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项目代码 | 2412-445202-20-01-104099 | |||
投资项目名称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山、西马、榕华、新兴片区) | |||
招标项目名称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山、西马、榕华、新兴片区)(一期)(中山片区)施工监理 | |||
标段(包)名称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山、西马、榕华、新兴片区)(一期)(中山片区)施工监理 | |||
公示名称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中山、西马、榕华、新兴片区)(一期)(中山片区)施工监理中标候选人公示 | |||
开标日期 | 2025.06.04 | |||
评标情况 | 第一中标候选人:揭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综合得分:94.31; 第二中标候选人:广东质安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综合得分:90.29; 第三中标候选人: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综合得分:88.17。 | |||
第一候选人 | 揭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 576800.00元 | |||
质量承诺 | (1)投资控制目标:工程总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2)质量控制目标: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及验收规范。(3)进度控制目标:控制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工期内。(4)安全控制目标:无重大伤亡事故。(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市政配套工程,为 1 年。 | 工期(交货期) | 400 个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黄遇生 | 资质资格(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多项应分别列出) | 房屋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44013126 | |
业绩(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多项应分别列出)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多项应分别列出)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 ||
业绩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多项应分别列出) | \ | |||
第二候选人 | 广东质安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 579900.00元 | |||
质量承诺 | (1)投资控制目标:工程总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2)质量控制目标: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及验收规范。(3)进度控制目标:控制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工期内。(4)安全控制目标:无重大伤亡事故。(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市政配套工程,为 1 年。 | 工期(交货期) | 400 个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吴湧彬 | 资质资格(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多项应分别列出) | 房屋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44019142 | |
业绩(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多项应分别列出)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多项应分别列出) |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 | ||
业绩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多项应分别列出) | \ | |||
第三候选人 | 公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投标报价(根据需要可以填写总价、单价、下浮率、费率等) | 580000.00元 | |||
质量承诺 | (1)投资控制目标:工程总投资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之内。(2)质量控制目标: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标准及验收规范。(3)进度控制目标:控制在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工期内。(4)安全控制目标:无重大伤亡事故。(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6)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市政配套工程,为 1 年。 | 工期(交货期) | 400 个日历天 | |
拟派项目负责人姓名 | 陆卓彦 | 资质资格(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多项应分别列出) | 房屋建筑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44026413 | |
业绩(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多项应分别列出) | \ | |||
资格能力条件 | 资格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证书名称及对应编号,多项应分别列出) | 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 ||
业绩情况(响应招标文件的业绩,多项应分别列出) | \ | |||
异议受理部门 | 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湖路榕城财政大楼 | |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黄工 | 联系电话 | 0663-8663910 | |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 揭阳市榕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联系电话 | 0663-8665864 | |
联系地址 |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东湖路榕城财政大楼 | |||
公示开始时间 | 2025-06-04 | 公示结束日期 | 2025-06-09 | |
法律法规规定和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答复仍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答复之日起十日内持招标人的答复及投诉书,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提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