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材料科技企业创业孵化产业园项目施工答疑文件01号
致本项目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本次项目质疑1
质疑标题: 关于项目业绩的质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2
质疑标题: 业绩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得以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我公司建议取消业绩要求,响应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本项目业绩要求不存在以上情形,并未与相关类似业绩要求的规定相抵触,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攀枝花市东区高创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金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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