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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动办存量国有资产10年经营权公开转让项目

南宁市 其他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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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链接:

 项目名称

南宁市国动办存量国有资产10年经营权公开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GXCQJY25-1007(2) 

挂牌价格

10,056.77082万元

挂牌公告期

5个工作日

挂牌起始日期

2025年11 月13日

挂牌截止日期

2025年11月19日

是否涉及优先权

资产概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南宁市国动办存量国有资产10年经营权,主要为南宁市国动办存量国有资产共11处,总建筑面积约7.8万㎡,转让范围包括:国有资产经营权,及其主体和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工程现状移交经营权的原则,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充分了解并接受工程的现状。(详见附件1《南宁市国动办存量国有资产经营权转让清单》)。其中:

(1)未闲置且带租约资产8处,分别为:新华街人防工程一期和二期、新华街人防工程八口、9811人防工程、0209人防工程、火车站站前人防工程、钻石广场负一层、新阳路人防工程口部房、9353人防工程。其中9811人防工程、0209人防工程、钻石广场负一层、新阳路人防工程口部房待经营权转让后可随时解除原临时租赁合同和代管协议。

(2)闲置可使用资产2处,分别为:广西大学人防工程、人民东路222号口部房和地下室。

(3)其他资产1处:“地下宫”工程,属于新华街人防工程配套工程,因大部分被填埋已无对外出入口无法开发利用。

标的按现状移交,最终转让资产数量、面积等以实际现状为准,不影响本标的最终成交价。

本次转让标的转让方为南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转让具体实施工作委托南宁市人防平战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平战处”)执行,由市平战处开展经营权挂牌出让工作;挂牌成交后,由市平战处与受让方订立标的经营权转让合同。

标的详细资料可到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查阅。

 

南宁市国动办存量国有资产经营权转让清单

名称

参考建筑

面积(㎡)

建设

时间

位置

挂牌价格

元)

受让保证金(元)

1

新华街人防工程一期

3700

1983

新华街地下,南宁市百佳汇商场

10,056.77082

300.00

新华街人防工程二期

14810

2006

2

新华街人防工程八口

60

1978

南宁百货大楼东南角

3

地下宫工程

157

1980

入口已封闭,无法进入

4

人民东路222号口部房和地下室

120

1984(地下室)2023年改造口部房

原兴业旅社,人民路北二里社区办事处对面

5

9811人防工程

15666(地面13503,地下室2163)

1998

科园大道25号科园大厦

6

0209人防工程

15280(地面12980,地下室2300)

2002

科园大道25-1号科创大厦

7

火车站站前人防工程

5147

2017

火车站地下商业街部分区域

8

钻石广场负一层

120

2002

钻石广场负一层眼镜店

9

新阳路人防工程口部房

120

2000

新阳路74-4号华福汽配店

10

9353人防工程

12231(地上6922,地下负一2655,地下负二2654)

1993

葛村路7号金都大厦

11

广西大学人防工程

9925

2018

广西大学西区网球场地下

备注:以上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成交金额不因实际面积增减而调增或调减。

 

一、转让方承诺

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的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处置权;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经营权转让申请与承诺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南宁市人防平战管理处

注册地(住所)

南宁市科园大道68-1号

法定代表人

秦俐

开办资金

223.8万元人民币

经济类型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事业单位

所属行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50100498521734R

经营规模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南宁市财政局

主管集团或其他部门名称

南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单位名称

南宁市人民政府

批准类型

文件处理笺

批准文件名称

南宁市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

办件2025114105  

批准日期

2025年10月20日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挂牌价格

10,056.77082万元

价格说明

10年经营权转让价款(含税)

价款支付方式

由受让方按成交价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在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0%,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价款。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需详细了解标的情况。意向受让方须对标的进行谨慎地选择,成交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2. 意向受让方在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应在接到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同时应向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受让申请与承诺书》规定的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优先转为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以交纳交易服务费的,须补足余款)。

3.受让方须在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本次交易价款通过转让方指定账户结算。

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1.须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2.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成立不满三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

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意向受让方应在公告期内办理报名手续,并在公告截止日前在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交纳保证金。

报名提交材料

1.受让申请与承诺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

2.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标的状况确认书(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提供范本文件);

4.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如有);

5.成立三年及以上,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近三年内在经济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的承诺文件;

6.成立不满三年,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自成立之日起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系统中无不良记录的承诺文件;

7.在挂牌期间打印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查询打印:http://***/index.html%EF%BC%8C%E6%89%93%E5%8D%B0%E6%97%B6%E4%BF%A1%E6%81%AF%E6%89%93%E5%8D%B0%E6%A8%A1%E5%9D%97%E5%8B%BE%E9%80%89%E5%9F%BA%E7%A1%80%E4%BF%A1%E6%81%AF%E3%80%81%E7%BA%B3%E5%85%A5%E7%BB%8F%E8%90%A5%E5%BC%82%E5%B8%B8%E5%90%8D%E5%BD%95%E4%BF%A1%E6%81%AF%E3%80%81%E7%BA%B3%E5%85%A5%E4%B8%A5%E9%87%8D%E8%BF%9D%E6%B3%95%E5%A4%B1%E4%BF%A1%E4%BC%81%E4%B8%9A%E5%90%8D%E5%8D%95%EF%BC%88%E9%BB%91%E5%90%8D%E5%8D%95%EF%BC%89%E4%BF%A1%E6%81%AF]%EF%BC%9B%3C/p%3E%3Cp%3E

8.挂牌公告中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注:意向受让方须提供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材料接受扫描件提交,提交材料均须核对原件。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标的按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在参加受让之前现场勘察拟受让的项目现状,与转让方联系了解项目的权属、数量、分布位置、周边环境等相关情况及现状。意向受让方一经报名,即视为其对项目现状无异议,并对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表示认可,且承诺因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造成的风险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详情请向转让方咨询,联系电话:0771-2803404转71522,联系人:张先生。

2.意向受让方对所填写内容及递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已了解转让方的要求以及该项目的限定条件、违约责任及相关解释。

3.受让方按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经营权转让价款。

4.经营权转让后,涉及南宁市人防新华公司人员安置问题应严格遵循“人随事走”原则,新华公司全部人员由受让方接收。受让方因业务整合需调整员工岗位的,负有妥善安置的责任。一是原则上应优先安排与原岗位相近或员工能够胜任的岗位。二是确需转岗的,受让方应提供必要的技能培训,帮助员工适应新岗位要求。

5.本次经营权转让价款为含税价,转让交易过程中,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自行申报缴纳税费,需缴纳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等。若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支付缴纳相关税费,导致转让行为无法正常完成或产生额外费用,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收到经营权转让款项并依法纳税,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上缴财政。

6.由受让方按成交价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在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总价款的20%,3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价款。

7.受让方有违反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情形的,转让方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确认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确认书,依法重新确定受让方或者重新组织挂牌。

8.本项目运营保证金金额为成交价的百分之五(5%),在交易双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交,保证金形式为银行转账或国有银行保函。

9.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转让双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本次标的经营权转让期限设定为10年。

10.本项目合同生效日即为资产经营权交付日。

11.移交标准:本次转让标的全部按现状移交,包括工程主体、人防设备设施、消防系统、电梯、给排水系统、高低压配电系统、送排风系统、安防系统、装修物等内容的现有使用状态,工程利用现状。

12.带租约资产经营权转让补充协议:本标的合同生效后,资产(含带租约)经营权交付给受让方。对于带租约资产,转让方向承租人披露经营权变更事项,确保承租人知悉履行对象变更。由经营权转让方、受让方与所带租约的承租人签订三方补充协议,确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原租约的收益权和义务由受让方继承(如转让方已提前收取租金的,应归受让方部分由转让方转至受让方指定账户),直至带租约合同期满或终止。补充协议遵循原租约合同,租金、租期不做调整。

13.带租约资产出租合同到期或终止:带租约资产出租合同到期或终止后,由受让方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合法合规运营,经营业态应报转让方审核,出租合同报转让方备案。

14.经营权收回:在经营期届满后,受让方应将标的全部固定资产包括经营期内工程中的新建设设施,按照正常运行的状态无条件地移交给转让方,所移交的资产不得存在与资产有关的担保、租赁、质押等债权债务关系,具体收回清单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协商确定。

15.资产收回移交标准:移交范围:工程主体、人防设备设施、消防系统、电梯、给排水系统、高低压配电系统、送排风系统、安防系统、装修物等。受让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移交前准备,转让方应在接收前对资产设施进行验收,确保移交后资产设施可持续稳定运营。移交前半年,受让方应对本标的是否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如不符合转让方制定的运营规定、考核标准,应自行进行维修维护,否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予以维修。

16.移交委员会:本标的经营期届满6个月前或非正常收回事件发生后的10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成立移交委员会,人员组成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

17.移交程序:移交委员会成立后1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移交工作方案编制;25个工作日之内编制完成详细移交清单;经营期满前6个月内,移交工作委员会委托第三方对项目的资产进行清点造册,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负责;经营期满前,清查所有资产包含但不限于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情况。受让方在经营期满后1个月内结清全部费用,确认移交。移交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因移交产生的相关税费、各方移交工作小组的工作经费等。如果因为一方违约导致项目终止而需要提前移交,由违约方来承担移交费用。

18.非正常收回:因征收征用、不可抗力或发生临时接管事件而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标的经营权收回应遵守下列规定:

(1)受让方应当将与本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物件移交政府指定机构。

(2)受让方应解除附着在标的已形成的固定资产上的或依托在标的上的任何种类或性质的第三人的权利。

(3)在政府指定机构接管标的前以受让方名义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受让方承担。

(4)政府指定机构接管标的前受让方与第三方签订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合同,第三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接管方有权(但无义务)与之协商一致后对原合同有关条款予以变更。原合同有关条款的变更不能达成一致的,接管方有权要求原受让方清退第三方。非受让方原因导致的提前收回,强行清退第三方造成受让方违约,相关损失(如赔偿款等)应由接管方负责。

(5)受让方有义务对标的做好整体移交的准备工作。

(6)非受让方原因造成的非正常移交,受让方不承担损失和责任,且政府应按转让合同相关约定支付受让方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退回按剩余年限计算的使用权转让费。因受让方造成非正常移交的,转让方有权根据造成的损失数额从受让方缴纳的运营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不足以覆盖损失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具体收回程序及标准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协商确定。

19.资产权属:本次经营权转让涉及的资产权属均系南宁市国防资产,经营期内受让方仅获得其使用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即本次经营权转让不涉及资产所有权的转移。

20.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结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该项费用可抵扣对应的转让价款。

21.逾期支付转让价款违约金

受让方不按时支付经营权转让价款的,逾期部分金额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年期LPR)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为避免疑义,如涉及跨越多个报价利率,则分段予以计算)。逾期超过30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转让方选择不解除合同的,则自逾期的第31日起有权要求受让方每日支付剩余总价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2.运营保证金/保函

(1)运营保证金/保函设置的目的是确保受让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安全、稳定、丰富和优质的公共服务。本项目运营保证金金额拟定为成交价的百分之五(5%),列入双方签订的经营权转让合同中,并在双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交,保证金形式为银行转账或国有银行保函。采用保函形式提供运营履约担保的,保函的有效期为签订合同之日起至运营期结束后6个月终止。因受让方违约导致转让方提取运营保证金的,受让方需在扣除后10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恢复到提取前的数额。受让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运营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每逾期一日按未补足保函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转让方违约金;逾期二十日未补足的,转让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约谈、提取运营履约保函、单方面解除合同、按程序向有关部门上报违约行为纳入失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等措施。

(2)经营期满合同终止并完成移交手续或非受让方原因造成合同提前解除的,转让应当在合同终止并完成移交手续后15日内(不含市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间)将运营保证金无息退还受让方指定账户。因受让方造成非正常移交的,转让方有权根据造成的损失数额从受让方缴纳的运营保证金中扣除,如保证金不足以覆盖损失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3)如受让方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经营期内资产的维修维护、移交后的质保及其他相关责任的(包含但不限于拖欠各项维护、水、电等费用),转让方有权直接提取运营保证金用于支付相关费用,并保留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23.费用承担

(1)按合同约定,受让方应在经营范围和期限内,运营、维护本项目所列的存量资产,承担工程防水防渗、装饰装修工程修缮、设备设施(含人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维修更换、公摊水电费及其经营期间所发生一切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水、电、通讯、网络、维修、维护、安保、检查、消防、卫生等),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和其他由政府收取但上述未列出又与经营用途有关的费用。

(2)因非人为因素引起的涉及牵动或拆换工程主体结构(包括基础、梁、柱、板等重要受力结构构件)的大修或改造工程,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国动办(市人防办)统筹组织实施。

24.费用缴纳

合同签订后,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好相关结算户变更等手续,水、电、卫生、通讯等费用由受让方直接向收费方缴纳。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负责收取并交纳至相应收费方,标准按所属区域缴费当月商业计价标准收取。

25.水电等接入与计量

如涉及受让方需使用转让方水、电、通讯、网络、消防等,由受让方自行安装和承担全部费用,安装过程接受转让方的指导和监督。

26.项目设施维护、更新改造

(1)限制改造事项:未经转让方许可,受让方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因经营而擅自改变或破坏建(构)筑物原有风貌和格局,不得擅自处理标的范围内的主体和设备设施。因标的配备的设备设施已列入固定资产备案,如受让方拟处置,须报转让方批准,并按固定资产处置流程进行处置;如设备设施在受让方经营期遗失的,受让方需按不低于原配置标准重新配置。

(2)改造许可:受让方如需对建筑主体进行改造,须事先书面向转让方报送更新改造方案,经转让方审核通过后按相关程序报审报批,经批准后开展建设改造工作,并经转让方及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更新改造费用:合同项下的经营性设施更新与改造费用由受让方负责,经营期满移交后半年内,受让方必须保证转让合同项下的资产运行良好。

27.转让方主要权责:

(1)转让方指导和督促受让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

(2)转让方指导和督促受让方建立定期评估和临时评估机制,明确受让方的行为准则,督促受让方持续改进项目管理水平,提升服务效率,监督受让方做好相关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经营行为、业态和风貌符合规划,对受让方的经营范围和经营业态予以把关。

(3)转让方对项目的运营维护质量进行监管,有权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全面评估受让方的管理运营表现和风险控制能力,如发现存在违约情况,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受让方违约责任或提前终止合作。

(4)转让方根据资产属性、业态、服务人群的不同,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督促受让方制定日常维护标准。

(5)经营期间内,受让方如发生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对其采取包括但不仅限于约谈、提取运营保证金、单方面解除合同、按程序向有关部门上报违约行为纳入失信体系并向社会公布等措施。

(6)经营期间,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配合开展国防、人防宣传工作,但应尽量减少对受让方经营活动的干扰。

(7)经营期间,如遇国防动员、人民防空或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或状态,转让方有权根据事态紧急情况在提前通知受让方的情形下,征用和接收本标的场所及其内物资,受让方应无条件配合。征用和接收过程导致场地(含主体、装修、设备设施等)或物资损坏损失的,除因受让方违法违规改造、设置障碍或存储物品外,由使用和接收方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修复或补偿。

28.受让方主要权责:

(1)受让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负全部的安全监管责任,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施、人员,及时对经营场地及所有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更新,保证设施、场地的完好,确保公众安全,督促使用者落实安全生产、防洪防内涝责任,并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开展的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有关工作,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服务技术要求。

(2)受让方应建立完善的应急响应机制,成立专门的应急响应小组,并建立有效的通讯系统,确保紧急情况得到有效管理和快速响应。紧急情况得到控制后,需协助进行后续的善后工作,包括向受影响的个人提供帮助、修复公共设施、重新评估和更新应急响应规定等,所有应急做法都应合法合规。

(3)受让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经营主体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诚信经营、明码标价,照章纳税,不得擅自增加经营项目或扩大经营面积。因证照不全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需承担全部责任。

(4)受让方执行当地政府政策指令,服从城市发展规划,接受和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本项目的监督检查。遵守和督促使用者遵守转让方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5)在经营期内,如因战争或人防建设等需要,或遇到政府征收征用拆迁,或不可抗力原因,需取消该标的或收回该标的场地另作它用,受让方应无条件服从;但有权提出要求弥补因后续资产无法正常经营造成的损失。

(6)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水电等费用,并承担因经营产生的各项税费。

(7)受让方须向转让方和监管部门提供标的经营业态报转让方审核,招租合同报送转让方备案。

(8)受让方须建立、健全经济风险防控措施和信访投诉处理机制。严格遵循国家的价格法和反垄断法等相关规定,实行透明的价格公示,并提供明确的投诉渠道,通过规范和文明的管理方式,确保收费的合理性并接受公众监督。

(9)受让方定期检查承租的资产和设施是否完好、有效,保障相关商铺和停车场等正常经营,为顾客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因受让方管理不善导致设施损坏,由受让方负责进行维修或更换。受让方负责对运营期间房屋屋面维修和水电线路改造、维修、增容以及排污管道疏通、维修、化粪池清理等内容,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特别是受让方转让方双方共用设备设施的维护维修也由受让方一并承担。

(10)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公益服务。利用市政公共资源从事盈利活动时,应当在经营和服务于公众利益之间找到平衡,且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公共利益。要确保停车场、充电设施、亮化设施等公益属性的市政设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中断服务。

(11)受让方不得将全部经营权再次转让给第三方。

(12)对于带租约部分的标的,自三方协议生效之日起,受让方应立即履行管理责任,三方协议起始日之前的租金由转让方收取,三方协议起始日及以后的租金,由受让方收取。

(13)经营期间,受让方有责任配合转让方开展国防、人防宣传等工作。

(14)经营期间,如遇国防动员、人民防空或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或状态,受让方应无条件配合转让方或政府指定部门征用和接收本标的场所及其内物资。

29.履约监管

(1)履约监管主要通过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来实现,政府授权的监管部门是政府方履约管理的责任主体。监管部门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督促受让方落实相关承诺。

(2)履约监管的范围限于转让经营权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边界。对于转让经营权合同所有约定的情形,各方需遵从约定;对于转让经营权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形,各方应遵循“平等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保证本项目各阶段如期履约。受让方根据资产分布与需求设驻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模式设立管理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根据工作职能设立不同班组,做到层层把控,各负其责,各尽其能。

(3)转让方负责对受让方具体经营权行使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受让方配备相应的维护管理人员;对受让方破坏经营资产财产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要求赔偿;督促受让方保持场地及其内部设备、设施良好,及时修复破损的设施、设备等,加强安全管理,卫生保洁,维护正常秩序;督促受让方制定各类灾害的防御预案及应急措施;督促受让方开展安全意识、生产技能、消防及防火知识培训;督促受让方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性能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0.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项目行政监管主体,依据部门职责对受让方实施监管.

31.受让方须按政府相关规定落实公示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布相关内容,如经营项目收费的管理形式、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投诉举报电话等。公众有权对受让方提供的经营性服务向转让方或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回应群众呼声、掌握和了解群众需求,受让方须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回应群众意见等工作。

32.其它未尽事宜,可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解决。

33.南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联系电话:0771-2856762。

34.其他约定详见经营权转让合同(范本),最终解释权归转让方所有。

保证金详细情况

交纳金额

300万元

交纳截止时间

2025年11月19日17:00:00

交纳注意事项

1.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的账户时间为准,受让保证金不计利息;

2.不支持柜台现金转账或现场现金交纳;

3.符合要求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公告期内,足额交纳受让保证金;

4.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回(不计利息);

5.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受让保证金不予退回。

账户信息

账户名称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账号

8113001013900137793

开户银行

中信银行南宁青秀支行

温馨提示:请在汇款时正确填写识别码,如因填写识别码错误或未及时交纳所造成的损失,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保证金处置

方式方法

1.经营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受让方的受让保证金由广西交易所集团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结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该项费用可抵扣对应的转让价款。挂牌公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无息退回;

3.保证金不予退回的情形:

(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广西交易所集团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其在申请受让过程中做出承诺的;

(5)意向受让方提交竞标文件并被确认成交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程序的;

(6)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明确表示放弃成交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7)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在公告约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协议的;

(8)协议生效后,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且逾期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9)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受让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0)其他依据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应退回保证金的情形。

(11)受让方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存量资产经营权转让合同。非受让方原因除外。

披露附件

1.南宁市国动办存量国有资产10年经营权转让清单;

2.受让申请与承诺书;

3.标的状况确认书;

4.经营权转让合同。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无合格意向方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仅征集到1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通知该符合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按挂牌价格及挂牌条件直接与转让方签订经营权转让合同。

有合格意向受让方,征集到2家或2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网络竞价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项目咨询联系人

吴女士

项目咨询联系号码

19377187712

项目报名联系人

吴女士

项目报名联系号码

0771-5708411

交易机构传真

0771-5705627

地址

1.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朱槿路16号菲律宾园·金菲豪园2号楼南宁金融大厦2楼;

2.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玉洞大道33号(市青少年活动中心旁)9楼。

 

六、交易须知

总则

第一条 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交易所集团)接受委托方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项目公告。广西交易所集团通过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的任何承诺或交易建议。意向方(报名人)应自行判断,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尽职调查,不应以仅仅基于广西交易所集团披露的项目信息作出意向决定为由拒绝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广西交易所集团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的,应当遵守广西交易所集团的交易规则,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本广西交易所集团官网(www.gxcq.com.cn)及第四产权(www.dscq.com)为本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第四条 意向方参与项目交易,须注册账户并完成实名认证后,通过网上报名。

第五条 意向方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网上注册账户和密码,任何人使用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进行网上报名和参与交易的,均视为意向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视为意向方已取得有权机构的审批或授权。

关于通知事项的说明

第六条 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广西交易所集团或第四产权平台向意向方的网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请各意向方随时注意查看网站信息或查收系统注册的手机号码接受短信通知或提示信息。网站信息或手机短信一旦发送成功,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相关通知或信息。请意向方保持手机通讯通畅,并及时登录系统查看通知消息。若因意向方手机设置问题造成信息被屏蔽的,由意向方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广西交易所集团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的披露,不能视为对标的物真伪或者品质的保证,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请意向方在报名前自行对标的物现状、权证及相关费用进行详细了解和实地查看并作出是否报名的决定。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交的主体身份信息和相关报名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取消其报名资格。

 意向方完成网上报名的基本步骤如下:

一、意向方应在项目公告的有效时间段内完成报名手续;

二、完成报名手续包括递交报名材料和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账户为准);

三、意向方应通过网上提交报名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让/竞租申请与承诺书》等;

四、项目公告对意向方有特殊资格要求的,意向方网上报名时应通过报名系统同步提交公告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

广西交易所集团概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所有材料均须通过报名系统上传扫描件或现场提交。

 意向方一旦完成网上报名并按期足额交纳保证金后,即表明其自愿承诺以不低于挂牌底价交易。

第十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广西交易所集团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广西交易所集团将不予受理。项目公告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项目中止交易的,意向方有权申请退回保证金。经广西交易所集团审核同意退回的,视为意向方自愿撤回报名。

若恢复交易的,撤回报名的用户有权重新报名参与交易。

第十 项目终结交易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广西交易所集团将及时、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广西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竞价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 意向方的交易资格被确认后,取得参与竞价资格。

意向方的优先购买权资格经确认后,取得优先竞买资格。顺序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分别享有不同级别的优先竞买代码。

第十 网上竞价时间以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为准。意向方请务必在竞价开始前登陆竞价系统。

第十 竞价过程中若无人出价导致交易失败的,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回。

第十 意向方在竞价过程中一旦出价,即表明:

一、已完全了解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并接受所有(已知和未知)瑕疵;

二、认可公告内容和相关披露事项,清楚并了解相关的法律风险。若交易成功后,将按照样本合同及附件的内容与委托方签约。

十九 意向方应对自备报价终端的使用性能和安全性以及网络安全自行负责。若因设备故障、网络异常或操作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意向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因意向方的如下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广西交易所集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所填写的主体资格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造成交易资格不能被确认;

二、所填写的联系方式不真实、不准确造成无法收到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出的相关事项通知;

三、未及时关注广西交易所集团发布的竞价活动相关信息和通知的;

四、因自备的终端设备故障、停电、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竞价的;

五、由于意向方自备终端设备时间与竞价系统服务器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竞价的。

第二十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广西交易所集团有权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意向方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一、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

二、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三、接到委托方或有权部门作出的中止或终结竞价通知的。

第二十 中止情形消失,符合恢复竞价条件的,由广西交易所集团重新组织竞价。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二十 意向方被广西交易所集团确认为成交人的,应根据公告要求到广西交易所集团或广西交易所集团指定地点签署成交文件。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一、公告期满,仅有一家意向方被确认符合资格条件,在确认资格同时视为交易成功;

二、公告期满,有多家符合资格条件的意向方,根据交易规则被确认为成交人时,视为交易成功;

三、公告要求的其他应当视为交易成功的情形。

第二十 成交人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公告要求进行处置。其他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将在确定成交人之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原途径、全额、无息退回。

第二十 广西交易所集团在确定成交人后根据公告要求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 交易成功后,广西交易所集团按照公告要求及相关约定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 交易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得恶意串通,否则交易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广西交易所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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