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项目编号 :JH26-210505-00454
二 、 项目名称: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南芬区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南芬区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
供应商名称:本溪万家物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明山区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消防路46栋3单元4号
中标(成交)金额:643,581.12(元)
评审总得分:80(分)
四、主要标的信息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南芬区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
服务类
名称: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南芬区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C05010500社会救助服务)
服务范围:本项目为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全区共设立3个街道民政服务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选用管理规范、服务专业、公信力好、筹集社会资源能力强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等作为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服务内容包括民政服务站基础服务、延伸服务和链接服务。
服务要求:了解存在的困难及需求,协调解决或转介服务。 及时、全面、准确宣传、解答相关政策。 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应享尽享、有进有出、兜住兜准。 按要求及时、全面、准确录入并及时更新。 协助申请人整理、补齐和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告知审核结果;以有效方式告知服务对象相关资金标准、提标情况和发放情况。 档案成册、妥善保管、确保安全。
服务时间:服务合同签订后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以3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一年一签,年度评估合格后续签,评估不合格的不予续签,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第三方。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因素,可变更或解除合同。
服务标准:1.制度建设。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要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和内部责任分工;有规范的运行流程和标准,有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服务场地管理、档案管理、志愿者管理等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日志等工作制度。要在服务站办公场所适当位置公示相关制度,以及服务内容、服务流程、驻站人员岗位信息和投诉方式等,推进服务站规范发展。 2.职责分工。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履行组织实施责任,依法与驻站人员签订合同并加强劳动合同日常管理,全面履行对驻站人员、服务事项和服务资金的管理职能,落实各类规章制度,确保人员、资金安全,按合同约定完成服务事项。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以上民政业务能力、人员服务能力等驻站人员综合素质培训。 3.人员管理。全区共设立3个街道民政服务站,每个民政服务站专职驻站人员不少于2人。要求驻站人员具有一定民政工作基础及相应岗位工作经验,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热爱民政事业,工作认真负责,遵纪守法。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应对驻站人员进行管理,协助民政部门做好该项目驻站人员民政相关业务培训等相关工作。驻站人员出现不能胜任工作、脱离民政服务站岗位或不服从工作安排以及不遵守县级民政部门相关管理制度等情况,应按民政部门要求及时调整驻站人员。依据我区3个民政服务站现实运行现状,为保证民政服务工作质量,保障基层民政服务连续性、维护现有一线社工队伍稳定,驻站人员共须配备13人,现有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工资保障。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应当履行主体责任,依法与驻站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投入本项目的所有驻站人员薪酬待遇按照本溪市民政局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民政服务站管理工作的通知》执行,为维护现有一线社工队伍稳定,按照市里标准延用现有工资标准,缴纳五险一金,承接机构必须按月足额为驻站人员发放工资并缴纳保险,此费用均包含在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另行支付。 5.其他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民政服务站承接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按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相关资料。采购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服务内容、人员配备等进行适当调整,承接机构应予以配合。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才姝、孙敏(包组编号:001)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南芬区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采购代理机构向成交人收取代理服务费金额7,723.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 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
地 址:本溪市南芬区南芬街道中心路 145 号
联系方式:024-4383957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本溪智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本溪市明山区大峪华夏花园商铺6#-1
联系方式:024-4321067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慕女士
电 话:024-43210676
十、附件
采购文件: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南芬区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重新招标)第四次.doc
包组编号:001
包组名称:本溪市南芬区民政局南芬区街道民政服务站项目
供应商名称:本溪万家物业有限公司
1.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