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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及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采购项目更正公告二

滁州市 其他 2026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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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椒县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及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采购项目更正公告二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czqjcg202609-01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全椒县生活垃圾分类收转运及处理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6年09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1、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中A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和C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不合理事实依据:本项目核心产品为A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B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和C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招标文件要求A 类和C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提供检测报告,此项要求不合理,我们认为同为核心产品,A 类、B 类和C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应该统一,要么同时提供检测报告,要么都不提供检测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建议改为提供检测报告或提供承诺书满足参数要求皆可。此前滁州地区天长市和明光市采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都是如此。

答:A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和B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除了外形尺寸稍有不同外,其余参数和技术要求一致;供应商的所有供货产品的材料质量需保持一致性,并不特指向某一特定产品,要求提供的检测报告对A 类、B 类和C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均有约束性。且对所有供应商统一要求,并不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况。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带“★”检测报告均为采购需求中明确列出的技术参数指标,涉及产品关键性能与安全性验证。上述检测报告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设置,是验证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客观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技术要求和检测报告设置应与采购标的功能、质量直接相关。本项目涉及垃圾分类设施建设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公共设施安全与居民使用体验。上述检测报告要求均围绕产品关键性能参数展开,未超出合理范围。

2、质疑事项二:增设再生资源回收箱,提供业绩和检测报告,此项要求极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要求增设再生资源回收箱,搭建便民化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网络。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需求为A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B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C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以及四分类垃圾桶(备桶),且核心产品为A 类、 B 类和C 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生活垃圾分类智能监管平台、再生资源回收箱建设及运营无需单独报价。

答:再生资源回收箱虽无需单独报价,但属于本次“采购需求”的重要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有技术参数和功能要求,需满足参数所需要的配置,要求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本次采购的货物质量与采购需求一致,该要求并不违反“一单一库”的相关要求。故不做调整。

3、质疑事项三:技术资信分综合实力分项要求不合理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采购需求(生活垃圾智能分类管理系统,垃圾分类宣教管理系统,智慧垃圾分类投放监管系统,垃圾分类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垃圾分类质量智能评价系统,垃圾智能收集管理系统类软件著作权)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我们认为此项不合理。

答: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生活垃圾分类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平台须具备生活垃圾一张图、环卫基础数据管理、环卫车辆监管、垃圾处置监管、资源利用监管、建筑垃圾运输监管、零散生活垃圾(摊群点、夜市街区餐厨垃圾)源头监管、生活垃圾分类移动执法应用、公众服务应用、运营管理十大类功能,相关数据同步需与安徽省垃圾分类智慧监管平台完成数据同步、资源共享。上述功能要求涉及复杂的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工作,平台建设的质量和稳定性直接影响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运营效果。

投标人拥有与上述功能直接相关的软件著作权,一方面证明其具备平台自主研发能力,另一方面也确保平台交付后不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争议,能够保障系统长期稳定运行和后续迭代维护。该评分项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紧密关联,具有合理的必要性。

同时说明:招标文件要求的是“生活垃圾智能分类管理系统,垃圾分类宣教管理系统,智慧垃圾分类投放监管系统,垃圾分类智能设备管理系统,垃圾分类质量智能评价系统,垃圾智能收集管理系统类软件著作权”,评分项中“类”的开放性表述,明确不要求软著证书名称与招标文件列举名称逐字完全一致,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将结合投标人提交的软著证书名称、软件功能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实质性判别其是否对应相关数据治理技术领域,不以证书名称与招标文件列举名称逐字完全一致作为得分唯一标准。故不做调整。

4、质疑事项四:招标文件评分办法“项目团队成员”中,对项目负责人和团队成员的评审细则不合法,加分条件过于苛刻,脱离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同时变相通过抬高项目负责人要求,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事实依据:1.从学历与相关证书获取条件审视,获取高级职称以上证书的流程则极为复杂。人员必须先取得中级职称,在此过程中,除博士学历外,其他学历对应的工作年限要求为2-4 年。并且在取得中级职称后,还需再工作2-5 年才有资格获取高级职称。高门槛的人员工作年限要求,与项目的规模大小以及技术复杂程度明显不相符,人为限制了那些具备实际能力但工作年限稍短、尚未取得高级职称的优秀人才参与项目。同时,也属于变相通过人员工作年限,来排斥部分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然而,本项目招标文件却单方面要求,参与项目的人员必须具备高级职称才能给予加分。这一要求不仅与既定标准严重脱节,更已严重背离项目自身的具体特性与现实实际状况,具有显著的随意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之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无疑属于“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违法设置情形,势必影响项目采购的公平公正与资源合理配置。

从技术能力及履约经验维度审视,具备高级职称证书与人员实际工作能力、技术水平之间并非存在必然的正相关联系。职称评定体系中,对获取不同级别职称有着严格的工作年限要求。尽管有些项目经理已凭借自身专业素养与实践积累取得中级职称证书,却因工作年限尚未达标,暂时无法获取高级职称证书。然而,这一客观年限限制,与他们所拥有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以及丰富的项目经验并无内在逻辑关联。在本项目情境下,招标文件硬性要求必须具备高级职称证书才可加分,这一设定显然已脱离项目质量本身的需求。其本质是单纯依据人员从业年限来设置门槛,在无形之中将众多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供应商排除在投标竞争之外,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政府采购促进公平、鼓励多元参与的初衷。

从社会大众的认知维度审视,从业人员中具备多项证书、工作年限久远的项目负责人,一般都只有大型企业才能满足,招标项目作为政府采购项目,在中级职称证书已能满足需求的情况下,要求必须提供高级职称证书才能获得加分,也属于变相抬高项目负责人要求,来歧视或排斥中小企业参与投标。

就同类问题,借鉴各地财政部门处理决定结果,均认为如此设置不合法。

答:本项目虽归类货物类采购,但履约内容涵盖设备供货、现场安装施工、配套环保处理、调试及运维管理,具有复合属性;项目团队成员及项目经理作为现场施工、环保处理、调试及运维总负责人,其专业能力直接关系设施合规运行,而设施运行涉及污染物管控、异味治理等环保需求,故要求具备相关职称。该条件与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不存在具有明显指向性和排他性的情形。本项属于商务评分项,并非资格准入条件,属于择优加分,并非强制要求所有投标人必须具备该证书,不设置一票否决,供应商可以凭借其他条件获取分值,未对供应商设置强制性门槛。故不做调整。

5、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中“监控摄像头”的参数要求:

5.支持用户自定义不低于4个算法模型,可设置当前生效的算法模型和显示当前算法模型的运行状态,并支持修改、删除算法模型及自定义算法模型名称。

★6.支持算法离线或在线加载和升级等操作,升级过程中设备输出的视频画面应连续稳定,升级完成后设备不应重启。

16.摄像机内置 4 颗补光灯,灯杯为半弧形网格鳞片状。

★17.灯珠照射方向与样机镜头照射方向不同,补光灯开启后正面不可见补光灯灯珠,灯光均匀无波纹、麻点状、条纹状或不规则亮斑。

★18.支持垃圾检测功能,支持垃圾桶满溢、打包垃圾未入桶、散落垃圾未入桶、建筑垃圾堆放检测并报警,支持触发报警音,报警音支持预设报警音或自定义报警音。

19.支持烟雾检测功能,可检测指定区域内是否有烟雾;当检测到烟雾时,可在预览界面实时指示烟雾位置,并可触发报警、上传中心、联动报警输出。

事实依据: 1、对算法模型的数量(不低于 4 个)以及对算法模型的修改、删除、重命名、运行状态显示等细粒度管理操作作出了详细规定。这种对算法模型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细粒度要求,是特定厂商 AI开放平台架构的功能特征,并非通用监控摄像头的标准功能。

2、目前行业内主流网络监控摄像头在进行固件或算法升级后,均需通过设备重启以加载新的程序镜像,这是嵌入式设备软件升级的通用技术实现方式。要求“升级完成后设备不应重启”属于对特定厂商非标技术路线的描述,并非监控摄像头产品的通用技术指标,与本项目采购监控摄像设备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3、“半弧形网格鳞片状”灯杯形状、“灯珠照射方向与样机镜头照射方向不同”、“正面不可见补光灯灯珠”。这些描述属于产品外观设计和结构工艺特征,与监控摄像头的核心监控性能(如成像质量、补光距离、夜视效果)没有必然联系。采购项目的核心需求是获得合格的视频监控图像,而非特定外观造型的产品。“半弧形网格鳞片状”灯杯为海康威视品牌 DS-2XA8T45F/GCA-IZS 监控摄像头的外观设计特征,“正面不可见灯珠”的补光灯隐藏式设计亦为该品牌部分型号产品的标志性外观设计。将产品外观结构的具体描述作为★号实质性要求,实质上是以外观设计专利或产品造型特征作为排他性条件,排斥了采用常规补光灯设计但性能完全满足监控需求的其他合格产品。

4、经市场调研,仅有海康威视能够同时满足细分垃圾检测功能(满溢+未入桶+散落+建筑垃圾)以及烟雾报警功能,将这种行业定制化算法组合作为实质性要求,实质上是以特定行业经验和软件功能锁定中标供应商。

5、经过我司调研,本招标文件涉及的以上参数为海康威视产品参数,且这些参数要求均不是国家规定型式检验报告中必须的检测项,招标文件要求的公安部检测报告并非国家强制要求的检测报告,根据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型式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取消公安机关型式检验的抽封样工作”,因此安防行业的产品,不需要检测报告也可以正常销售。同时证明投标人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有很多种形式,如:厂商官网证明、厂商技术参数承诺函、厂商技术参数彩页等等。请删除该不合理条款,并请提供满足三家以上招标参数要求的证明材料。

答:本项目应用场景需同时运行垃圾检测、落地包识别等多类AI算法,且后期存在算法迭代、业务场景调整需求,允许自定义、多算法管理,是为满足项目现场多业务并行、后期灵活调整检测算法的实际业务需要,并非针对特定厂商AI开放平台架构设置。该功能并非某一品牌独有,经了解,市场上有三家以上产品均可满足要求。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带“★”检测报告均为采购需求中明确列出的技术参数指标,涉及产品关键性能与安全性验证。上述检测报告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设置,围绕项目需求和产品关键性能参数展开,是验证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客观依据,未超出合理范围。本项检测报告,不指定检测机构、不限定地域,有效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均可接受,不属于不合理条件,目的保障供货质量。

“16.摄像机内置 4 颗补光灯,灯杯为半弧形网格鳞片状”,该项不属于标“★”项,不属于评审项目,仅供投标人参考。

经市场调研,市场很多品牌符合,如大华、宇视、海康威视、华为等,均满足细分垃圾检测功能(满溢+未入桶+散落+建筑垃圾)以及烟雾报警功能,不属于技术参数指向特定品牌的情况。

“A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点技术参数”标★项的评审要求修改:

原“上述(A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标★项需提供具有CMA标志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提供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扫描件,如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追责处理。”

修改为:上述(A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站)标★项,由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检测,报告需要在相关网站能够查询,附网址链接及网站查询结果截图)扫描件,如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追责处理。

6、质疑事项六:招标文件中“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站点改造(四投口分类箱)”的参数要求:

★2.2.聚氯乙烯绝缘助燃电线: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满足 GB/T5023.3-2008 绝缘平均厚度≥0.7mm,绝缘老化前抗张强度≥13.9N/平方毫米,绝缘老化前断裂伸长率≥230%,20℃时导体电阻≤12Ω/km。

★[链接]:产品符合 GB/T43815-2024 标准,最小壁厚≥1.0mm,阻燃性能自熄时间≤3s,氧指数 OI≥32.0,绝缘强度 15min 内不击穿,绝缘电阻≥200MΩ。 2.4.配电箱:1 个,阻燃绝缘壳体,多重电路保护,防潮抗湿,分断可靠,适配垃圾房照明、监控配电,安全耐用、检修便捷。

★3.3.产品符合 GB/T2518-2019 标准,镀锌卷板表面无缺陷,镀层质量≥52g/㎡,屈服强度≥375MPa,抗拉强度≥431MPa,断后伸长率≥28.5%;

★6.2.洗手池(洗面器):抗裂性应符合 GB/T6952-2015/8.5 要求,经抗裂试验,应无釉裂及坯裂。溢流功能应符合 GB/T6952-2015/8.9要求,应保持 5min 无溢流。

★7.2.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满足 GB/T7000.1-2023 拉力试验满足50 次,拉力 30N,位移≤ 2mm。

事实依据:

1、上述 5 项★全部为外购通用原材料、标准外购配件,垃圾分类投放站是集成组装类货物,投标人采购市场合规元器件完成组装即可实现项目全部功能;

2、现行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明确:投标响应阶段原则上不强制要求提供检测、认证报告,检测报告优先放在履约验收环节核查;本项目将原材料、外购配件的指标设为★打分项,投标就要提交 CMA报告,违背政策导向;

3、部分参数文字错误、标准选用不当、指标脱离国标体系、疑似摘抄特定厂家实测数据,需求描述不严谨,存在倾向性、排斥潜在供应商风险;

4、评审打分规则与样板房验收规则对于 CMA 报告提交时点互相冲突,评审标准模糊,不利于公平竞争。

答:上述带“★”要求提供检测报告项目均为采购需求中明确列出的技术参数指标且与材料质量密切相关的项目,其材料质量对本次采购项目特别重要,而且很多质量评估并非单纯依靠肉眼、手工等方式可以简单判断,因此借助检测报告对供应商投标(响应)的产品进行质量评价涉及产品关键性能与安全性验证,上述检测报告依据现行国家标准设置,是验证产品是否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客观依据,作为质控项合情合理,并不是针对特定项目的定向检测。

本项目产品质量直接影响公共设施安全与居民使用体验,上述检测报告要求均围绕产品关键性能参数展开,未超出合理范围。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仅用于证明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国标要求,不指定检测机构、不限定地域,有效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均可接受,不属于不合理条件,目的保障供货质量。

要求供应商在投标环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其检测报告作为独立于供采双方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文件,可以对产品的质量、性能、安全性等方面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助于采购人防止不具备相应实力的供应商中标,有利于履约环节各项工作的推进。当然,要求在招标评审阶段提交合规的检测报告,是采购人“事前控制”的措施之一,并不免除履约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同样会在履约环节,对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产品质量、性能达标,随机抽取部分产品进行检测等管控。

采购实践中,采购人若简单设置评审项,采购事项常常变为“简单价格竞争”,部分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极差,大大降低采购效率。采购人采用综合评分法及设置评审项的目的是选择有实力的供应商,绝不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为目的。

故不做调整。

7、质疑事项七:招标文件中“单投口再生资源回收箱技术参数”中的“智能称重系统”的参数要求:箱体内部有智能称重模块,称重精度 ±15g,可对 每次投递垃圾进行智能称重并上传服务器,可通过手机端查看垃圾重 量。当箱体内垃圾超重时可通过手机端推送或短信自动发送功能通知 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运维 app 和后台查看实时状态。

事实依据:

1、本★项是整机软硬件集成综合业务功能,不是单一元器件性能指标。整套功能是称重传感器 + 主控板 + 安卓软件 + 4G 通信模块 +云端服务器 + 手机端 APP + 短信网关 + 运维后台多部件联合集成实现的业务闭环,并非单一称重元器件出厂指标。

2、国内 CMA 检验检测机构,几乎没有可以对 “整机集成业务功能”出具 CMA 报告的检测项目。CMA 资质是按检测项目 / 参数进行授权;称重模块元器件的计量精度,属于计量器具检定(计量院检定证书)。供应商就算采购满足 ±15g 的称重传感器,也无法对整套整机业务闭环取得完整覆盖本条全部★描述的 CMA 报告。该要求客观抬高门槛,造成大部分合格集成商无法取得对应报告而丢分,限制充分竞争。

3、±15g 称重精度指标未明确测试工况、负载范围、测试环境,参数模糊,评审无客观判定标准。再生资源回收箱实际使用场景:居民投放废纸、塑料瓶等可回收物,投放瞬间存在跌落冲击、偏载、震动。在现场实际工况下整机系统实现整机综合精度 ±15g 难度极大;仅仅传感器元器件实验室静态精度达到 ±15g,不等于整机在投放冲击、偏载、震动工况下依然保持 ±15g。招标文件没有区分【传感器元器件静态精度】和【整机现场动态综合称重精度】,参数定义模糊。如果投标阶段只提交传感器 CMA / 计量检定报告,不能证明整机集成之后包含投递冲击下的整套业务功能满足★全部要求;但又不存在整机业务功能 CMA 报告,造成评审两难。

4、招标文件 CMA 报告提交节点规则冲突。第四章评分标准:★指标以投标文件中提供的 CMA 检测报告扫描件作为评审打分依据;第三章 11.3 条款:★项检测报告原件仅在 6 座样板房履约验收环节提交核验。如果投标阶段必须 CMA 扫描件打分,则验收提交原件属于重复;如果原件仅允许验收阶段提交,则投标阶段没有有效 CMA 报告用于打分,规则互相矛盾。

5、该类整机软硬件集成业务功能,按照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投标阶段应采用承诺函响应,检测验证放到履约样板房验收环节。

6、短信推送功能依赖第三方短信网关服务,不属于设备硬件本身固有性能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 87 号令)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应当尽量采用可客观量化指标,避免使用模糊、主观描述;采购需求应当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第十九条:对于检测认证类要求,优先在履约验收环节落实,不应在投标环节设置不合理检测报告门槛。

4、财政部办公厅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投标响应环节原则上不强制要求提供检测认证报告,可采用承诺函响应,检测验证放到履约验收阶段执行。

5、《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CMA 检测报告仅对 CMA 证书附表内列明的检测项目开展检测并出具带 CMA 标识报告;不在附表内的项目,检测机构不得出具 CMA 报告。本★项整机软硬件集成业务流程不属于 CMA 可授权检测项目。

答:按照省市政策文件要求,本项目重点打造两网融合站点,建设再生资源全流程体系,再生资源回收箱属于本次“采购需求”的重要且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投入数量较多,有明确技术参数和功能要求,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仅用于证明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国标要求,不指定检测机构、不限定地域,有效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均可接受,不属于不合理条件,目的保障供货质量。

“单投口再生资源回收箱技术参数”中标“★”部分2项,招标文件中对该2项的评审要求是:“标★项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如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追责处理。”不需要出具带 CMA 标识的检测报告。

要求供应商在投标环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其检测报告作为独立于供采双方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文件,可以对产品的质量、性能、安全性等方面作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有助于采购人防止不具备相应实力的供应商中标,有利于履约环节各项工作的推进。当然,要求在招标评审阶段提交合规的检测报告,是采购人“事前控制”的措施之一,并不免除履约环节的质量控制措施,同样会在履约环节,对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产品质量、性能达标,随机抽取部分产品进行检测等管控。故不做调整。

8、更正内容:本项目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调整为:2026年10月12日8时30分。

更正日期:2026年09月24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与采购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查看下载,如因供应商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给各潜在供应商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全椒县城市管理局

地  址:全椒县政务中心5号楼5楼

联系人:周恩方

联系方式:1865509592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安徽福联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S206路福联世纪花园15幢87号商铺

联系人:梅红蓉

联系方式:1885697515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周恩方、梅红蓉

电 话:18655095928、18856975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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