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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原老办公楼的房屋租赁权

宁波市 其他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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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原老办公楼的房屋租赁权

项目编号:

新CQ(2025)2号

项目名称:

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原老办公楼的房屋租赁权拍卖

公告内容:

编号:新CQ(2025)2号 

受委托,本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下午14:30在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举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位于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原老办公大楼二楼(另加一楼楼梯间)的房屋租赁权。出租面积约800平方米。无相关权证。现状空置。租赁期限:三年。三年租金起拍价:20.4万元。拍卖保证金:4万元。

注:1.租期三年,三年租金不变。租金实行半年一付、先付后用原则。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付清前半年租金,第三季度开始提前一个月将下两个季度租金一次性付清,以此类推。委托方提供收据。

2.标的不得用于餐饮、单身公寓、KTV、维修、重工业企业等易燃易爆及影响周边群众日常生活的各类经营活动。

3.房屋水电履约保证金3000元。

4.租赁期内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及相关证照办理均由买受人承担。

二、拍卖方式:现场增价拍卖,价高者得。

现场看样:即日起于拍卖会前标的物所在地展示,咨询电话:13905844069谢先生。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法律除外)

五、报名时间、拍卖保证金缴纳事宜:

1、报名时间:2025年10月27日16:30前。

2、竞买人请在2025年10月27日16:00前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实际到账为准)

 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 号:61010122000388788

3、报名地点: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联系人:谢先生,电话:13905844069。

4、自然人携带身份证;单位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公章及拍卖保证金交付凭证到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汇款时请备注标的名称,拍卖保证金缴纳人应与竞买人一致,不接受两者不一致的报名。

单位报名竞买的,若法定代表人不能亲临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六、竞买人须于2025102814:30前到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进行签到登记并领取竞买号牌,逾期视作自动放弃拍卖资格。

七、联系方式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报名受理电话:13905844069,谢先生 ;0574-63020869。

  新浦镇公共资源交管办监管电话:0574-63592170,徐先生。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拍 卖 须 知

受委托,本公司将举行公开拍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现将有关事项敬告如下,各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遵照执行。

一、拍卖标的:位于慈溪市新浦镇黎明村原老办公大楼二楼(另加一楼楼梯间)的房屋租赁权。出租面积约800平方米。无相关权证。现状空置。租赁期限:三年。三年租金起拍价:20.4万元。拍卖保证金:4万元。

二﹑报名办法:

1、竞买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律法律除外)

2、现场看样:即日起于拍卖会前标的物所在地展示,咨询电话:13905844069谢先生。

3、报名者须于2025年10月27日16:00前(到账为准)将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 号:61010122000388788)。

4、自然人携本人身份证,单位携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汇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于2025年10月27日16:30前到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办理报名竞买手续。

5、若法定代表人不能亲临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6、自然人若需委托的,委托人和被委托人须共同到达报名现场办理委托手续。

三、拍卖规则:

1、拍卖方式:增价拍卖,价高者得。

2、拍卖地点: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

3、拍卖时间:2025年10月28日下午14:30。

4、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含其它任何费用。

5、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有权根据出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并依法对竞买人的出价、应价以及成交进行有效确认。

6、当全场出现最高价时,拍卖师以“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的方式提醒其他竞买人三次加价的机会,若无人再加价的,拍卖师以落槌表示成交,成交后竞买人的应价、出价均无效。

7、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拍卖时间开始前到达拍卖地点,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公章领取竞买号牌,否则拍卖人有权视为竞买人已放弃竞买。竞买人对竞买号牌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被错拿等原因造成的竞价或成交,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

8、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当场签订成交确认手续,否则视为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9、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拍卖开始之前书面告知竞买人,也可在宣布正式拍卖前由拍卖师口头说明或补充。竞买人一经参拍,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10、如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拍卖的,竞买人应当无条件接受,保证金不计息退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11、拍卖未成交且无违约的竞买人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三个工作日退还(不计息)。

12、如需临时更换场地的,拍卖人将采用电话或者短信等方式通知竞买人。

13、竞买人报名时提交的地址(含身份证地址)、电话等即为有效的联系方式,若该联系方式产生通知、催告等无法到达的责任由竞买人自负。

14、拍卖成交的,买受人须向拍卖人支付拍卖佣金。

15、凡涉及“本公司”即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有拍卖违约记录的竞买人本公司有权拒绝其参加报名。

四、税费承担:

1、成交价为三年租金,买受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按实开具宁波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租赁产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2、涉及标的物交付之日起至标的物归还委托人前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数字电视、燃气费等。

五、款项支付

1、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款(前半年租金)、房屋履约保证金3000元及拍卖佣金4000元。

2、成交款交至慈溪市新浦镇黎明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新浦支行胜北分理处;账号:201000045092175。

3、佣金交至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 号:61010122000388788)。买受人若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拍卖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4、在移交标的物前,买受人须向委托人支付房屋履约保证金,由委托人出具收款收据,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且买受人(承租人)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间费用,交还钥匙,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或变更经营地后,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六、标的移交: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由委托人(出租人)按现状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承租人)。

七、特别约定 :

1、本次拍卖仅对价格进行确认,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2、租金三年不变,实行先付后用的原则。

3、承租人须独立承担一切经济及安全法律责任,与出租人、拍卖人无涉。

4、出租标的内的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消防、污水等安装或增扩容均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租人如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的,应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出租人若要求恢复原样的,承租人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可移动财产收回,所有固定装修(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不得拆除、毁损,均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5、承租人不得在标的内任意改变主体结构,需要对标的外立面和内部装修改造时,须将设计方案报委托人审查同意,若需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承担费用。

6、租赁期内,涉及门前三包、卫生、消防及一切安全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7、承租人应合理使用标的物,如因使用不当造成标的物损坏或损毁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及经济赔偿。

8、若涉及承租人使用标的物、装修标的物以及自身经营需要须办理相关证照的,由买受人自行办理,与出租人、拍卖人无涉。

9、若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标的物损坏须提前终止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0、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将标的物转租、转借及分租。

11、如遇市政拆迁的,承租人须无条件配合,自行投入的有关设施的政府补偿归承租人所有,其他拆迁补偿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2、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①未按《房屋租赁合同》或者本次《拍卖须知》的要求条款约定使用标的物的。       

②将标的物用于非法用途或不符合当地政府相关政策要求的。

③没有及时付清拍卖款项、租金、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④未经出租人同意私自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使用的。

1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承租人返还租赁物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并须经出租人验收认可,互相结清租赁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承租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届满内;如逾期未搬的,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出租人支付占用期间的侵占费,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租赁物,房屋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一切室内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置。

八、法律责任:

1、买受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在买受人违约时将买受人的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并征得委托人同意重新拍卖,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A.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买受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

C.买受人不按本《拍卖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九、其他:

1、若有其他由拍卖人提供的与本次拍卖相关的附件均视为本拍卖须知有效组成部分。

2、本拍卖须知的解释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归拍卖人所有。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十四

竞买人承诺声明

本人(单位)对标的物已现场踏勘,并已完全知晓与了解标的物之现状,对标的已知或未知之瑕疵,均愿意接受。《拍卖须知》已领取并仔细阅读,若竞买成功,愿意履行《拍卖须知》中约定的全部条款。

 

竞买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合同格式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

 

承租方:

 

 

 

慈溪市新浦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订

二○二五年 月

 

本合同当事人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住所: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住所: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租赁标的

甲方将所属的位于慈溪市             ,出租给乙方使用,出租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出租标的上设置的承租权情况如下:

  本合同标的没有设置承租权。

甲方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对出租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条 乙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1、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3、承租方承租标的没有违反对承租方具有约束力的合同、协议等所有法律文件。

第五条  租赁方式、租赁期限、租赁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

1、租赁权取得方式:拍卖方式。

2、租赁期限:   年,自20  年   月    日—20    年   月    日止。水电等其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租赁价格: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标的以   年租金成交价人民币(大写)            元整;即:人民币(小写)¥      出租给乙方。

4、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租金先付后用,按半年支付。

5、在移交租赁房屋前,乙方须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    万元,由甲方出具收款收据,租赁届满或合同解除时,乙方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间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交还钥匙,并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或变更经营地后,由甲方一次性退还(不计息)。

第六条  双方约定事项

1、房屋按现状出租,乙方不得擅自拆、搭建。

2、乙方不得用于转租。

3、出租房屋内的水、电、气、通讯、数字电视、消防、污水等安装或增扩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如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租赁关系结束或解除时,甲方若要求恢复原样的,乙方必须恢复,无论何种原因解除租赁关系,乙方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可移动财产收回,所有固定装修(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不得拆除、毁损,均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担作价补偿义务。

4、乙方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用途,不得分割转租、转借他人;乙方若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转借、分割转租给他人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房屋并解除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5、乙方因装修需要改变房屋结构的(非承重结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并在租赁期满后无条件将其恢复原状。

6、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做好安全保卫及消防设施的配备安装,并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在租赁期间发生安全生产责任和人身及财产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使用不当导致房屋毁损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7、租赁期间乙方必须自行办妥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合法经营手续,经营企业必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承担经营活动中的一切经济和民事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8、租赁期间乙方自理水、电、物业等与租房相关的一切费用。

  9、租赁期间,房地产如遇市政建设拆迁、土地被收储以及不可抗力影响等情形出现时,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服从,已付房租折算后退还,并不作任何补偿。

10、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房屋毁损和造成乙方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1、乙方在签订合同并付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场使用或装修。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12、租赁期满,乙方无条件退还房屋。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中介服务费:

乙方按实际成交总额    %的比例向拍卖公司交纳交易中介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付清。

第八条 交割

甲方应于2025年   月  日下午4点前完成实物交割。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租赁纠纷的处理

甲、乙双方如产生履约争议,在自行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能按规定日期交割实物(由乙方引起的原因除外),向乙方支付累计    万元的违约金,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无须承担其它违约责任。

2、本合同生效且交割完成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以后租金的,    万元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且甲方保留追索赔偿的权利。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慈溪市新浦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2025年   月   日                         2025年    月    日

 

             

 

             

公告发布时间:

2025-10-15

交易业务类型:

信息来源平台:

慈溪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信息来源时间:

2025-10-15 15: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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