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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重庆市南供电公司输变电运检用房答疑补遗文件

重庆市 其他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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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重庆市南供电公司输变电运检用房

答疑及补遗

各潜在投标人:

一、现对本项目答疑如下:

问题(一)

有投标人提出了与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复:提问与本项目无关。

 

问题(二)

<重庆市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022年度和最新2023年度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中均评为 E级;根据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渝金发[2024]116号第十二条评级等级的对应含义:评级结果为E级,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长期未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或已无法正常经营,需要监管高度关注,亟待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和近期双业开具的投标保函没有履行见索即付已经被有些项目的明确不接受双业的投标保函了。招标人和代理公司对开重庆双业融资担保的开具的投标保函和中标后的履约保函是否合格有效?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项要求,投标人可以采用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纸质投标保函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纸质投标保函示范文本开具。

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3.1项要求,中标人可以采用现金或履约保函或现金+履约保函的组合的形式交纳履约担保,中标人所提交的履约保函应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约定要求,并对所提交的履约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履约保函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附件中履约保函示范文本开具。

 

 

问题(三)

<重庆市双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2022年度和最新2023年度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督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中均评为 E级;根据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及分类监管办法》的通知渝金发[2024]116号第十二条评级等级的对应含义:评级结果为E级,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存在严重问题,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长期未开展新的融资担保业务,或已无法正常经营,需要监管高度关注,亟待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和近期双业开具的投标保函没有履行见索即付已经被有些项目的明确不接受双业的投标保函了。招标人和代理公司对开重庆双业融资担保的开具的投标保函和中标后的履约保函是否合格有效?

答复:同问题(二)答复内容。

 

问题(四)

有投标人提出了与项目无关的问题

答复:提问与本项目无关。

 

问题(五)

本项目对纸质投标保函要求:开立人“应当是具有相应资格的银行、保险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其信用资质、履约能力、担保能力、赔付流程、安全保密等应符合工程保函业务条件”。请问如果融资担保公司存在“限制高消费、终本案件、股权冻结、股权出质等”情况的一种或多种,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向重庆双业融资担保被重庆永川区人民法院股权冻结1400万,时间起止日期:2025-08-20至2028-08-20。案号:(2025)渝0118执6491号。这种情况请问双业融资担保的投标保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吗?

答复: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项要求,投标人可以采用以电子投标保函形式、以转账支票或电汇形式、以纸质投标保函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应当合法合规,符合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对所提交的纸质投标保函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纸质投标保函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纸质投标保函示范文本开具。

 

问题(六)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支付担保栏内“无”以及专用合同条款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中“支付担保的形式: 不提供 。”不合理,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而无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约定,按现行的渝建管【2022】238号文的“三、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的规定:“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金额(扣除建设单位提供担保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同时不得低于履约担保金额。”且按合同的对等性、公平性原则,则请招标人修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支付担保栏内为“提供”以及专用合同条款2.5中的“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提供 。”并在其下的条款中,明确支付担保的形式和金额、时间等。

答复:1.本次招标项目资金来源为招标人自有资金全额落实,资金已完全具备支付保障能力,且招标人过往工程项目均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及时支付工程款,无任何拖欠记录,能够充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2. 渝建管【2022】238号文核心宗旨是保障工程款支付、维护施工企业权益,招标人已通过落实全额资金、明确进度款支付节点及比例等方式,切实响应该文件要求,并非仅以“提供支付担保”为唯一落实路径。

3.招标文件中约定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是基于工程质量、工期等核心合同义务的保障要求;而本次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已形成天然支付保障,与履约担保在保障维度、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异,并非对合同对等性、公平性的违背。

综上,现有招标文件中关于支付担保的约定合法合规、公平合理,能够保障项目合同的顺利履行。

本条不作调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2.专用合同条款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理,取得道路通行权、修建场外设施权属于发包人义务,且按合同计价原则计算的工程造价中没有包含此项费用,请删除此条款中的“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答复:1.本条款约定的“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特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为满足自身施工机械、材料运输等专属需求,在施工现场范围内或经招标人协调同意的临时区域修建的临时设施(如施工临时便道、临时通行桥段等),并非项目永久配套的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

2. 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本项目计价原则,施工临时设施费已包含在工程造价中的“措施项目费”内,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施工组织设计中所需的临时道路、通行设施等相关费用,招标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投标人需结合施工方案自主报价,该约定符合行业计价惯例。

3.条款中“发包人负责取得出入现场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已明确发包人核心义务,而临时设施的修建及费用承担,是基于承包人专属施工需求的合理约定,既不违背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与项目计价逻辑一致,不存在权利义务失衡的情况。

本条不作调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3.因本项目的合同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投标报价是按招标人发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发出的工程量清单有可能存在漏项清单,而在短暂的投标期提出质疑的时限内,投标人也无法准确的提出漏项项目及其工程量,则建议在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0.1变更的范围中增加一项“(12)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以使工程进度款及结算时对清单漏项项目的费用计算原则执行变更估计原则从而避免造价计算的争议,请回复。

答复:本条不作调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关于清单漏项,在合同条款1.13中已明确,按此条款执行,请投标人自行查阅。

 

4.专用合同条款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中“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不合理,按照现行的渝建管【2022】7号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装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请修改此条款为“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除可调差材料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外,其他材料不调整”,并在其下约定“可调差材料为:钢材、商品砼、砌体材料、预拌砂浆、墙地砖、真石漆、电线电缆”以及约定可调差材料价格市场波动的调差办法“按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超过投标当期信息价±5时对超过部分的价格进行调整。”,请回复

答复:1.本条款契合符合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25年版)中的合同条款内容。

2.本项目招标文件约定“市场价格波动不调整合同价格”,已充分考虑项目特点与市场环境——项目工期10个月,主要材料用量相对集中,且招标控制价编制时已参考近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价,并预留了合理的价格风险空间,符合项目实际管控需求。

3.渝建管【2022】7号文的核心是“加强价格风险管控”,并非强制要求所有项目必须设置材料调差。招标人在招标阶段公开了计价依据和材料价格参考标准,承包人可结合自身采购渠道、议价能力自主报价,风险承担与报价自主权相匹配,符合文件中“风险共担、合理管控”的原则。

4.建筑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属于建筑业固有的商业风险。作为专业的承包单位,在投标和签约时,理应具备预见和评估此类市场风险的能力,并应通过自身的采购管理、成本控制、以及投标报价中的风险储备金等方式来消化和应对该风险。

本条不作调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5.专用合同条款14.2.2 竣工结算审核期限中只约定了发包人对竣工结算完成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审核期限而未约定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竣工结算审核时间涉及资金成本(影响投标报价)。根据现行的财建【2004】369号文中规定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其结算完成时间为不超过60天,请招标人在14.2.2条增加:“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的期限:60天内”,请回复。

答复:该问题在通用合同条款14.2(1)中已明确,按此条款执行,请投标人自行查阅。

 

问题(七)

1.专用合同条款14.2.2 竣工结算审核期限中“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 60 天内。”不合理,此处的付款期限“60天”过长,建议按现行的通用合同条款相关规定的时限修改为“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

答复:专用合同条款14.2.2 竣工结算审核期限中“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完成竣工付款申请单审核后 60 天内。”修改为“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

 

2.专用合同条款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的(17)中的“1)项目经理违约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对于第 16.2.1 项(11)目的情形,每发现一次,根据具体情节,按 10000 元/天·次计算违约金;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3.2.3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 50 %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此条款太严苛(不但重复计算违约金金额高还要解除合同)。16.2.1 项(11)目的情形中已经包含了“不按承诺到岗的”情形,不应在叠加违约金(按履约保证金的5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请删除此条款中的“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的(3.2.3 项约定的情形除外),按履约保证金的 50 %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答复:项目经理不按承诺到岗,是一种严重的、根本性的违约情形。其未经许可的长期或反复缺岗,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发包人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其直接关系到合同核心义务的履行与项目管理的根基,故设定了更为严厉的独立救济措施。

本条不作调整,请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现对本项目补遗如下:

补充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详见附件。

                                  

 

 国网重庆市电力公司市南供电分公司

                                        重庆欣宏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3日

[50000120251106002010101].CQCF

工程量清单.pdf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国网重庆市南供电公司输变电运检用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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