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本表所要求的设计业绩证明材料须提供以下三项(委托项目可不提供①):①中标通知书复印件、②合同协议书复印件、③履约证明文件(如经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或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已审查(评审或批复)”意见、或施工图设计专家评审通过意见、或发包人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我方设计业绩证明材料中EPC总承包业绩无单独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或审图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已审查(评审或批复)”意见、或施工图设计专家评审通过意见、或发包人证明文件:而是在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中说明我方设计相关资料已经满足验收要求同时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此是否可视为效力等同为发包人证明文件?
回答: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能反映业绩指标的履约证明文件,最终以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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