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光市城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垃圾转运车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的答疑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明光市城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垃圾转运车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的部分内容答疑澄清如下:
1、问:该项目资质要求涉及了工程设计资质、电力工程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和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等级资质证书,共四个专业资质类别,但是联合体总数要求不超过2家,该要求限定了只有同时具备电力工程施工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资质、和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等级资质证书才能参与投标,目前很多企业并不具备。请问联合体总数是否能改为不超过3家。
答:现将“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 2家”修改为“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 3家”。具体详见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2、问:该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完成单项合同金额为500万及以上的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业绩。①我单位的中标业绩是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EPC项目业绩,请问是否符合要求?②若接受EPC项目业绩,我单位是设计单位作为联合体参与的,请问是否予以认可?
答:①符合。②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牵头方或成员方)提供的符合评审标准要求的业绩(若该业绩为EPC项目,本次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或成员方需在相应EPC项目业绩中承担建设工程内容)均予以认可。
3、问:该项目估算价为不超过500万元,而要求投标人提供2个“投标人完成单项合同金额为500万及以上的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业绩”,该要求过高,不符合公平、公正的投标要求,建议改为提供1个此类似业绩。
答:现将“投标人完成单项合同金额为500万及以上的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业绩”修改为:“投标人完成单项合同金额为400万及以上的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业绩”。具体详见修改后的招标文件。
4、问:本项目为室外电力工程,招标文件要求“自2023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完成单项合同金额为500万及以上的充电桩及配套设施建设工程业绩的,得2.5分,最高得5分。”充电桩也是电力行业,此项条件有特定行业业绩嫌疑,此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不得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公司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业绩即可满足本工程需要。为了保证公平公正请将充电桩及配套设施业绩改为配电工程相关业绩。
答:业绩评分要求是根据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后设置的。请执行招标文件要求。
5、本项目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均调整为2025年10月09日08时00分。
注:此答疑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招标人名称:明光市城市管理局(明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地址:明光市龙山路202号龙山大厦7楼
联系人:石磊
联系方式:13955087272
代理机构名称:安徽中技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合作化南路27号
联系人:贺振飞
联系方式:15385047429
日期:2025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