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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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1.1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19,417,262.01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其他评标办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1.本项目项目统一代码(编码):2506-370211-04-01-348305、2506-370211-04-01-882305。 2.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二、合同工期调整为:计划开工日期:2025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6年 月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日期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该工期系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经发包人及政府主管部门书面验收合格所需的全部时间,已综合考虑各种可能影响工期的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恶劣天气、农忙、交叉施工、疫情疾病、主管部门审批等全部因素。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合同工期不予顺延。在合同约定的绝对工期天数不变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增加的任何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前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双方约定不会因此而增加或赔偿任何额外费用。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除发包人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一律不得顺延。 3.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7.3.2开工通知调整为:7.3.2开工通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前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双方约定不会因此而增加或赔偿任何额外费用。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除发包人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一律不得顺延。 4.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第(1)条调整为:(1)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前7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双方约定不会因此而增加或赔偿任何额外费用。承包人无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除发包人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工期一律不得顺延。 5.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第(12)条调整为:(12)除不可抗力外,承包人不得擅自停止施工或拖延工期。承包人擅自停工或拖延工期的,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合同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如仍无法弥补发包人损失,发包人有权继续追偿。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出现场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内退出场地,每逾期撤场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的违约金。 6.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中21.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第(13)条调整为:(1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由拖欠工程劳务费、材料设备费、人员工资和其他工程费用等,确保不造成农民工闹事、上访事件等纠纷,确保工程不出现质量问题、工期延误、竣工验收迟延、安全事故等问题。如出现上述情况,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责任,如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还应赔偿发包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解决相关问题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所有费用)。 |
递交时间 |
