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明确约定:投标供应商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及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应急预案措施,包括但不限于①发生停电、停水、停气等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②食品安全问题、公共卫生(疫情)事件的应急预案、③投诉处理方案等,方案科学、完整、合理且具备可操作性,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下标准进行打分:1.方案合理、完整,操作性强的得5.0分;2.方案合理、相对完整,具有一定的操作性的得3.0分3.方案相对完整,合理性、操作性一般的得1.0分。4.未提供或提供方案不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的不得分。,本次评标专家的区间打分行为与招标文件规定相悖。
2.我方在贵州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获取的交易结果公示显示,针对主观分,评委编号-003的评标专家的打分记录为“11.50、8.8、10.5、8.5、7.5”,无明确唯一分值,不符合评分规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区间打分无法体现“客观、公正”的评审原则,属于不规范履行评标职责的行为。
2.若核查确认存在客观分打分错误和区间打分的违规情况,请贵方按照招标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组织评标,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我方承诺上述质疑内容真实、合法,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请贵方在收到本质疑函予以答复为感!
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原评标委员会核查,贵公司质疑“评标专家针对主观分指标进行打分时,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明确分值”要求独立评分,而是采用“XX-XX分”的区间形式打分,该行为不符合评标工作的规范性、严谨性的要求”属实,此部分质疑成立。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09月0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经复核:评委编号-003的主观评分与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存在差异,评审专家认为主观分代表评委对投标人技术方案的个人独立评审意见,该评审专家独立评审时采取区间分值的打分方式。经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后认为,该评委虽采用区间打分方式,但对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均无影响,未影响评标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经原评标委员会核查,贵公司质疑“影响了评标结果的公平性、公正性、准确性。”此部分质疑不成立。
(一)对贵公司质疑请求1“请贵方对该项目评标过程中专家采用区间打分的行为进行核查”的质疑答复及事实依据: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09月0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
(二)关于贵公司质疑请求2“若核查确认存在客观分打分错误和区间打分的违规情况,请贵方按照招标文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组织评标,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的质疑答复及事实依据: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于2025年09月01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评委编号-003的主观评分与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存在差异,评审专家认为主观分代表评委对投标人技术方案的个人独立评审意见,该评委虽采用区间打分方式,但对评标结果和中标结果均无影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三、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七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的规定,贵司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本项目监督部门:贵阳市财政局,监督电话:0851-85806835,详细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金阳行政中心二期 C 区 340 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