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提供的该设备整机质量保证期为 叁 年(包括主机、附件,如探头、镜子、球管、探测器等),并同步提供免费更新升级及原厂承诺函。保修期自甲乙双方运行验收合格并办理入库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乙方免费更换原厂、全新零配件并承担工时费。质保期内设备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累计超过7日的,质保期按故障停运天数相应顺延;质保期内因同一质量问题经乙方两次维修仍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同型号全新设备或退货,乙方应承担更换、退货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甲方损失;更换后的设备质保期重新计算。质保期内设备发生故障的,乙方均应在24小时内提供同型号或性能不低于原设备的备用机;乙方无法提供备用机的,应按每日合同总金额0.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损失赔偿。所有特种设备和其他设备购置单价超过5万元的,乙方每年提供的维护保养次数不得少于两次。保修期满后,乙方每年应定期对设备进行例行巡回维护,且对设备承担终身维修责任,只收取用工费和投标时承诺的备品备件费用,先维修,维修验收合格后给付维修费。(2)报修响应时间2小时,24小时内到场(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维修期间乙方应免费提供该设备的备用器件。乙方未按本条约定的报修响应时间或到场时间履行义务的,每次应向甲方支付该设备合同总价款1%的违约金。(3)乙方负责完成设备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交付等工作,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货物验收前的财产保护责任,在终验收前出现任何损坏、丢失等均由乙方负责。在安装、调试、运输、验收、维修期间所发现的一切安全、质量事故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坏等,均由乙方承担。(4)提供培训计划(包括临床使用培训,工程师维修保养培训),培训内容为本设备系统操作及常见问题处理,确保临床人员具备独立工作的能力。(5)本项目所采购设备应具备标准开放数据接口,满足采购人接入医院现有信息系统的需求。若需要联网对接,所有接入相关硬件、软件授权、开发调试、及相关费用均由乙方全额承担,供应商需配合采购人信息科完成对接调试,保障正常接入使用,保证所投设备的正常使用寿命。
5.其他要求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9376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合格并能正常运行,该期为履约验收期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68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经运行验收合格满1个月并办理入库后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89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金支行(湖南康众医药有限公司:800000025268000002) 3.预付款保函: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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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
合同生效后乙方接到甲方送货通知的3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交付上述设备,乙方需在发货前7个工作日告知甲方预计到货时间,以便甲方做好收货准备,逾期将按照第九条规定执行。 交货地点:
长沙市第二医院指定科室,具体科室由甲方通知确定。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① 甲乙双方对设备进行开箱清点检查验收,如果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在7天内,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同时给甲方提供备用机以保证甲方工作的顺利进行,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② 设备到货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7天内安装调试完成。③ 甲、乙双方按照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且不低于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技术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甲方《医疗器械履历本》上签字确认。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分期/分项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投标文件技术响应偏离表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详见投标文件商务响应偏离表
(6)履约验收标准:
详见投标文件商务技术部分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按上述合同条款要求执行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
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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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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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2)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赔偿费均按每天0.5%的逾期交付部分设备或服务对应价款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不设最高限额。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0个工作日或逾期提供服务超过7天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5.任何一方对于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1.合同的变更(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2)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3)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2.合同的中止与终止2.1 合同的中止(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2.2 合同的终止(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付款相关补充事宜:(1)乙方应在各付款节点届满前7个工作日向甲方出具对应金额的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正规发票,并根据付款节点提交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在到期应付款余款时,乙方还应同时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请款函”。甲方在收到发票、请款函、验收合格证明等全部资料且符合付款条件后,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对应款项。乙方未按约定提交合格发票、请款函或其他付款资料的,甲方有权顺延付款,且不承担逾期付款责任。(2)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5.伴随服务(1)乙方应在验收时提供设备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图纸、操作手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文件、服务指南、商检单等。(2)乙方还应免费提供下列服务:① 设备的现场安装和调试② 提供设备安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③ 乙方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在项目现场对甲方使用人员进行培训或指导,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可根据甲方的要求另行安排培训计划。(3)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和要求”规定的其他伴随服务(4)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6.守约方为追究违约方责任产生的合理费用(含律师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