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82202600003V项目名称:湖潮乡2025年上午村旅居道路提升改造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P520182202600003V001品目名称:湖潮乡2025年上午村旅居道路提升改造项目(二次)
采购代理:贵州新山水建设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康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街道办事处长岭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F-02,F-03栋14层20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其投标文件不符合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中标(成交)资格应依法撤销。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明确要求:本项目采购文件第二章第二节“商务要求”第七条规定,供应商需出具承诺函,自行承诺“无拖欠民工工资的相关投诉和不良记录”,该承诺为商务实质性审查核心条款,供应商必须如实响应,否则将被判定为无效投标。2.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拖欠民工工资行政处罚记录:经我方核查,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因拖欠工人工资,被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该记录属于典型的拖欠民工工资不良记录,与其中标承诺内容严重不符。3.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虚假承诺违反实质性审查要求: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自身存在上述不良记录的情况下,仍出具“无拖欠民工工资相关投诉和不良记录”的承诺函,属于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欺骗采购人和评审委员会,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不符合采购文件商务实质性审查标准。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供应商存在该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2. 本项目采购文件第六章第三节“响应文件格式范本”中《供应商遵守政府采购法规的声明承诺函》第一条,已明确引用上述法律条款,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该承诺函后,仍实施虚假承诺行为,已构成对采购文件的根本性违反。
请求:1. 立即暂停“湖潮乡2025年上午村旅居道路提升改造项目(二次)”(项目编号:ZFCG20260105038)的全部后续采购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与泰合公司签订中标合同、下达项目开工指令、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等,直至质疑事项核查完毕并作出明确处理决定。2.依法组织核查,确认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并正式撤销泰合公司本项目中标(成交)资格。3.在依法撤销第一中标候选人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资格后,恳请贵单位依法重新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4.将本次质疑事项的核查结果及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我方,并依法告知后续投诉权利及途径。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经核查,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于2024年9月6日被提前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故贵州泰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存在失信联合惩戒。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