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河北安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三环与丰产路交叉口东北角质诚文教综合楼2层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A1X693G
本机关对你公司在2023年、2024年“河北省红十字会大学生应急救护培训”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问题进行立案,并调查终结。
你公司在参与2023年“河北省红十字会大学生应急救护培训”项目过程中,与参与该项目的河北力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交易文件下载IP、标书上传IP、投标人机器码、特征码一致;在参与2024年“河北省红十字会大学生应急救护培训”项目过程中,与参与该项目的河北力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德市双滦区双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培训中心的交易文件下载IP、标书上传IP、投标人机器码、特征码一致。上述两项目涉及的两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均使用同一台计算机编制,该计算机存在于你公司办公地点,计算机硬盘上保存有上述投标文件以及制作投标文件所需原始资料,同时两家公司投标所用“CA”锁均存放于你公司。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串通投标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以上违法违规事实有审计移送材料、调查取证函、你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你公司在收到《河北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财罚告〔2025〕39号)后行使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机关依法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成立,对违法所得数额重新核算为184987.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财规〔2023〕4号)中《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03条较重裁量幅度的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采购金额8‰的罚款人民币17120元(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贰拾元整)(合并计算两个项目处罚金额);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没收违法所得184987.98元(人民币拾捌万肆仟玖佰捌拾柒元玖角捌分)(合并计算两个项目违法所得)。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河北省省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人:河北省财政厅;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石家庄中华支行;账户:04020205092490409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0000009
河北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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