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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投创智天地公租房配套服务用房301室房屋租赁

合肥市 其他 2026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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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投创智天地公租房配套服务用房301室房屋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工投创智天地公租房配套服务用房301室房屋租赁

项目编号

2026BFFCJ50192

委托方

合肥新梅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方式:0551-66223530、66223680

公告、

竞价期限及延牌

1.公告期:2026年9月30日9:00始至2026年10月19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9月30日9:00始至2026年10月20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3.如本次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承租人,则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牌周期,最多延长5个周期。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工投创智天地公租房配套服务用房301室房屋

第三层

钢混

约5940.89

3

42.77

4.2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阳区北城大道工投创智天地。

2.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为大证未分割。房产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标的房号为委托方自编房号,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

(1)标的房屋独立水电表需自行接入,所需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租金不包含物业费,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标的房屋物业费以建筑面积5940.89平方米为基数计算,现阶段按照1.5元/平方米/月收取,租赁期内如物业费调整的,承租人需按新标准交纳,免租金装修期内需交纳物业费。

(3)房屋内使用电器额定总功率不得超过270千瓦。

4.标的房屋第三层出租范围仅为部分区域,非建筑整层,意向承租人须在参与项目前现场踏勘并自行向委托方咨询了解确认关于具体房屋位置、范围。

5.租赁期内,如标的房屋整体转让的,承租人不享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储藏室、商业服务、住宅。根据委托方对园区经营业态规划要求,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用途为办公、商业。不得从事殡仪、低俗娱乐、高污染、高噪音、易燃易爆等一切不符合园区管理规范的负面及违规业态;工业用地商配禁止业态依据《安徽省工业用地混合复合利用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工业用地配套用房禁止用于居住、酒店、民宿、娱乐等业态;不得将租赁房屋作“三合一”场所使用,即:不得将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租赁房屋内。租赁房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承租人须自主考虑相关规定,严格合规经营,若违反上述规定,一切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180天,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免租金装修期内物业费须正常缴纳。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均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该房屋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承租人须服从委托方统一管理,不得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

4.租赁期内,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管道堵塞渗漏破损等维修、供承租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相关维护保养及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共用主下水管道堵塞疏通费用(如涉及)须由承租人按比例承担,承租人自用下水管道堵塞疏通费用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供承租人使用的设施设备因承租人原因损坏的,由承租人在委托方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6.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消防设施等系统改造,必须按照消防部门规范流程备案报审,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且相关审核通过资料报至委托方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经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且相关验收合格资料报至委托方后方可开展经营;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系统或不按消防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施工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合同期满,如承租人续租,须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委托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承租人履约情况良好的,委托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续租程序。

9.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承租人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间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逾期未搬离的,委托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担。

10.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1.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2.特别说明

(1)承租人经营须在开业运营前按照相关行政及行业管理要求具备或办理相关资质、证照,并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案。承租人办理的营业执照主体(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与承租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承租人存在转租行为。

(2)承租人接收房屋后,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承租人完全承担。租赁期内,承租人应确保该房屋符合消防相关规定(不符合的须无条件即刻进行整改),并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承租人应做好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委托方、物业管理方及相关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如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导致委托方、承租人双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租赁到期或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在出租人要求退房之日起10日内交还房屋,逾期不交,出租人将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且承担违约责任。

(4)承租人使用标的房屋如需获得消防、环保、卫生、市场监督等部门许可证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和责任。

(5)如涉及装修,装修前,承租人需向委托方缴纳5万元装修保证金,并于施工开始前支付给委托方,装修完毕,经委托方检验合格符合委托方装修装饰规定,并由委托方确认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30日内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如承租人装修不符合委托方规定或给委托方房屋、有关设备造成损害,委托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承租人对委托方的损失赔偿,如装修保证金不足赔偿委托方损失的,承租人还应另行支付赔偿金。因装修而影响其他租户经营,并导致索赔的,赔偿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首次参与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后方可进行项目登记及竞价,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链接])“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1.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需凭借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时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网址:[链接]),自然人可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链接]),选择“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方式。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数智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进入项目”,阅读相关信息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项目分别进行登记。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7761686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携带授权委托书)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同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链接]),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洪经理 ;联系电话:18133613326。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6223665、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管理方:合肥新梅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甲方将配套服务用房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配套服务用房,并由甲方委托丙方对配套服务用房进行统一运营管理,为明确三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配套服务用房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配套服务用房位于。

2.出租配套服务用房面积约平方米(建筑面积)。

3.乙方签订本合同之时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如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依法批准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部门批准的证明资料,甲方委托管理方丙方提供配套服务用房内相关设备清单。乙方、丙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二条 租赁期限、用途

1.租赁期共计: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装修免租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在支付第一次租金中扣减。

3.乙方承诺租赁该房屋的用途为。乙方保证租赁该配套服务用房符合房屋设计用途及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4.租赁期满,乙方应当在合同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租赁房屋。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有权收回出租的配套服务用房,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如期交还。

合同期满,如乙方续租,须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甲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乙方履约情况良好的,甲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条件地履行续租程序。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1.配套服务用房年租金元整(小写:¥元),每季度租金元整(小写:¥元),总共租赁平方米,租金每月约元/平方米(小写:¥元)(保留两位小数)。

2.递增情况:

3.配套服务用房物业管理费每月元整/平方米,总共租赁平方米,合计人民币        (小写:¥元)

4.租金支付节点、支付方式如下:

本合同所约定的租金,由乙方按(月/季度/半年/年)向甲方支付,租金支付本着先支付租金后使用原则。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甲方支付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共计个月的租金元整(小写:¥元),扣减个月装修免租期,实付租金元整(小写:¥元)。此后按照以为周期支付租金,先支付租金后使用。甲方在收到租金款项后按一般计税方式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5.配套服务用房履约保证金支付方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为元整/平方米,合计元(取整数),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前向丙方支付,丙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时出具财务临时收据。租赁期满或本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用于抵扣本合同项下应由乙方承担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服务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其他违约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如履约保证金不足支付前述费用的,由乙方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

6.物业费由乙方转入丙方指定账户,丙方在收到物业费款项后按一般计税方式向乙方出具相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 租赁期间相关费用

乙方应自行承担并按时交纳本合同项下其他相关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宽带费、电话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第五条 配套服务用房修缮与使用

1.租赁期限内,甲方授权丙方负责租赁房屋、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老化产生的维护、维修事宜(但不含乙方自有物品、设备设施)。

2.租赁期限内,丙方对配套服务用房进行维护、维修时,须提前5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协助配合。如因乙方怠于或拒绝配合,导致无法及时维护、维修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3.租赁公告为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乙方对租赁公告中的承租条件响应并予以确认。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配套服务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如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配套服务用房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给甲方。

4.乙方应维护房屋既有设备和设施的正常使用,如需调整的,须事先征得甲方或丙方的书面同意。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且在调整中应确保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及设施设备性能。

5.租赁期满后或者因乙方责任导致退租的,除甲、乙、丙三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 依附于配套服务用房的装修归甲方所有;

(2) 要求乙方恢复原状;

(3) 向乙方收取恢复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配套服务用房的转让、转租

1.租赁期间,配套服务用房的产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转让该出租的配套服务用房,转让后,本合同对新的配套服务用房所有人和乙方继续有效直至本租赁合同期限届满。

2.未经甲方或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租、转借、分租承租的配套服务用房或开展不符合配套服务用房要求的活动。

3.各方明确:(1)本合同项下租赁房屋,乙方不享有承租人优先购买权。(2)租赁期内,该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条 安全责任

1.乙方不得在配套服务用房内使用或存放危险品、易燃品和违禁品。严禁在配套服务用房范围内从事封建迷信和违法乱纪活动,不得在配套服务用房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任何事情。

2.如因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任何事故或者意外事故、责任事故或导致第三方伤亡等,所有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

3.禁止配套服务用房内私拉乱扯电线,禁止使用各种电热器取暖、烧水、做饭等(提供厨房另行约定)。如违反上述规定引起任何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亡事故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并赔付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4.乙方应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不在配套服务用房内存放现金、首饰等贵重物品,如将现金及贵重物品存放配套服务用房,发生被盗或丢失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乙方必须避免在租赁房屋内发生打架斗殴、拥挤踩踏、违法乱纪等意外事件,以及如发生高空坠楼等事故责任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6.乙方遵守配套服务用房各项管理制度,乙方违反或不听劝阻发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行承担,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授权丙方通知乙方解除合同收回租赁房屋。

7.租赁期间,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必须合法纳税。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丙三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甲方或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逾期三个月不能提供配套服务用房且经过乙方书面催讨后仍不能提供配套服务用房的;

(2)配套服务用房房屋主体结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出租配套服务用房:

(1)未经甲方或丙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转租、转借、分租配套服务用房的;

(2)未经甲方或丙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配套服务用房结构或私自更换屋内装修配置,或保管不当、不合理使用导致房屋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3)未经甲方或丙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配套服务用房租赁用途;

(4)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或欠缴(交)各项费用总和达        元的;

(5)拒不配合丙方对房屋的经营管理活动,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拒不改正的;

(6)其他因乙方原因损害甲方或丙方利益或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

乙方发生本款约定情形的,甲方授权丙方书面通知乙方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提前收回租赁房屋。乙方应当在丙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清空租赁房屋内乙方自有物品,将租赁房屋交还丙方。丙方书面通知规定的时间届满后租赁房屋内如乙方留存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丙方有权自行处置,所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4.租赁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乙方不得提出经济或其他形式的赔偿。

第九条 配套服务用房交付及退房

1.丙方交付房屋时应保证租赁配套服务用房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2.丙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时,乙方应按照附件一核对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状况并签署房屋交接单。乙方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 7 日内向丙方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实际入住房屋视为乙方认可丙方交付房屋符合附件一标准。

3.乙方应于配套服务用房租赁期满后,将承租配套服务用房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丙方。如因使用不当造成配套服务用房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按价赔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存在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1)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租金。

2.甲方存在有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2)约定的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履行,乙方按照实际使用期限支付房屋租金,但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当年一个月房屋租金作为违约金。

3.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3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构成违约,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乙方均应按当年月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同时赔偿甲方或丙方因乙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丙方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律师代理等所有相关费用。

4.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租金或其他根据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除按上述第3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外,每逾期一日,则应按当年日租金的三倍支付甲方违约金直至实际款清时止。

5.在租赁期内,未经甲方或丙方同意,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应按当年月租金的三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配套服务用房。乙方逾期归还或者归还租赁房屋不符合附件一约定标准的,则每逾期一日,则应按当年日租金的三倍支付甲方违约金并按照日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费直至实际交还房屋时止,此外乙方还应赔偿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免责条件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国家及地方政策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配套服务用房,本合同终止履行,各方互不承担责任。乙方不得主张要求任何征收安置待遇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补偿。

3.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4.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

1.任何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或相关文件均应当以书面形式并以当面送达或者快递送达的方式送达。

2.当面送达的,文件递交给对方时视为送达。快递送达以文件提交给邮政机关之日起第三日视为送达。

3.当面送达或者邮递送达均必须按照下列指定地址进行送达。

乙方指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签收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

丙方指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签收人: 或者法定代表人  

4.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前述指定联系方式不准确或无法有效送达或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未按前述约定有效通知对方的,则由此而引发全部责任和损失均由该方自行全部承担,且对方的所有通知均视为已合法送达。

5.双方一致确认,上述指定地址同时作为因本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在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强制执行程序中双方各自的指定送达地址。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由甲、丙方各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电话:                       

开户行:徽商银行合肥南七支行

账号:2401012000008232

日期: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日期:

丙方(盖章):合肥新梅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电话:0551-62291508

开户行:交通银行合肥屯溪路支行

账号:341323000013001370512

日期:

合同附件1:

园区配套服务用房装修及设施、设备清单

房屋现状

设施设备

名        称

品牌

数量

金额(元)

电表读数

度

水表读数

吨

燃气读数

立方米

此清单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作为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配套服务用房时的验收依据,一式两份。如因承租方(人)人为损坏则承租方(人)负责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如出现丢失则承租方(人)退房时须按价赔偿。此清单也作为房屋交接单。

出租方(签章):          承租方(签章):          管理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2:安全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双方安全行为、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一、范围和效力

1.本协议适用于年月日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履约范围的项目管理,本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备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范围及期限与主合同一致。本协议条款与主合同不一致时, 以主合同为准。

2.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表示双方清楚并理解本协议所包含的所有安全及环境责任的要求,对其不存在任何疑义,并在合同履行有效期间严格遵守。

3.如果乙方在承包或租赁项目有效期内,没有遵守本协议内容,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有权停止乙方在甲方工作现场及业务服务范围内的一切活动。

二、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乙方整改。

2.甲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甲方的安全职责。

3.甲方有权核实乙方单位资质、工商营业执照以及安全生产有关的相关证照资质。

4.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合同的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调阅有关资料、查看现场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发现隐患时,应责令乙方立即排除及限期改正,若乙方整改不及时或未整改, 甲方有权利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作出处罚。

5.乙方在履行合同时,若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等情况, 甲方应针对应急处置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以控制或减少事故的扩大、蔓延。

6.甲方对乙方在履行合同有效期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须提供便利条件,协助抢救,但其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7.甲方有权因乙方不良行为导致的不良后果及影响的追溯权利,并要求乙方承担损失。

三、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对该项目的安全管理负责,承担直接责任。乙方法定代表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保障服务区域内的经营、消防等安全。乙方应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经营场所内不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等事故。同时要加强安全管理,合法经营,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或其它违法活动。

2.乙方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其承包或租赁项目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明确本项目安全管理责任人:     ,联系电话:     和安全管理职责。

3.乙方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所必需的资金及人力资源,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乙方应当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及时妥善保存培训记录。乙方负责对场所内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并对其进行管理和维护。

5.乙方应遵守甲方所在地法律法规和甲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随时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 甲方有权提出责令整改意见,乙方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整改,如不按期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发生事故造成后果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6.严禁乙方随意改变建筑结构、对电源线路私自更改或违章搭接,必须更改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得到甲方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若私自接线,造成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同时甲方有权拆除,有权拉闸停止供电。

7.乙方从业人员必须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许可证,如:特种作业操作证、健康证等。

8.乙方从事经营活动时,必须符合消防及其他安全规定,避免火灾或安全事故的发生。否则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

9.乙方聘用水电工、电焊切割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部门核发的操作证,并按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切割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体,出现事故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10.乙方应建立健全本项目经营场所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台账,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营业期间应保持各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不得堵塞、占道、遮挡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应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灵敏有效,确保在发生紧急情况下能够使用。

四、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协议内容,甲方将根据主合同及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乙方进行处罚。

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的结果,甲乙双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

3.若因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甲方安全管理要求及本协议要求导致事故发生时,乙方除需向甲方承担主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五、其他事项

1.如若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执行发生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如若协商无果,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一式份, 甲方份, 乙方份。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地点: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附件3:廉洁协议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促进双方诚信经营、廉洁从业,防范商业贿赂,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自愿签订本廉洁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乙双方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廉洁建设的规定。

(二)严格执行合同的要求,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三)在业务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利益。

(四)建立健全廉洁制度,开展廉洁教育,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对方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有权要求告知处理结果。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严禁通过赌博方式取得乙方及其工作人员的财物;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在乙方有关联的企业兼职,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乙方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乙方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协调费等各种名义给予或赠送的钱物。

(七)甲方工作人员不得接受乙方给予或赠送的干股或红利。

(八)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个人的名义向乙方推荐设备、部件等供货商以及其他合作单位。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影响相关业务公开、公正、公平性的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也不得为甲方提供与工作无关的房屋、汽车等。

(五)乙方不得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合同中的质量、数量、价格、工程量、验收等条款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六)乙方不得以回扣、手续费、加班费、咨询费、劳务费等各种名义向甲方工作人员给予或赠送钱物。

(七)乙方不得向甲方工作人员提供干股或红利。

(八)乙方须按合肥文旅博览集团有限公司纪委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第二条规定。甲方按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联系部门:,联系电话:。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一、第三条规定。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乙方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理办法:

1.向建设行政部门、招投标管理部门及乙方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2.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全部或部分(视情节严重性而定);

3.终止或解除双方已签订的包括(不限于)本合同在内的所有合同。

甲方作出的处理意见,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全额返还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甲方获取的非法所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协议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负责监督。可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终止。  

第七条  本协议作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职务)               授权代表:  (职务)

签字:                            签字:

廉洁监督联系人                    廉洁监督联系人

签字:                            签字:

电话:                            电话:

时间:年月日      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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