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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长沙市望城区2025年公办中小学教室、办公室空调项目合同公告

长沙市 公开招标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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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2025年公办中小学教室、办公室空调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货物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WCCG-GK-202508150001-1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货物类

采购人(甲方):  长沙市望城区教育保障服务中心   

采购人地址:  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高裕中路100号   

供应商(乙方):  杭州临安广远家电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锦城街道衣锦街48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长沙市望城区2025年公办中小学教室、办公室空调项目的《采购文件》,乙方的《投标(响应)文件》及《中标(成交)通知书》,甲乙双方同意签订本合同。具体情况及要求如下:

一、标的信息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大2P空调 空调机 1、壁挂式大2P冷暖型空调。

2、符合国标《GB21455-2019》规定要求;

3、能效等级:变频空调,能效等级不低于2级;

4、额定制冷量:≥5000W;

5、额定制热量:≥6400W;

6、额定制冷功率:≤1300W;

7、额定制热功率:≤2010W;

8、额定电辅功率:≤1200W;

9、循环风量:≥900m3 /h;

10、电源规格:AC220V;

11、原配连接管道全长须采用全铜管;

12、空调外机安装,304不锈钢支架(有平台的增加基础底座),包含室外支架(厚度≥1.8mm),包含电源空气漏电开关、遥控器,根据学校整体外观,如加长管道及电源线、封闭泥管套(防鼠)等辅材都由中标单位负责;

13、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节能认证证书,环境噪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4.其他要求:提供出厂合格证,产品粘贴中国能效(能效等级)标识。
662 1704650
2 3P空调 空调机 1、立式3P冷暖型空调;

2、符合国标《GB21455-2019》规定要求;

3、能效等级:变频空调,能效等级不低于2级;

4、额定制冷量:≥7300W;

5、额定制热量:≥9720W;

6、额定制冷功率:≤2380W;

7、额定制热功率:≤3120W;

8、额定电辅功率:≤2500W;

9、循环风量:≥1200m3 /h;

10、电源规格:AC220V;

11、原配连接管道全长须采用全铜管;

12、空调外机安装,304不锈钢支架(有平台的增加基础底座),包含室外支架(厚度≥1.8mm),包含电源空气漏电开关、遥控器,根据学校整体外观,如加长管道及电源线、封闭泥管套(防鼠)等辅材都由中标单位负责;

13、提供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节能认证证书,环境噪音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14.其他要求:提供出厂合格证,产品粘贴中国能效(能效等级)标识。
64 250880

 合计金额小写: 195553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伍万伍仟伍佰叁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采购清单(分项价格表)

二、货物要求

1.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中属于《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目录》范围内货物的,均通过国家强制性货物认证并取得认证证书。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所有货物、辅材符合现行的强制性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

2.包装及运输方式

(1)本项目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均应符合《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要求,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2)产品运输、保管及保险

2.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2.3乙方负责其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安装调试

3.1乙方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3.2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施工图纸等,移交使用单位。

3.3项目安装调试及验收所需的所有材料和专用工具与设施,均由乙方免费提供。

3.4乙方负责产品免费送货上门,免费安装、调试,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均由乙方承担。安装调试期间所发现一切安全和质量事故及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5安装调试完毕,乙方自行检测合格后,方可申请甲方进行验收。

3.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整体项目质保期六年,按国家三包政策执行。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4.售后服务

(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1定期维护计划。 1.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1.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2) 技术支持 2.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3)故障响应 3.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 3.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 3.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培训:中标人须按采购人要求,在申请采购人进行验收前,培训采购人指定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能及时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其他要求

/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

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总价

2.付款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57753.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本项目分二次支付。第一次:货到安装调试到位且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7776.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第二次:从出具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之日起正常使用一年后 (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 支付合同金额的5%。最终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资金到位时间为准。采购人在支付每笔合同款项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不予付款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临安支行(杭州临安广远家电有限公司 :8654122030693)

3.预付款保函: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交货时间:甲方发出送货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完成交货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址;汽车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是否邀请专家: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

(6)履约验收标准:

6.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6.3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4如验收不合格,乙方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与中标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乙方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6.5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乙方原因,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

六、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乙方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当验收结果未达到标准时,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整改至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货物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收取相关货物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

九、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3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十、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

/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

十二、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五、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法定代表人: 朱凡 法定代表人: 郑军

委托代理人: 杨国君 委托代理人: 汪云海

附件列表

  1. (长沙)采购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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