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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望城区景观亮化2025-2028年度日常检修维护维修工程(景观亮化及LED显示屏)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0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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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城区景观亮化2025-2028年度日常检修维护维修工程(景观亮化及LED显示屏)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507030041-1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采购人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雷锋东路52号

供应商(乙方):长沙方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街道南湖市场盾华商住楼灯饰精品城1号楼107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望城区景观亮化2025-2028年度日常检修维护维修工程(景观亮化及LED显示屏)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标的名称政府采购品目型号规格数量单位数量总价(元)
1望城区景观亮化2025-2028年度日常检修维护维修工程(景观亮化及LED显示屏)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主要对潇湘北路门户节点及铜官古镇入口LED显示屏、航电枢纽桥、明发商业广场等七个节点的景观亮化灯具及LED显示屏进行巡查及维护维修等相关工作。具体详见工程量清单。11421196.06

合计金额小写:1421196.06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肆拾贰万壹仟壹佰玖拾陆元陆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望城区景观亮化2025-2028年度日常检修维护维修工程(景观亮化及LED显示屏)

合同金额:1421196.06元/年,项目服务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二、服务要求

1.服务要求

1.1对整个亮化设施进行系统、科学、有序的循环的维护,保证定期巡查调试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并满足《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长沙市城市维护作业标准规范(试行)》和《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实施办法》、《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考核细则》的要求。1.2用于更换的主辅材应参照原主体项目同质同档的原则采购,确保景观亮化效果和动态联动效果。LED通用型灯具产品符合《LED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9237-2020)、《LED投光灯具性能要求》(GB/T37637-2019)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并要求对灯具、光源、镇流器等电器,电缆电线设备有一定的库存,满足及时维护的需要。特殊情况无法采用到合适灯具时,需对原灯具进行替代或调整的,应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1.3维修服务中所用灯具及控制系统可能涉及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一旦此类灯具及控制系统出现故障,应与该项目灯具及控制系统协商供货(费用由本次中标人承担),特殊情况下,在保证安装质量及亮灯效果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替代产品修复,但应事先得到采购人的同意。

2.人员配置要求

2.1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B类安全生产考核证;

2.2技术负责人:具有电气或电力相关专业中级职称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证;

2.3作业人员:具备电工作业证(至少包含2名持有高压电工作业证的电工);具备在有效期内的高处(高空)作业证书。

中标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更换上述人员,否则视为违约。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配备专项作业车辆高空作业车和工具车(皮卡或小货车),并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甲方提供车辆购置发票的复印件或车辆行驶证及车辆照片并加盖乙方公章,购货方名称须与乙方名称一致。

4.其他要求

4.1一旦中标,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变更拟任的项目人员;
4.2本项目维护内容部分为高空作业,属于重大危险源。(以应急管理部门的事故和长沙市住建委相关通报为依据)要求投标人在承诺函中保证近三年内未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4.3中标总价包含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缴纳的税费、管理费、保险费(含意外保险)、耗材等一切与该项目有 关的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2.1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5299.0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5299.0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5299.01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55299.03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2.2付款方式:根据区财评中心审定价格及采购单位考核结果据实核算维护费用,按季度支付。

收款账户: 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山支行(长沙方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82010500000009550)

3.预付款保函: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5-08-20 ——2026-08-19

五、服务地点

长沙市望城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1.用于更换的主辅材应参照原主体项目同质同档的原则采购,确保景观亮化效果和动态联动效果。LED通用型灯具产品符合《LED夜景照明应用技术要求》(GB/T39237-2020)、《LED投光灯具性能要求》(GB/T37637-2019)及国家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并要求对灯具、光源、镇流器等电器,电缆电线设备有一定的库存,满足及时维护的需要。特殊情况无法采用到合适灯具时,需对原灯具进行替代或调整的,应事先征得采购人同意。
2.维修服务中所用灯具及控制系统可能涉及专有技术或专利技术,一旦此类灯具及控制系统出现故障,应与该项目灯具及控制系统协商供货(费用由本次中标人承担),特殊情况下,在保证安装质量及亮灯效果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替代产品修复,但应事先得到采购人的同意。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1.对整个亮化设施进行系统、科学、有序的循环的维护,保证定期巡查调试并对系统进行维护、保养,并满足《城市景观照明工程技术规范》、《长沙市城市维护作业标准规范(试行)》和《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照明管理实施办法》、《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考核细则》的要求。
1.1 每月对所有灯具进行检查,维修或更新破损、不正常亮灯、设施综合完好率低于90%时以下的灯具。
1.2 每月检测整个照明线路、控制系统等,及时排解潜在的安全隐患,对电缆、电线采取安全防盗措施,防止电缆、电线被割盗。
1.3 按照维护考核要求,及时检查更换管线卡扣等灯具安排固定件和其他易损件,确保灯具稳固安全和安装的平整度。
1.4 每月查看、检测照明配电箱并有防盗措施防止偷、漏电现象,保持配电箱外观整洁。
1.5 对上述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汇总采购人。
2.根据采购人要求及时调整亮灯及熄灯时间。
3.及时更换损坏的设备、材料,确保正常亮灯。
4.作好防盗、防人为破坏工作。对盗窃、人为破坏造成的夜景设施、材料损毁,中标人应及时给予恢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5.中标人的所有维修维护活动必须有详细记录供采购人核查。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1.服务时限要求:中标人应为该项目备用适量的成交产品作为维修替换产品,在气候条件满足维修作业的前提下,应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响应,并在以下时限内修复故障。
1.1 非 LED 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
1.2 通用 LED 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48小时内修复。
1.3 异型 LED 产品故障,中标人应在故障发生后的三天内修复。
1.4 灯杆门、电缆井盖缺失,及时采取临时措施进行封盖,2天内修复。
1.5 安全隐患在接到报修指令后及时修复。
1.6 采购人发出维修通知单的,以通知单要求的时限为准。
2.中标人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范进行操作,在整个项目的维护期内一切相关安全责任事故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3.建立巡灯制度,及时记录和检查整修,确保整体亮化效果,故障修复及时率 100%。
4.每逢法定节假日和上级安排的突击性任务、迎检活动,必须配合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工作。
5.每周对各景观亮化情况进行信息采集,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到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6)履约验收标准:

1.验收标准:本项目采取分期验收。根据《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 号相关规定以及《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考核合格之后方可进行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考核标准:《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考核细则》,根据市、区考核要求调整修订考核办法的权利,修订的最新版本为准。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 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一个合同周期(一年)内,季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维护单位,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1.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违约责任与资金支付条件:供应商必须根据采购人服务内容及要求并承担相应责任,采购人根据区财评中心审定单价及采购单位考核结果据实核算维护费用。季度考核不合格的,则终止合同。
2.争议处理:供应商对验收结果不认可的,提交书面申请,就争议的事项与采购人协商一致达成和解协议。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代表和维护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乙方做好管理工作。
5.审定乙方制定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监督使用人遵守。
6.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季度进行1次及以上的全面考核评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完善。
7.负责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核查,在合同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与乙方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移交相关的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管理的原始资料和技术档案(工程建设竣工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8.在定点维保期限内,如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大面积灯具或线路更换,经权威部门审定后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9.依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管理费。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不得将亮化维保项目转让给他人;未经甲方同意,也不得将项目分包给他人。
5.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实行专业规范、安全高质的管理。
6.接受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和甲方的监督、指导。
7.制定管理的各项办法,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建立健全本项目的管理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动情况。
8.对管理范围内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标段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对其员工管理应符合长沙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及甲方有关的要求,员工证件应齐全,包括身份证、务工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乙方应送甲方备案,乙方员工食宿自行安排。
10.应按劳动部门的政策给员工办好社会养老保险并对工作人员办好意外伤害保险等手续,有关手续费用已含在本合同中,在合同执行期间,乙方人在工作时若发生工伤或保安人员发生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需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及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其管理范围内的全部公共财产,并接受甲方指定专业机构的移交审核。向甲方移交时,要确保各项设施的性能良好。
12.有权按时从甲方处支取维保费。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 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经有关部门认定,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4. 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维保目标,甲方可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甲方连续两次或半年内三次发出警告或整改通知而又无彻底改善的,视为乙方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本合同总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5. 乙方不能按时履行合同约定的,每延误一天应向甲方偿付不能按时履行部分款项2‰的违约金。

6. 乙方提供虚假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或业绩证明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总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乙方应当返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

7. 乙方擅自更换拟任的项目人员,按每人次1万元支付违约金,并限期3日内纠正,限期未纠正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甲方损失。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如遇突发或重大事件,乙方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甲方有关部门,乙方项目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适时处理或协助处理有关问题,甲方如认为情况危机到甲方的安定管理,乙方应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调配乙方资源直至危机结束。

4.乙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因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甲方财物损失的,乙方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因素等非乙方原因,达不到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甲乙双方协商并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由政府主管部门的鉴定为准。

5.由于乙方原因而损坏甲方财产的,由乙方负责赔偿,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乙方(公章):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易涛法定代表人:杨罗桥

委托代理人:吴昊委托代理人: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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