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方对转让债权披露的瑕疵及瑕疵可能引发的全部后果均已知晓,对转让方未掌握的转让债权瑕疵或者其他潜在瑕疵及风险,受让方应自行负责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2、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转让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受让方受让的债权及从权利存在的瑕疵或重大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资产相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其他义务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或公告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C.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涉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E.原债权文件或以物抵债协议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F.标的项下不动产的实际用途和/或其他实际利用情况可能与其规划用途或规划的土地利用要求不一致; G.标的资产文件对于标的资产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H.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I.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被转让、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J.标的资产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费用的情形; K.转让方可能并未实际取得项目股份权利,仅限于合同权利,本次转让可能无法产生股份权利变动的效力; L.标的资产可能存在历史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问题; M.标的资产涉及可能存在过户需要缴纳前手税费的情况; N.义务人可能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和/或原债权文件; O.标的项下权利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缺失、遗失、未办理(取得)或无法办理(取得)权属初始登记手续(权属证书); P.无法办理标的项下不动产的权属变更或转移登记手续; Q.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针对标的的诉讼、仲裁、财产保全(包括但不限于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强制执行或其他法律程序; R.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争议,可能被政府征用、占用或收回; S.除前述各项已经披露的事项外,可能已经存在或将要发生对标的的价值或对受让方取得、占有、享有、经营、处置或行使其对标的的权利有不利影响的其他瑕疵、缺陷或情形。 3、转让方就债权转让的有效性、合法性等影响债权行使及实现的风险因素已向受让方作出必要的说明,受让方对此予以认可,并承诺自行承担因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造成的全部风险;受让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管理不当造成的各种瑕疵及风险;其受让债权后,就受让债权的取得、经营、处置或其他事项,受让方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受让方已被告知转让方为保全转让标的所采取的诉讼执行措施,可能因客观情况的变化,不能达到保全转让标的的目的。 4、转让资产以现状为准,受让方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资产与转让方列示的资产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应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询问转让方的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到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获取债权的详细情况和具体信息,受让方对资产现状无异议。受让方确认并同意,转让方已明确说明和揭示了标的资产的瑕疵、缺陷和风险,受让方已通过查阅文件、电子档案或现场查看标的知悉上述瑕疵、缺陷和风险,标的出现瑕疵、缺陷或风险的,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不得因此要求解除转让合同,且无权要求转让方对此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支付任何费用或补偿款项或承担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包括侵权责任),也无权要求减少、降低成交价款的金额或拒绝支付成交价款。 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转让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