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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 其他 2025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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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规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雄安新区财政局,省直各部门,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根据《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5年8月13日

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履职评价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冀财采〔2025〕1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对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履职情况的评价。

第三条 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反映评审专家履职情况。

第四条 评价工作采取日常评价、专项评价和系统自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施。

日常评价以项目为载体,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项目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分别完成;专项评价以监管活动为载体,由财政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检查等事项,适时开展;系统自动评价以电子化系统为载体,根据实际情况,自动评价。

第五条 评审专家履职评价以自然年为一个周期,在每年12月31日清零,次年1月1日重新计算。

第六条 履职评价基本分为10分,实行累计扣分制,其中履职评价评分9分(含)以上为优秀,6(含)至8分为良好,6分以下为较差。较差的评审专家将暂停其抽取资格,直至本评价周期届满。

第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行为进行日常评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该项对应分值扣除,扣完为止。在同一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有两种及以上扣分情形的,应当累计扣分。

(一)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分:

1. 未出示有效身份证明配合组织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核验身份;

2. 进入评审现场未按要求统一存放随身携带的通信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

3. 在评审现场从事与评审活动无关的事情,影响评审工作秩序;

4. 不服从评审现场管理,故意拖延评审时间。

(二)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2分:

1. 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2. 评审工作未结束,提前离开评审现场;

3. 对参加评审的专业不熟悉,市场行情不了解,专业能力不能满足评审工作要求;

4. 不熟练计算机操作,无法独立使用计算机完成评审工作。

(三)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分:

1. 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2. 不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

3. 暗示或者诱导供应商作出澄清、说明、更正,或者接受供应商主动作出的澄清、说明、更正;

4. 不熟悉政府采购政策。

(四)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4分:

1. 建立或加入可能不利于公正、独立评审的自媒体群及其他群的;

2. 在评审过程中,客观分评审错误,或评分畸高畸低,但未影响采购结果的;

3. 索取高于规定的劳务报酬,或者要求先给付报酬再进行履职,或者因劳务报酬低而拒绝履职、拒绝签署相关报告的;

4. 在评审过程中,征询采购人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倾向性意见的。

(五)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 在评审过程中,存在指向性、引导性、倾向性、歧视性或者排他性言行;

2. 在评审过程中,客观分评审错误,或评分畸高畸低,且影响采购结果的;

3. 在评审过程中,主观分评审错误,或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打分的;

4. 因质疑成立影响中标、成交结果,且被认定为评审专家原因导致的(可在质疑处理结束后5个工作日补充评价)。

第八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评审专家现场行为进行日常评价,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该项对应分值扣除,扣完为止。

在同一采购项目评审活动中,有两种及以上扣分情形的,应当累计扣分。

(一)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分:

1. 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核验或电子核验的;

2. 进入评标区不按要求存放随身携带通讯工具的(含电子、移动存储设备等);

3. 不会操作电子交易系统,影响评审工作的;

4. 不遵守评标区域评标管理制度,在评标过程中随意走动、交头接耳的。

(二)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3分:

1. 评审专家因操作错误、评分错误导致评审工作流程回退的;

2. 酒后参与评审,及其他不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的;

3. 在评标区域吸烟、大声喧哗,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4. 不服从评审现场管理,故意拖延评审时间的。

(三)评审专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5分:

1. 在评审过程中,未经允许早退或者无故退出评标评审活动的;

2. 签到后以项目复杂或者工作量大等非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评审的;

3. 以暴力、胁迫、辱骂或者其他手段扰乱正常评审工作秩序的;

4. 故意破坏评标室设施设备的。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检查等监管事项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该项对应分值扣除,扣完为止。

1. 有本规则第七条相关情形的,按照对应扣分规则进行扣分;

2. 因专家评审错误导致投诉举报等,且经财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扣5分。

第十条 评审专家履职行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系统根据电子化系统记录信息自动扣分,扣完为止。

1. 未接听语音通知电话或拒绝参与评审,累计达到5次的,扣1分;

2. 接受评审任务后,在收到邀请短信后60分钟之内请假,累计达到5次的,扣1分;

3. 接受评审任务后,在收到邀请短信后在60分钟(含)至取消此次参评资格时间内请假,累计达到5次的,扣2分;

4. 接受评审任务后,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迟到时间不超过30分钟(含),累计达到5次的,扣2分;

5. 接受评审任务后,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审,迟到时间超过30分钟,取消此次参评资格,扣2分。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同一项目中的同一违规行为被多个主体评价扣分的,不重复计分。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前,应充分考虑交通时间、身体状况等因素,避免因客观因素造成迟到扣分。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提出合理化建议被省财政厅采纳的,由省财政厅给予加分,每项加1分,一个评价周期内,最多加3分。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专家进行履职评价的,自动锁定相关系统操作权限,待评价工作完成后及时开放权限。

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评审专家履职量化扣分应当有录音录像或书面记录等作为必要的证明材料,随采购文件一起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评审专家履职评价结果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对履职评价扣分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价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相关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事项进行核查,出具最终处理意见。有特殊情况的,在书面通知当事人后,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价不实或恶意评价,经评审专家申诉有效的,由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履职评价按原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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