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场服务工作时间要求:工作日根据采购人工作时间调整。国家法定节假日(如国庆、春节、元旦等),国家或采购人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以及突发安全事件期间等特殊时期,根据采购人具体需要,中标人应安排人员进行驻地值守。
做好系统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一旦系统发生故障,需要在快速恢复使用,不影响业务访问的前提下,分析原因并尽快解决根本问题。每次故障处理完成后24小时内提交故障报告(同时提供电子版和打印版)。
中标人须为本项目配置不少于20名专职驻场人员,派驻至采购人指定场地驻场办公、接受采购人统一管理;除前述驻场人员外,另配套二线技术支撑团队,并组建由各领域专业专家、各协作厂商原厂工程师共同组成的三线技术保障队伍,形成完整运维支撑体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拟派驻人员名单。驻场团队人员要求如下:根据甲方需求本项目驻场人员须为中标单位正式员工或原厂熟悉系统的技术人员,以保障各系统运维工作平稳延续,其中中标单位员工不少于15人(含)。未尽事宜详见《采购文件》。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第一次资金支付,合同签订后,乙方提供相关支付材料且财政指标已下达,采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30,合计人民币1,119,318元作为首付款;
第二次资金支付,项目服务到期且完成服务评价(运维服务考核评价及与服务费用的挂钩详见采购文件)及验收后,乙方提供相关支付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百分之70,合计人民币2,611,742元作为结算款(此为理论应付款,实际应付款将根据考核、违约情况进行调整,同时甲方将按照项目实际服务时间对于该项目进行结算),如因财政资金拨付延迟等非采购人原因导致付款迟延,采购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潇湘支行(长沙数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431101888013000885738) 3.预付款保函: 否
无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
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10-27 —— 2027-10-26
五、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自行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是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无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验收 (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以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服务履约的验收依据。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
以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服务履约的验收依据。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
以本项目采购文件、响应文件作为服务履约的验收依据。
(6)履约验收标准:
根据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的规定进行验收。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
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详见采购文件。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
由甲方出具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由甲方对整改情况进行确认直至整改合格。。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十、违约责任 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本合同价款已充分涵盖乙方应承担的全部履约风险。除发生经甲方书面确认的重大范围变更、或国家强制性法规政策调整外,甲方不另行承担任何成本补偿。本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时间发生延后的,不得增计费用或报酬。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如因政策要求等原因,甲方可根据省市政策文件提前终止合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提请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保密要求
(1)乙方有义务和责任保证信息数据和应用系统的安全。如本项目在实施中有特殊需求,乙方必须获得采购人的书面同意。
(2)乙方应承诺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满足采购人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
(3)乙方需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所有参与项目的人员均需签订保密协议或保密承诺书,约定不能以任何理由泄露、截留、使用(商业或非商业用途)本项目所产生的相关数据,乙方未经本项目采购人的许可,不可在此数据基础上做任何处置。
(4)乙方在运维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使用涉密数据或接触涉密相关文件、资料、软硬件的,需制定涉密管理办法,规定涉密数据、涉密设备、涉密介质、涉密人员的管理。
(5).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或有关方的信息、资料、数据均属于保密的内容(不论是否定密),双方均有保密义务,除非该信息、资料、数据已经合法公开。
(6)乙方应切实有效开展对己方项目参与人员的保密教育,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敦促其项目参与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证不失密、不泄密。乙方人员泄密、失密的, 由乙方对甲方承担责任。
4.乙方负责项目参与工作人员的工伤、人身意外保险以及承担工伤、人身意外事故引发的责任、损失和所有费用。采购人不承担供应商工作人员因工伤、意外(包括但不限于:在驻场工作中发生的工伤、意外以及抵达驻场途中及返程中发生的工伤、意外)所致的任何责任。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甲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