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依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异议答复所需的评审信息”之规定
法律依据: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异议答复所需的评审信息”之规定
回复内容如下:
中联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关于贵阳市南明区新路口片区排水设施综合治理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打分异议的质疑函》,现回复如下:
1、经查阅你公司投标文件,商务客观资料中“安装专业造价工程师不是工程造价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被扣4分,项目负责人没有提供社保证明被扣5分”。
2、你公司技术主观分得分6.33分,在7家投标单位中得分不是最低的,属中档偏下。技术主观分属于评委各人自主评审内容。
3、你公司没有按规定进行第二次报价,已经被认定为无效标,报价分没有,并且根本没有总得分了,前面的商务客观分和技术主观分均已无效。
4、以上打分和评审结果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已公示,你公司也已经看到。关于你公司要求提供评审打分明细表,属于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保密、保存的内容,我们也没有,所以不能提供。能提供的资料已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开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