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需求
| 序号 | 名称 | 内容 | 备注 |
| 1 | 校方责任保险 | 指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或由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而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事故,依法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 具体内容详见服务要求 |
| 2 | 投保范围 |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学校),学生约93558人。最终以实际参保人数为准。 | |
| 3 | 责任范围 | 校方责任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 |
★1.履约期限:一年(具体以签订合同时间为准)。
★2.履约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及条件:保险协议签订生效后,一次性支付总价款。
★4.验收
验收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标准
验收程序: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验收报告: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组织验收主体:本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由采购人依法组织实施。
★5.热线支持:7*24小时;现场支持:(1)小时内到达
★6.本项目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成交供应商需与区教育局和每个学校分别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与每个学校签订的合同需送至区教育局备案。
二、服务要求
1.本项目学生人数约93558人,供应商具有提供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保险服务能力,设立负责本项目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体育与健康考试保险服务等)的专门机构,为投保人提供上门服务,并按照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
2.供应商提供的保险及服务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符合相关标准。
3.供应商具有先进完善的信息系统服务水平,满足对校方责任保险相关保险手续、理赔项目、退保、保险变更等方面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供应商自行承担因建立信息传输网络而发生的己方网络建设费及维护费。
4.投保服务
按照双方约定,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投保人完成出单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5.理赔服务
供应商应建立校方责任险保险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大客户优越性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5.1接报案
5.1.1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
5.1.2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供应商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5.2现场查勘
5.2.1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到达事故现场,及时提供理赔服务。
5.2.2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5.3定责定损
5.3.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在接到报案后:
预估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含)以下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50,000元(含)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5.3.2如未按约定时间赔付,造成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和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5.4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5.5索赔材料递交
5.5.1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5.6赔款时限
5.6.1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
| 赔款金额 | 支付时限 |
| ¥5000元(含)以下 | 2个工作日 |
| ¥5000元~¥50000元(含) | 3个工作日 |
| ¥50000元~¥100000元(含) | 5个工作日 |
| ¥100000元以上 | 7个工作日 |
5.6.2如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
5.6.3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
5.6.4死亡和重残赔付最低赔付标准不低于30万元。
6.垫付:发生事故时有人身伤亡的,由供应商先行垫付,垫付额度不超过所投保的保险额度。
7.其他特色服务:供应商根据自身业务特点,提供切实可行的特色服务。
8.其他要求
如果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供应商应与投保人及时协商重新修订相关协议条款。如协商未达成一致,投保人有权终止协议,并不被视为违约。
9.售后服务
9.1供应商应设立服务专门窗口,为投保人提供专人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一旦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投保人。
9.1.1供应商指派至少1名项目经理,负责按照本次采购合同的有关内容为投保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9.1.2供应商配备至少2名客户服务专员,分别作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9.2供应商应建立回访制度并及时组织实施回访服务。
9.2.1供应商为本项目成立专门服务窗口并设立专门服务电话,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的意见反馈。
9.2.2在协议有效期内及保单有效期内,供应商负责组织进行回访服务。
9.3组织提供培训服务
9.3.1在协议有效期内,供应商应免费为投保人提供至少1次保险专业培训。
9.4投保人在协议期内,享有供应商对校方责任险保险提供的所有优惠服务。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就业、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辽宁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须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3.2供应商如为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同一总公司只能授权一家分支机构参与响应,且总公司不能与下属的分支机构同时参与响应。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时间:2025年10月27日18时00分至2025年11月04日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电子响应文件递交至辽宁政府采购网,磋商地点为皇姑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政府采购招投标服务大厅开标室(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