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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长寿学校项目(高中部) (一期)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市 其他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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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长寿学校项目(高中部) (一期)

答疑及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华中师范大学长寿学校项目(高中部) (一期)答疑及补遗发布如下:

答疑部分

问1: 11、专用合同条款第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17).1)中“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签约合同价的 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 20 万,累计不超过 200 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签约合同价的 0.5%~3%/人·次支付违约金,每次不低于 20 万,累计不超过 200 万;”此条款中的“按签约合同价的 0.5%~3%/人·次”和 “按签约合同价的0.5%~3%人·次”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金额过高,承包人难以承受,请修改上述条款内容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按 20 万/人·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 200 万”;项目经理被责令停止执业的,按 20 万/人·次支付违约金,累计不超过 200 万”,请回复。

12、专用合同条款第22.2其他的(4)工程结算审核(审计)费用中的“②工程结算送审金 额为 2000 万元及以上,若审减率≤5%,所发生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审减率>5%,所发生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所有费用(包含基本审核(审计)费和审减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此条款中的“审减率≤5%”较为苛刻,因发承包双方对合同和计价定额的不同理解会出现工程计价的差异,且施工方为加快结算进程往往会作出一定的让步这些原因造成的审减超5%按上述条款由承包人承担全部审计费用不合理,建议修改为“②工程结算送审金 额为 2000 万元及以上,若审减率≤10%,所发生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若审减率>10%,所发生的工程结算审核(审计)所有费用(包含基本审核(审计)费和审减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

答:1、此违约金的设置是为了约束相关人员按时到岗履职与正常履职,为了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故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审减率≤5%”是为了约束施工单位虚报冒报造价,激励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的整体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同时提高审计的效率和准确性,降低审计资源浪费,故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2:6、专用合同条款7.6 不利物质条件中“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若有不利物质条件出现,发包人只顺延工期,不承担其它 违约责任且不调整中标价格,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理,按现行的通用条款的规定“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且投标报价按费用定额计算的各项费用中也没有包含此项费用。请招标人删除此条款内容。

7、因本项目的合同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是按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有可能存在漏项清单,而在短暂的投标期提出质疑的时限内,投标人也无法准确的提出漏项项目及其工程量,则建议在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0.1变更的范围中增加一项“(11)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以使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时对清单漏项项目的费用计算原则执行变更估计原则从而避免造价计算的争议,请回复。

8、专用合同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中的“2、总价合同”中有相关的各项内容,合同价格形式只能是唯一的一种,是单价合同就不是总价合同。因本项目为财政资金投资,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应为单价合同。则请招标人删除“2、总价合同”中的各项内容,在“2、总价合同”处填写为“ / ”。

9、专用合同条款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签约合同价的 0.2‰/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 %”按签约合同价的 “0.2‰/天”支付的违约金金额较高,本着双方良好履约的目的出发,建议发包人修改上述条款内容为:“(10)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的违约责任:按5000/天支付违约金,本项违约金累计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1 %”

10、专用合同条款第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17).1)中的“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 16.2.1 项(11)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 1000~30000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3.2.3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 50%~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这里的“按履约保证金的 50%~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太严苛,承包人无法承受;且上述的16.2.1 项(11)目的情形中已经包含了“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情形,其已有按上述条款约定承担1000~30000元/天·次的违约金。本着双方良好履约的目的出发,请招标人删除这里的“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 3.2.3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 50%~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否则存在双重违约金,不合理。

答:1、专用合同条款7.6条所述潜在风险请投标人充分考虑,其费用全部纳入投标报价中,故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投标人所述关于工程量清单漏项情况按专用合同条款10.4变更估价执行。

3、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已明确为固定单价合同。

4、专用合同条款16.2.2(10)款为了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故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5、此违约金的设置是为了约束项目经理按时到岗履职与正常履职,为了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故不作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中的26“若因招标人原因(如: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增减或征地拆迁不及时等)造成人、材、机停(窝)工、物价上涨、工期延长等,其相关费用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招标人不另行支付其它费用或调整中标单价,但影响的工期,招标人同意顺延”,此条款不合理,因招标人原因造成的违约,对承包人不进行任何补偿,对承包人包人显失公平。则请招标人修改并明确“因招标人原因(如:工程设计变更、项目增减或征地拆迁不及时等)造成人、材、机停(窝)工、物价上涨、工期延长等,其相关费用按实办理签证计算,影响的工期相应顺延”。

2、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中的37“本工程涉及的管线……和施工现场及周边的建(构)筑物(如道路、路缘石、电缆 沟、检查井、路灯等),中标人在施工时需采取保护措施(中标人在施工前应采用人工或者其他方式探明各种管线的走向、埋深等具体位置后,编制相关的施工方案和管线保护方案,并将方案报管线产权单位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涉及的所有保护措施费用(包括人、材、 机停窝工、管线保护费、作业方式的调整等)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不合理,对地下管网和临近建构筑物的保护属发包人义务(现行的通用条款中有明确),其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且按合同计价原则计算的投标报价的各项费用中均不含此项费用,在投标报价期也无法较准确地估算其可能发生的费用,请删除上述条款内容中的“由此涉及的所有保护措施费用(包括人、材、 机停窝工、管线保护费、作业方式的调整等)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

3、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中的43“……如施工期间以上材料价格(注:以《重庆工程造价》2025 年第 10 期(不执行厂商信息价)为准,其余缺项则以市场价为准)均价变化幅度超过 10%,则对中标人的以上材料结算价格部分进行调整,……”。允许调差幅度“10%”过高,其材料涨跌风险过高 ,显失公平,根据现行的渝建管【2022】7号文的“二、共同分担材料价格风险”中所述“主要材料、设备价格风险幅度在±5%以内由承包人承担,超过±5%时超过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则请招标人修改并明确:“……如施工期间以上材料价格(注:以《重庆工程造价》2025 年第 10 期(不执行厂商信息价)为准,其余缺项则以市场价为准)均价变化幅度超过 5%,则对中标人的以上材料结算价格部分进行调整,……”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支付担保栏内:“不采用。”以及专用合同条款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中“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不合理。招标文件中要求了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而发包人不提供支付担保,这显失公平。现行的渝建管【2022】238号文的“三、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金额(扣除建设单位提供担保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同时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且按合同的对等性、公平性原则,则请招标人修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支付担保栏内为“提供”,并在专用合同条款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中明确支付担保的形式和金额、时间等内容。请回复。

专用合同条款1.6.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套;”,专用合同条款3.1.9“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完整竣工资料一式4套(含电子文档)。”因竣工图是通过在施工蓝图中增加设计变更、交底纪要的内容而形成,发包人只向承包人提供肆套图纸,不能满足生产管理的需要。请发包人提供图纸至少7套(现场工作面需2套,施工管理备查1套、专用合同条款3.1.9中要求承包人提交纸质版竣工图4套),则请发包人将专用合同条款1.6.1修改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7套;”

答:1、请投标人综合考虑自身企业情况及本项目实际情况,自主报价,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37条涉及的所有保护措施费用(包括人、材、机停窝工、管线保护费、作业方式的调整等)由投标人纳入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时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该项费用,按招标文件执行。

3、请投标人综合考虑自身企业情况及本项目实际情况,自主报价,按招标文件执行。

4、请投标人综合考虑自身企业情况及本项目实际情况,自主报价,按招标文件执行。

4项目经理业绩加分项,必须要求本公司的业绩吗?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人员业绩中“项目经理业绩:自 2020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合同金额不低于7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投标人提供的人员业绩无论是否为投标人本单位业绩均满足要求。

5商务部分加分项要求项目经理具有两个业绩,请问项目经理是在其他公司任职时的业绩符合要求吗?

答:详见问4答复。

6请问本项目为什么不接受联合体

答: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已能完全承接本项目的全部建设内容,无需联合体。

7国家在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大型企业参与投标必须要求分包40%给中小微企业,本项目为何不进以组建联合体投标?而且让长寿的本地企业参与组建联合体,既可以保证该招标标文件业绩设置的合理性,又可以让中小微企业参与进来,同时还可以保证税收产值落地。建议业主和发改委给中小微企业一条生路。

答:本项目资质条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设置,且能覆盖本项目全部实施内容,不需设置联合体。

8项目经理加分项业绩,也是必须满足,近五年时间要求吗,请明确回答是/否,别说按文件执行。

答: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人员业绩要求为“投标人拟派下列人员中,每增加1个业绩(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得 4 分,本项最多得 8 分:☑项目经理业绩:自 2020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合同金额不低于7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提供:拟派人员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

注: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9这个项目设置业绩,直接把中小微企业排开了,能否设置联合体,让中小微企业也参与进来?

答:本项目资质条件业绩要求设置完全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版》要求,业绩类别为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设置。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已能完全承接本项目的全部建设内容,无需联合体。

10国家在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须要求分包40%给中小微企业,此项目为什么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设置联合体既可以让中小微企业参与进来,同时还可以保证税收产值落地,建议设置联合体,给中小微企业一个机会。

答:详见问7答复。

11商务部分加分项中:投标人拟派下列人员中,每增加 1 个业绩(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得 4 分,本项最多得 8 分: ☑项目经理业绩: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合同金额不低于 7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本项目的资格要求没有项目经理带业绩,那此业绩也不能用于商务部分评审吗

答:投标人提供的业绩用于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3.业绩要求”的,可以用于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人员业绩中。本项目未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招标人已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商务部分人员业绩部分进行修改,详见补遗5。

12投标人拟派下列人员中,每增加 1 个业绩(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得 4 分,本项最多得 8 分: ☑项目经理业绩: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合同金额不低于 7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请问此业绩只用于资格审查的公司业绩评审,也不能用于项目经理的商务评审吗?

答:详见问11答复。

问13:国家在大力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须要求分包40%给中小微企业,为撒子不进行可以组建联合体投标?而且让长寿的本地企业参与组建联合体,既可以保证该招标标文件业绩设置的合理性,又可以让中小微企业参与进来,同时还可以保证税收产值落地。建议业主和发改委给中小微企业一条生路。

答:详见问7答复。

14该项目业绩设置和商务加分项有明显的排他性,一个简单的房建项目,居然需要三个公司业绩,项目经理带两个业绩,不知道业主和发改委是如何考虑的,人、不如直接发发包给你们的单位,何必招标嘛。

答:本项目资质条件业绩与商务部分设置完全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版》要求;业绩类别为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设置。商务部分设置为择优选择更具有履约能力和实力的潜在投标人。

补遗部分

序号

所在位置

原内容

补遗后内容

1

第一章招标公告/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 10450万元  

2.3 本次招标项目合同估算金额:  10010.27万元

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

15.措施项目费

本工程措施项目费(即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合计金额不能低于 随补遗发布 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为 随补遗发布 万元),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15.措施项目费

本工程措施项目费(即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合计金额不能低于 521.83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为 286.63 万元),否则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3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

(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为 随补遗发布 万元。

(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管〔2024〕38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适用增值税新税率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2019〕143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为 286.63 万元。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投标报价

47、本工程招标最高限价

本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为:人民币随补遗发布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小于(含等于)招标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报价,大于招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47、本工程招标最高限价

本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为:人民币10010.27万元。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小于(含等于)招标最高限价的为有效报价,大于招标最高限价的为无效报价,其投标文件按否决投标处理。

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人员业绩

投标人拟派下列人员中,每增加1个业绩(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得 4 分,本项最多得 8 分:

☑项目经理业绩: 2020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合同金额不低于7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提供:拟派人员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

注: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投标人拟派下列人员中,每增加1个业绩,得 4 分,本项最多得 8 分:

☑项目经理业绩: 2020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过合同金额不低于7000万元的建筑工程施工业绩

提供:拟派人员业绩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

注: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为准。

6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10.7 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 随补遗发布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随补遗发布 

10.7 暂估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  有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

定: 无   

7

(1)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本次答疑及补遗发布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2)考虑到本次招标的实际情况,延长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时间,提出疑问的时限为:2025年11月26日15时00分前

(3)招标人发布澄清或修改的时间延长至2025年11月28日18时00分前。

(4)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变更为2025年12月15日10时00分,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8

本项目施工图以本次答疑及补遗发布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

 

注:本次答疑及补遗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答疑及补遗文件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无论下载与否本答疑及补遗文件通知一经发布,均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招投标有关内容。

 

招标人:重庆长寿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丰达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21日

[50011520251107001030101].CQCF

工程量清单.pdf

(答疑及补遗版)施工图.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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