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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含东延)、3号线、4号线车站53个零星商铺公开招租项目

南宁市 其他 2025年0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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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租项目公告内容(网站部分)

报名网址:

项目名称

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含东延)、3号线、4号线车站53个零星商铺公开招租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5-590(2)

挂牌价格

38.862万元/年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5年8月25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5年8月29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不涉及

资产概况

本次公开招租标的为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含东延)、3号线、4号线车站53个零星商铺,整体招租,位于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含东延)、3号线、4号线车站,其中南宁轨道交通2号线(含东延线)6个零星商铺参考面积约124.87㎡,南宁轨道交通3号线30个零星商铺参考面积约628.92㎡,南宁轨道交通4号线17个零星商铺参考面积约372.93㎡,参考面积共计1126.72㎡。

53间零星商铺目前处于待出租状态,天地墙基础装修,无给排水,无排烟,每间商铺预留用电、独立配电箱、光缆接口、空调通风等。后期商业运营所需的网络、消防、强弱电改造及开业前各项手续,需要承租方自行申请报装。

出租用途:用于零售业、连锁便利服务等,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资产招租清单

线路

序号

车站

商铺编号

面积(㎡)

数量

备注

2号线

1

东风路站

1号商铺

11.25

1

东延线

2

玉岭路

1号商铺

12.51

1

东延线

3

那福路站

1号商铺

18.61

1

东延线

4

坛泽站

1号商铺

24.2

1

东延线

2号商铺

32.4

1

东延线

5

苏卢站

1号商铺

25.9

1

小计

124.87

6

3号线

1

科园路站

1号商铺

38.3

1

2

创业路站

1号商铺

16.87

1

3

北湖北路站

1号商铺

16.6

1

2号商铺

16.57

1

4

秀峰路站

1号商铺

15.17

1

2号商铺

14.76

1

5

邕武路站

1号商铺

14.66

1

6

大鸡村站

1号商铺

18.45

1

2号商铺

26.98

1

7

兴桂路站

1号商铺

15.54

1

2号商铺

34.87

1

8

小鸡村站

1号商铺

18.24

1

9

东沟岭站

1号商铺

29.37

1

2号商铺

17.82

1

10

东葛路站

1号商铺

9.04

1

2号商铺

11.06

1

11

金湖广场站

1号商铺

33.84

1

2号商铺

10.33

1

12

埌西站

1号商铺

19.91

1

2号商铺

8.32

1

13

青竹立交站

1号商铺

23

1

2号商铺

20

1

14

市博物馆站

1号商铺

29.63

1

2号商铺

24.01

1

3号商铺

15.81

1

15

总部基地站

1号商铺

27.96

1

16

广西规划馆站

1号商铺

44.1

1

2号商铺

14.3

1

3号商铺

26.21

1

17

庆歌路站

1号商铺

17.2

1

小计

628.92

30

4号线

1

洪运路站

1号商铺

27.3

1

2

那历村站

1号商铺

12.15

1

3

那洪立交站

1号商铺

29.55

1

4

金阳路站

1号商铺

14.57

1

5

大沙田站

1号商铺

14

1

2号商铺

24.38

1

3号商铺

24.46

1

4号商铺

22.09

1

6

玉象路站

1号商铺

13.63

1

7

总部基地站

1号商铺

30.23

1

2号商铺

29.88

1

3号商铺

29.88

1

8

飞龙路站

1号商铺

19.11

1

9

体育中心西站

1号商铺

19.79

1

10

体育中心东站

1号商铺

27.8

1

11

良庆大桥南站

1号商铺

23.13

1

12

良庆圩站

1号商铺

10.98

1

小计

372.93

17

合计

1126.72

53

备注:

1.面积仅供参考,成交租金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2.签约时间以签约通知为准。

一、出租方承诺

本出租方拟出租所持标的,并委托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出租标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我方出租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资产招租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出租交易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出租方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出租方名称

南宁轨道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青秀区云景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军

注册资本

70000万元

经济类型

国有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50100MAA7LA2147

经营规模

/

三、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38.862万元/年 

价格说明

年租金

其他类型保证金处置方式

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向出租方缴纳相当于成交年平均租金(含税)的5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承租方欠缴租金、电费、违约金、项目重新招商空窗期(按合同对应的3个月租金标准计算)等费用,如有剩余可无息返还,如履约保证金不足以赔偿前述费用和出租方所受其他损失的,出租方有权继续向承租方追偿。

1.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的余额(不含按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有权扣除的金额)无息退回给承租方:

(1)租赁终止(含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非因承租方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及租赁终止,下同);

(2)承租方承租期间无严重违约行为且已付清租金及与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

(3)承租方已将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物完好、整洁地交还给出租方;

(4) 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保证金返还书面申请(附承租方收款账户、保证金收据原件)。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没收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

(1)合同没有到期,承租方单方解除、终止合同或其实际已经不履行合同的;

(2)承租方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被相关部门给予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或者承租方或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等立案调查;

(3)承租方在商业经营过程中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盗用或非法使用出租方名义开展商业经营或其它任何活动;

(4)承租方未能在约定日期内将租赁标的物全部装修配套并且未向出租方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并说明原因的;

(5)承租方未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超出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开展商业活动或其他活动的。

(6)租赁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不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租金支付方式

租金按照先付后用原则,承租方按季度分期缴纳租金,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每期租金一次性转入出租方指定帐户。第一期租金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缴纳,后续租金缴纳时间详见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如承租方未能按期缴纳租金的,则以其未付租金总额×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2倍×天数计算违约金,若承租方逾期15天仍未能缴纳或未能足额缴纳租金的,则从其履约保证金中冲抵相应金额。履约保证金冲抵后30天内,承租方应将履约保证金补足至原金额,若超过30天仍未能将履约保证金补足的,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租金逾期支付等相关违约责任在转租合同中明确。解除合同时,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承租方所欠缴的租金、电费、违约金、项目重新招商空窗期(按合同对应的当年度3个月租金标准计算)等费用,如有剩余将无息返还,如因承租方违约行为造成出租方其他损失的,出租方将继续追索。

租赁期限

3年(无免租期)

与出租相关其他的条件

1.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2.意向承租方在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必须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按照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约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承租方交纳的竞租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竞租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缴纳第一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续租金每季度缴纳一次,具体交纳时间详见租赁合同约定。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1.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了解出租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方资

格条件

1.承租方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的合法存续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备良好的社会关系,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满足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及自行办理政府、物业等一切相关审批手续。

3.承租方在过去的经营过程中诚信经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EF%BC%89%E2%80%9C%E7%BB%BC%E5%90%88%E6%9F%A5%E8%AF%A2%E8%A2%AB%E6%89%A7%E8%A1%8C%E4%BA%BA%E2%80%9D%E4%B8%AD%E4%B8%8D%E8%A2%AB%E5%88%97%E4%B8%BA%E5%A4%B1%E4%BF%A1%E8%A2%AB%E6%89%A7%E8%A1%8C%E4%BA%BA%E3%80%82%E6%84%8F%E5%90%91%E6%89%BF%E7%A7%9F%E6%96%B9%E6%98%AF%E4%BC%81%E4%B8%9A%E6%B3%95%E4%BA%BA%E7%9A%84%E9%A1%BB%E6%9C%89%E5%B9%B4%E6%A3%80%E5%90%88%E6%A0%BC%E7%9A%84%E7%9B%B8%E5%85%B3%E8%AF%81%E7%85%A7%E5%8F%8A%E6%97%A0%E7%A8%8E%E5%8A%A1%E9%83%A8%E9%97%A8%E6%AC%A0%E7%A8%8E%E7%9A%84%E4%B8%8D%E8%89%AF%E8%AE%B0%E5%BD%95%EF%BC%88%E7%A8%8E%E5%8A%A1%E9%83%A8%E9%97%A8%E6%89%93%E5%8D%B0%E8%AF%81%E6%98%8E%EF%BC%89%EF%BC%9B%E6%84%8F%E5%90%91%E6%89%BF%E7%A7%9F%E6%96%B9%E6%98%AF%E8%87%AA%E7%84%B6%E4%BA%BA%E7%9A%84%E9%A1%BB%E6%B2%A1%E6%9C%89%E8%BF%9D%E6%B3%95%E8%BF%9D%E7%BA%AA%E8%AE%B0%E5%BD%95%E3%80%81%E6%B2%A1%E6%9C%89%E8%A2%AB%E5%88%97%E5%85%A5%E8%AF%9A%E4%BF%A1%E9%BB%91%E5%90%8D%E5%8D%95%EF%BC%88%E4%BF%A1%E7%94%A8%E4%B8%AD%E5%9B%BD%E6%9F%A5%E8%AF%A2%EF%BC%89%E3%80%82%3C/p%3E%3Cp%3E

4.2023年1月1日至今,承租南宁轨道交通各线路零星商铺租赁项目中,若有因自身违约原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原承租方,不具备本次报名资格。

竞租所需

提交材料

一、法人、非法人组织需提交的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非法人组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负责人身份证;

4.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EF%BC%89%3Cp%3E

“综合查询被执行人”查询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工商部门出具的年检合格证明及税务部门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6.具备良好的社会关系,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满足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及自行办理政府、物业等一切相关审批手续的承诺文件;

7.标的状况确认书;

8.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9.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自然人需提交的材料:

1.《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个人身份证;

3.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EF%BC%89%E2%80%9C%E7%BB%BC%E5%90%88%E6%9F%A5%E8%AF%A2%E8%A2%AB%E6%89%A7%E8%A1%8C%E4%BA%BA%E2%80%9D%E6%9F%A5%E8%AF%A2%E6%9C%AA%E8%A2%AB%E4%BA%BA%E6%B0%91%E6%B3%95%E9%99%A2%E5%88%97%E5%85%A5%E5%A4%B1%E4%BF%A1%E8%A2%AB%E6%89%A7%E8%A1%8C%E4%BA%BA%E5%90%8D%E5%8D%95%EF%BC%9B%3C/p%3E%3Cp%3E

4.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没有违法违纪记录、没有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5.具备良好的社会关系,愿意且有能力承担本项目满足使用所需的全部投资及自行办理政府、物业等一切相关审批手续的承诺文件;

6.标的状况确认书;

7.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

1.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交加盖公章(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加按手印(自然人)的复印件。

2.意向承租方通过网站公告提供的报名地址进行报名,并将上述报名材料扫描上传。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按现状招租,不包括场地内的设备及设施,在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前,意向承租方应实地查看,与现场管理方联系了解标的、标的的权证、现状及相关费用。意向承租方一经办理竞租报名手续,即视为其对标的现状及其相关费用情况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承租方自行承担。

2.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必须前往现场查看标的现状并签署《标的状况确认书》,在报名时上传《标的状况确认书》。

3.租赁期限:3年(无免租期),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4.出租用途:用于零售业、连锁便利服务等,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5.租金按照先付后用原则,承租方按季度分期缴纳租金,并以银行转账方式将每期租金一次性转入出租方指定帐户。第一期租金承租方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当日缴纳,后续租金缴纳时间详见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如承租方未能按期缴纳租金的,则以其未付租金总额×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2倍×天数计算违约金,若承租方逾期15天仍未能缴纳或未能足额缴纳租金的,则从其履约保证金中冲抵相应金额。履约保证金冲抵后30天内,承租方应将履约保证金补足至原金额,若超过30天仍未能将履约保证金补足的,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租金逾期支付等相关违约责任在转租合同中明确。解除合同时,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承租方所欠缴的租金、电费、违约金、项目重新招商空窗期(按合同对应的当年度3个月租金标准计算)等费用,如有剩余将无息返还,如因承租方违约行为造成出租方其他损失的,出租方将继续追索。

6.承租方有权在租赁期间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合法使用租赁标的物,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租方的合法经营行为不受出租方的干预。

7.承租方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及使用安全的前提下,可进行内部装修,但装修不得改变租赁标的物的结构,不得对轨道交通运营造成妨碍或损害,承租方的装修应符合消防安全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相关要求,装修应符合《GB 50157-2013 地铁设计规范》、《南宁轨道交通车站商业资源管理办法》、南宁市“美丽南宁•整洁畅通有序大行动”等文件要求。装修方案须经出租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实施,装修的报建、竣工验收手续由承租方自行办理,装修费用、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的装修施工须按出租方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并确保装修施工的安全及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擅自拆改结构及标的物内设施,否则出租方有权制止或责令停工、拆除;在租赁标的物装修和使用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承租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8.承租方必须接受南宁轨道交通商铺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车站运营管理规定,接受车站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商铺经营必须以保障车站的安全和运营秩序为优先考虑。

9.商铺播放背景音乐或产品销售宣传等广播音乐不得影响车站广播效果(以本商铺五米外听不到声音为标准),不得在车站站厅区域张贴、悬挂宣传品和派发促销物品,所使用背景音乐及宣传海报应避免版权纠纷。

10.承租方必须实行固定的营业时间,营业时间不得超过车站运营时间,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推迟、提前及无故停止营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营业时间或歇业的(歇业时间不能超过一个月),须提前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获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调整营业时间或歇业,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承租方必须在规定时间段内运送营业用具、货物、设备、装置或大件物品进出公共场地,并仅使用指定的设备及路线运送上述物件。

12.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在该商铺外任何地方安装声像设备及电子显示屏,以及不得在商铺外部任何位置设置除自身招牌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广告。如需在租赁标的物内外搭设建筑、设置店名牌匾、空调,应自行办理报建报批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方在该商铺外任何部分张贴任何招贴、招牌必须征得政府部门及出租方的批准后方能施工,否则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停工整改;承租方应对其设置的店名牌匾、空调承担安全管理的责任,如因此而引起的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解决及承担后果。

13.承租方须认真做好租赁标的物的消防安全、治安防范等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应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械设施等。妥善保管在租赁标的物内存放的财物,如发生火灾、盗窃或其他导致承租方财务遭受损失的情形的,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还须赔偿出租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承租方应无条件接受出租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的检查监督和整改意见。

14.承租方及其授权经营户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及公共走廊、楼梯、通道存放易燃、易爆、有害的物品,不得超出租赁标的物的范围堆放物品或摆卖、设置广告,尤其不得占用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堆放物品或摆卖、设置广告,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及走廊、楼梯、通道生火;注意租赁标的物范围内的用电安全,非经出租方同意不得私接电源或擅自改动电源线路,应在接线出口、用户终端加装漏电保护开关,并定期进行检查,不得在租赁标的物内给电动车充电。承租方必须遵守相关物业管理规定,承租方或其授权经营户违反相关规定而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均由承租方承担。

15.承租方应爱护租赁标的物及附属设施,自行承担租赁标的物及房内原有设施(含水电管线、水电设施)及承租方新增设施的养护、维修责任及费用(属于租赁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责大修的情况除外);如是由于承租方的原因导致租赁标的物出现结构安全问题而需要大修时,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大修的责任及费用。承租方拒不维修的,出租方可代为维修或委托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不承担或逾期支付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承担由此造成的责任和费用。

16.承租方对标的物进行用电、照明、通风、空调等设施安装的,由承租方自行申请办理报装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予以配合协助。

17. 严格遵守《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美丽南宁整洁有序畅通大行动》和《南宁轨道交通车站商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负责租赁区域内及“门前三包”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的维护、治理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并按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卫生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如南宁市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新的有关安全生产、环境卫生以及南宁市轨道交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承租方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18.承租方在使用租赁标的物的过程中不得违反噪音、油烟、污水排放的规定,如因此而被投诉、索赔、行政处罚或引发其他纠纷的,均由承租方负责解决及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承租方拒不按出租方意见整改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19.承租方必须积极做好所承租标的的安全保卫、卫生、消防工作,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防范措施,同时接受出租方的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0.承租方在租赁合同规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行承担使用租赁标的物及自身经营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如承租方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对出租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承租方应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赔偿出租方损失;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期停业整改,承租方拒绝整改或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完毕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1.租赁期间,承租方是租赁标的物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应确保租赁标的物符合地下公共交通空间的运营安全需要。采取一切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当出租方认为承租方的行为有可能影响地铁运营安全或正常管理秩序的,有权要求承租方限时整改,承租方应当无条件服从出租方的要求,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应赔偿由此给出租方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使用租赁标的物期间所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由出租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发生安全事故时,承租方须向出租方及区域安全生产行政管理部门及时汇报事故情况,并积极采取抢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恶化,尽最大限度减少相关损失。

22.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供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公司经营的主要证照、交租账户的复印件,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

23.承租方不得擅自将租赁标的物整体转租、或以联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的方式变相整体转租,不得将租赁标的物及设施对外实施抵押、担保、处分。承租方将租赁标的物进行分割转租的,分割转租方案须在7个工作日内到出租方处备案,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24.承租方将租赁标的物中单个商铺进行转租的,租赁合同须在7个工作日内报出租方备案,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5.如因使用租赁标的物不善或者因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承租方被投诉、索赔、行政处罚或引发其他纠纷的,承租方应当及时处理,避免因该等纠纷影响出租方及轨道交通的正常经营。如因承租方怠于处理或承担赔偿责任导致出租方对第三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当按照出租方赔偿额的双倍向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

26.退租时对装修的处理方式:承租方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10日内,原则上需拆除项目的装修改造,恢复至毛坯状态,若不恢复至毛坯的,需征得出租方同意,对装饰装修及改造的内容进行相应处理。如承租方未能按约定如期将租赁标的退还南宁轨道运营公司的,则出租方有权自行腾空收回租赁物业,并按合同约定处理租赁标的内的所有财物,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聘请人员搬运的费用保管费、清洁费等)由承租方承担,同时承租方还应赔偿由此导致出租方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南宁轨道运营公司可得利益损失、聘请律师的费用、公告费等)。

27.3号线金湖广场站1号商铺和4号线大沙田站1号商铺正在施工改造,以上2个商铺可能存在项目成交后延期交付或终止租赁问题。如因出租方现场改造需要或其他不确定因素导致个别商铺无法按租赁合同约定正常交付的,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可根据事实情况另行确定该商铺的交付条件、交付日期或终止该商铺的租赁,并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按成交平均单价相应核减(详见租赁合同相关约定)。

28.意向承租方需到现场了解标的状况,详情请与现场管理方联系,联系人:易经理,联系电话:13277891905。

29.其他约定详见附件租赁合同,最终解释权归出租方所有。

30.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保证金详

细情况

竞租保证金交纳金额

50,000.00

交纳截止时间

2025年8月29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竞租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竞租保证金。

4.承租方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租赁合同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的,将被列入广西交易所集团和出租方的黑名单,且竞租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账号

8113001013900137793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

1.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在接到出租方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其应当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原路无息退回。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承租方的竞租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出租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未以不低于竞租底价应价(有其他竞租人应价则本义务自动免除),导致交易失败的;

(5)意向承租方违反其在申请竞租、公开竞价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6)意向承租方提交《竞租申请与承诺书》并被确认承租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租程序的;

(7)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承租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8)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

(9)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披露附件

1.租赁合同

2.竞租申请与承诺书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承诺书

四、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意向承租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网络竞价

五、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潘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0771-5837334

19377187706

项目报名联系人

霍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2856762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联系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 9楼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官方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为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收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七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第八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九条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材料,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第十条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三条 项目终结交易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四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六条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七条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八条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第十九条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一致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二条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三条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五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六条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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