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上海联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6)我方已如实、完整地披露标的资产状况,并在受让方确定后,按照公告约定及时与受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积极协助受让方办理资产交接、变更等手续。若发生资产交接或变更等纠纷,由我方与受让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因我方信息披露瑕疵等原因,致使标的资产发生无法交接或变更等情形,由我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7)对于本次转让,我方完全认可上海联交所对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进行审核确认,资格确认结果对我方具有不可撤销的约束力;(适用于转让方放弃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的情形)
(8)我方选定竞价方式后,将及时了解并认可竞价相关操作细则的内容和规定。在采用网络竞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时,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同意上海联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适用于网络竞价的情形)
(9)我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联交所相关规定,及时履行通知及征询标的优先购买权人意见的义务,保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于因我方要求优先购买权人只能以场内行权方式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产生的风险及相应法律责任,由我方自行承担;(适用于涉及标的优先购买权人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形)
(10)我方应在上海联交所划转交易价款前办理完成交易价款划转所需全部审批及/或备案手续,并将所有材料及时提交至上海联交所。如项目涉及涉外交易,我方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1)我方在上海联交所组织交易期间不通过其他渠道对标的资产进行交易;
(12)我方将按照上海联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浦字(2013)第228274号,权利人为上海耀华建材系统集成临港供应中心有限公司,土地权属性质为国有出让,土地用途为商业、金融业用地,宗地号为泥城镇4街坊49/10丘;宗地面积50692平方米,使用期限自2007年4月16日至2047年4月15日止。涉及房地产未单独办理产证,为大产证其中的一部分。(具体情况详见公示附件)根据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沪房地浦字(2013)第228274号附记,本项目为新建商品房。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地理位置:
- 上海市浦东新区南芦公路1755弄8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38号39号47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6713.36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服务
- 实际用途:
- 商业
- 使用期限说明:
- 40年,至2047年4月15日
标的基本信息
- 重要信息披露:
- 1.因本标的为国有资产,其转让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转让过程约180天。2.本标的带租约转让,受让方在取得新的不动产证书后,须与承租人、原产权人办理租赁合同主体变更手续。(租赁情况详见公示附件)3.本次挂牌价格含增值税,双方需按届时房地产交易中心和税务局的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及缴纳税费,交易过程中所涉税、费金额以房地产交易中心或税务局要求为准。4.本次转让价格按《公示附件-资产清单》中16处商业不动产的评估值各自对应的占比分配各自价格,若产生竞价,以转让价格为竞价底价,分别按照《公示附件-资产清单》中16处商业不动产的评估值各自对应的占比分配竞价后成交价格的增值部分。
转让方简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耀华建材系统集成临港供应中心有限公司 | ||
| 注册地(住所) |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南芦公路1786号2号303室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竞价安排)【网络竞价】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挂牌价格的价格受让产权。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2.(合同签订)交易双方在受让方确定后 5 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20个工作日内签署《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3.(价款划转)上海联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4.(尽职调查提示)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有权利和义务在公告期间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完整知悉本项目所涉披露内容及备查文件,全面完成本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接受标的资产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与之相关的一切风险及法律责任。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未在规定时限内签署或拒绝签署《成交确认书》或《上海市商品房出售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5.受让方需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将按购房总价的每日万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若超过30天,则视作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实际损失。6.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本次转让为按现状交接,意向受让方须同意按照标的物现有状况接收标的房产,办理权证变更手续并且完成标的房屋的现状交接。7.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8.无论本项目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1亿以下部分(含1亿))以及0.5%(1亿以上部分)累加向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交纳账户名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970800788019000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9.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成功后,除竞价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刚性调整,使交易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受让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否则均按违约处理。10.转让方应于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屋过户手续(以不动产登记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并且在联交所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交付给受让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3.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220.000000万元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 信息披露期 | 5 个工作日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附件
| 附件 | |||||
| 序号 | 名称 | ||||
| 1 | 公示附件-租赁情况.pdf | ||||
| 2 | 公示附件-资产清单.pdf | ||||
| 3 | 意向受让方承诺.pdf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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