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发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涉及上市公司高管因违法薪酬退回的条款,笔者认为,这是值得肯定的。针对上市公司高管,有必要建立特殊情形下的薪酬退回机制。
《征求意见稿》共有90条,其中10条是“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例如,第八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公司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退回与其业绩不相匹配的、超出合理标准而获得的薪酬或者股权、期权的,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该规定的出台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根据该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导致业绩虚高,高管因此获得了不合理的薪酬,法院将支持上市公司追回这些薪酬。这一规定既填补了上市公司高管薪酬退回的制度空白,也能对上市公司高管某些不合理的薪酬说“不”,既保护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也客观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上市公司高管的高薪酬现象,早已引起市场的质疑与诟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管薪酬年年上涨,但公司业绩不见增长,股东回报也不见提升。显然,相关高管成为了最大的利益获得者。二是薪酬增长幅度远高于业绩增长幅度。有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业绩挂钩,但薪酬增长幅度远远高于业绩增长幅度,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三是有的上市公司在业绩出现负增长的情况下,高管薪酬仍然保持增长。四是有的上市公司业绩亏损,但高管薪酬仍然保持增长。毫无疑问,高管薪酬的增长进一步放大了上市公司的亏损。五是有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与业绩挂钩,但当业绩下滑时,高管薪酬却岿然不动,十分“坚挺”。
当然,市场对上市公司高管高薪酬的质疑还表现在其他方面。例如,监管部门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其一大出发点是希望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在现实案例中,独立董事常年不出席董事会、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情况比比皆是,更谈不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了。即便如此,每年仍有不少独立董事领取高额津贴。这种“占着位置不干事,却拿着高收入”的现象,自然引发了市场的质疑。
虽然目前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但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上市公司高管因财务造假应退回不匹配薪酬的条款,可能会间接打开高管不合理薪酬退回的“潘多拉魔盒”。客观上,要真正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市场,上市公司高管不合理的薪酬就应该成为改革的对象与目标。基于此,建立上市公司高管不合理薪酬退回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
对于上市公司高管不合理薪酬退回机制,笔者建议:其一,高管薪酬必须与业绩波动挂钩。业绩增长时,薪酬可增长,但薪酬增长幅度不应高于业绩增长幅度;业绩下滑时,薪酬应下调,且下调幅度不低于业绩下滑幅度。其二,上市公司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造假、粉饰业绩等),并造成上市公司与股东利益受损的,高管所获得的不合理或不匹配的薪酬应退回上市公司。其三,高管个人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损害上市公司与股东利益的,其在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年度所获得的不匹配薪酬应退回上市公司。其四,独立董事不履行职责,常年不出席董事会的,其独立董事津贴应按一定比例退回上市公司。(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