂靠、人员不实;退休返聘人员劳动关系已终止、岗位稳定性难以保障,但提供社保证明的退休人员如属于本单位的出资人并能同时提供以下全部证明材料方可计分:①退休证、②市场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单位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本项目实施周期长、涉及持续性现场运维与环保管控,为保障全周期履约质量,对无法证明在职在岗的退休返聘人员证书不予认定得分,系合理管控要求。

综上,相关要求不予调整。

11、质疑事项十一:关于采购需求中 IC 卡的数量表述存在歧义。

事实依据:1、A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点及 B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点中各需配置20000 张 IC 卡,共计 40000 张;同时生活垃圾分类智能监管平台建设中需配置40000 张 IC 卡。

2、上述表述存在数量歧义,无法确定本项目 IC 卡实际采购总量。存在两种理解:一是本项目所需 IC 数量为 80000 张(A、B 类站点共计 40000 张+监管平台 40000 张);二是监管平台仅为系统管理端口,无需单独采购实体 IC 卡,本项目仅需采购 A、B 类站点合计 40000 张 IC 卡。

3、恳请采购人明确本项目IC 卡实际采购数量。若项目实际采购总量为40000张,建议删除“生活垃圾分类智能监管平台建设中需配置40000 张IC 卡”的相关表述,避免各投标人理解偏差、报价及方案响应不一致。

答:现将原招标文件中以下参数删除:

2

IC卡

以户为单位配置IC卡,需实现四分类投放点评价器等投放设施通用(居民信息录入由后续运营单位完成)

张

40000

12、质疑事项十二:关于“拟配备团队”社保评分条款的质疑。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原条款要求: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和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投标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或供应商承诺已为上述人员缴纳开标截止日前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承诺格式自拟),未提供的,不得分;本项目不接收退休人员的证书得分。

2、本条款允许以供应商自制社保承诺替代官方社保证明,存在极大评标风险及合规隐患。一是自制承诺仅为投标人自我声明,无社保部门第三方佐证,无法有效佐证拟配备人员为投标单位在职在岗人员,与招标文件“配备在职在岗团队”的核心要求不符;二是无固定承诺模板,各投标人填报格式不一,易出现文本瑕疵导致丢分;三是评标评委判定尺度不统一,存在不予计分风险,且若承诺内容与实际不符,中标后极易被认定为弄虚作假,引发废标、行政处罚等严重后果。

3、建议删除“或供应商承诺已为上述人员缴纳开标截止日前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承诺格式自拟)”表述,建议修改后完整条款为:投标文件中须提供人员证书扫描件和须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上述人员缴纳的投标前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未提供的,不得分;本项目不接收退休人员的证书得分。

答: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财政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0649号建议”的答复》中第五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规定,不可强制要求社保。提供的承诺函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故不做调整。

更正日期:2026年09月21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全椒县城市管理局

地  址:全椒县政务中心5号楼5楼

联系人:周恩方

联系方式:186550959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福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S206路福联世纪花园15幢87号商铺

联系人:梅红蓉

联系方式:188569751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恩方、梅红蓉

电 话:18655095928、1885697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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