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上海华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奕路356号4幢3层
法定代表人:黄春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MA1HXCAW28
本机关在处理“承德学院附属医院工业洗涤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案件中,发现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所附检测报告系伪造,对你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相关问题予以立案,并调查终结。
你公司在2024年6月19日开标的“承德学院附属医院工业洗涤设备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投标过程中,存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检测报告的情况,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投标文件、国家轻工业服装洗涤机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回函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收到《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财罚告〔2025〕13号)后行使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复核,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属于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从轻行政处罚的法定理由,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财规〔2023〕4号)中《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1条较轻裁量幅度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罚款人民币8600元整(人民币捌仟陆佰元整);
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 在1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 没收违法所得82337.19元(人民币捌万贰仟叁佰叁拾柒元壹角玖分)。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省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人:河北省财政厅;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账户:04020205092490409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0000009
联系单位: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
联系电话:0311-66650921
联系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48号
河北省财政厅
2025年7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